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涉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醉酒後危險駕駛及襲擊三名督察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3日)在區院踏入第27天審訊。在控方盤問下,陸振中同意案發的6月底時忙於七一安保工作,仍親自送物資給涉事女下屬。陸解釋指,他當時犧牲午飯時間送物資,控方質疑:「七一保安工作咁重要,習主席嚟香港,你唔犧牲食飯嘅時間去工作,而係去送物資,係咪好奇怪?」陸重申他當日午飯時間有空。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下屬X。他另被控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督察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控辯雙方確認,陸於2022年7月20日被停職調查。
陸振中今續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就陸非禮X一事展開盤問。控方引述陸早前供稱,於6月26日得悉X可能染上新型肺炎,故於6月27日親自送防疫物資給在家的X。陸回答指當時警隊的指引是,需安排送物資給染疫同事。
陸辯稱僅上司知下屬地址 親送抗疫物資為保障私隱
控方質疑:「但冇話到需要差館領導人咁做?」陸同意,惟解釋僅上級知道下級地址,他為保障X的私隱,才親自送物資。控方直言:「即係喺總部,唔會要求一哥去送呀?」陸回答:「係。」
控方再詢問,陸可翌日再送物資,或者問准X的意願後,將她的地址告知同僚、即事主蔡文浩和賴文顯,着同僚送物資給X,但陸沒有。陸亦同意。
控方又指,陸供稱曾詢問沙頭角警署可否安排車前往X居住的馬鞍山地址,但當時「冇車」,故他特意自行駕車到馬鞍山送物資,惟當時情況不緊急,陸同意。
控方指陸「好想表達你嘅心意,所以你親自咁樣做?」陸同意。控方續指,因為陸在6月22日曾非禮X,故「不斷做呢啲事情去追求佢,博佢好感」,陸則不同意。
控方強調,陸早前供稱當時需準備七一安保工作,十分忙碌,包括於6月22日送X到殘廁上廁所後、在門外等待X期間亦要查看工作訊息,陸同意。控方直言:「咁忙碌嘅情況,你冇需要6月27日特登揸車去馬鞍山。」陸辯稱他當時犧牲午飯時間送物資。
控方反駁指陸曾供稱警察於午飯時間同樣要工作,「 七一保安工作咁重要,習主席嚟香港,你唔犧牲食飯嘅時間去工作,而係去送物資,係咪好奇怪?」陸重申他當時午飯時間有空送物資。
陸又指,就七一安保工作,「我唔使開會」,只需要知道安保安排。
陸並同意,他於7月4日至7日接送X上下班,又於8月8日、14日該兩天送X回家。陸另指,他不用參與每天早上7時的早會,警司不開早會屬沙頭角分區的「文化」,他曾想改變文化但不成功,惟在控方盤問下承認自己不曾要求「sit in」早會。
陸稱凌晨在警署找獨木舟 官:「話去捉老鼠唔得咩?」
就危駕指控,控方引述陸早前供稱他於2022年7月15日的飯局酒後堅持駕車回警署,目的為查看三名事主是否協助上級違規將獨木舟存放在警署,控方質疑為何陸不致電當值警員了解,陸指當時得知沙頭角分區80多人違規違紀,故不相信當值警員,他亦不認識當日當值警員。
控方進一步指,陸振中的下屬供稱於當日凌晨回到警署拍門找陸、又致電陸,但陸沒回應。陸指當時正在警署尋找獨木舟,不過沒向警署借用電筒協助查看,怕當值警員因而得悉他正在調查、然後通知三名事主。暫委法官勞潔儀質疑指:「話去捉老鼠唔得咩?」陸表示:「唔好意思我當時真係冇諗咁多。」
控方再指陸早前供稱當時腰痛,卻花費數小時找獨木舟,而且陸指當時曾遭三名事主襲擊,卻不就此寫報告。陸強調獨木舟涉嫌在禁區違法使用一事較嚴重,故需掌握證據。
控方指陸襲擊下屬後「扮關心」 多次傳訊問候對方
至於陸振中被指襲擊督察蔡文浩,控方指陸振中襲擊蔡後「扮關心」,蔡於飯局後的凌晨時分多次WhatsApp傳訊給蔡,問他「are you ok」、感謝其安排以及「sorry」,隨後更三度致電蔡,但蔡均沒有回覆,可見陸因曾襲擊蔡而十分緊張。陸振中否認,指當時致電給蔡,是因為蔡當晚喝酒後表現失常,故關心他有否到家及蔡的孩子發燒情況如何。控方指,早前上庭作供的多名在場警務人員均指蔡為了駕駛而不曾喝酒,陸則堅持蔡曾喝酒。
控方指,陸早前供稱他會照顧下屬,卻在事發後約一天、即7月17日便沒有繼續聯絡蔡。陸解釋指看到蔡已檢視訊息、「兩個tick」,加上蔡當天放假,故不再跟進。
就陸振中指事主賴文顯打其胸口,導致其胸痛,控方指出陸的胸骨曾骨裂,陸同意,並稱自己曾接受開胸割肺的手術。控方並指,陸於事發後5天、即2022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停職,之後才到公務員診所及醫院驗傷,但遭遇傷人事件應盡快驗傷,以保存證據,陸均同意。
控方亦指,陸早前供稱警長周健邦(音譯)和女高級警員鍾玲(音譯)是違規違紀一事的主要被調查對象,三名事主有份隱瞞和包庇他們,包括安排二人放長假至退休,以避開錄口供的責任,然而,警員退休後亦會被調查。陸指他不清楚。
控方指出,周健邦(音譯)和鍾玲(音譯)兩人已於2022年就遲到早退等違規事件錄口供,陸表示知悉事件。
審訊下周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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