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控方結案陳詞 指事主案發時醉到未能想出自救方法 同時免得罪「權力極大、稱之為『山寨王』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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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涉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醉酒後危險駕駛及襲擊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控方今(7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指,事主X身處女廁時,被告已打開儲物室及行入殘廁外通道,「盤算緊搵咩地方去犯案」,直至事主步出女廁,被告捉其右臂,一名途人駐足觀看足足8秒之多,控方反問道:「如果X自願去殘廁,個途人點解咁關注呢?」控方又指,被告第二次帶事主入殘廁後沒有戴回口罩,原因是強吻事主後「唔記得戴返口罩先出返嚟」。

對於辯方批評,事主可以作出不同行為防止遭被告帶入廁所,包括「扮軟皮蛇」、「好似喺法庭情緒爆發咁樣」,控方重申事主案發時相當醉,未能清晰想出更好的自救方法,而「呢個(自救)方法又唔會得罪權力極大、佢稱之為『山寨王』嘅被告」。辯方將於下周三(12日)作結案陳詞,案件將於4月15日裁決。【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下屬X。他另被控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督察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

途人駐足望8秒 若事主自願怎會惹關注

控方今陳詞指,2022年6月22日晚上約9時44分,事主X進入女廁後,被告隨即打開儲物室門,而該位置本來是殘廁,惟當時用作儲物,被告之後望入女廁,在外來回踱步,被告又走入殘廁外的通道約20秒,再打開儲物室門。

被告就此曾解釋,因X表示女廁人來人往「嘔唔到」,但控方反駁指,X尚未離開女廁的時候,被告根本不會知道此事,直指「被告根本上當其時就已經盤算緊搵咩地方去犯案,所以就咁行法,呢個盤算,由X踏入女廁已經開始」。

控方續指出,當X踏出女廁後,被告便捉住X的右臂,慢慢拉X至殘廁外走廊位置,而X曾撥開被告的手,控方特別提到「一個非常重要嘅線索」,就是一名途人曾經站在該處看着兩人足足8秒,甚至「一邊入男廁,一邊回頭睇」控方即時在庭上示範大聲數8秒,並指「係一個頗長的時間」。

控方反問道:「如果X自願去殘廁,個途人點解咁關注呢?關注嗰個方向發生嘅事呢?從一個客觀情況睇到,X當時根本係不情願。」控方指,當時途人是看到了「異常發生的事」。

第二次事後沒戴口罩 會否強吻致忘記戴

就第二次事件,控方指被告離開殘廁時沒有戴上口罩,他作供時解釋因抹鼻水和面油,而脫下口罩,「當然法官選擇信唔信呢啲所謂理由,定還是佢喺殘廁侵犯咗X、強吻X,所以曾經除口罩,唔記得戴返口罩先出返嚟?」

控方直指,被告根本毋須一次又一次陪同X去殘廁、「唔需要親身出動」,尤其當晚飯局主角是總督察黃燦熊,他表明想聽黃燦熊分享在沙頭角工作的經驗,同時又擔心下屬賴文顯醉酒鬧事,豈不是更應該留在飯桌嗎?

控方續指,當晚10時43分左右,被告突然站立戴口罩,行向X拉起她,當時X雙手下垂,「呈現軟癩癩嘅狀態,跟住跌落地」,被告將X放回原位,並返回自己的坐位,脫下口罩。控方指被告戴口罩是「有意識、有目的嘅舉動」,想帶X入殘廁,惟見到X「軟癩癩」才打消念頭,而非被告所指想糾正X的坐姿。

直至第三次事件,控方稱,當時X在睡覺,被告再次戴上口罩,並拍醒X,督察蔡文浩隨即站立,惟被告撥手示意蔡坐下,又以不算客氣「有少少惡」的語氣叫蔡「坐返低」。控方指,此時黃燦熊正在興高采烈分享,既然如此,「被告更加唔應該唔聽黃總督察分享啦」。

辯方指可防被帶入殘廁 似在法庭情緒爆發嚇怕被告

控方提到,辯方在書面陳詞中批評事主X「當晚可以做好多嘢去防止被告帶領佢去廁所」,包括「扮軟皮蛇」、「好似喺法庭情緒爆發咁樣」嚇怕被告。控方指,X在作供期間確實曾經大叫、嘔吐、「跌咗落地下坐喺度」,然而上述的失控情緒,在於她在證人台上作供9日半,受到極大精神壓力,對於一名性罪行的受害人而言,連日來證供已不容易,在本案更要面對辯方「咁猛烈嘅盤問」。

控方強調X在案發時「係好醉」,庭上表現不能與案發時相比,「請法庭考慮X當其時醉酒嘅狀態,令到佢唔能夠清晰去諗出最好嘅自救方法,而同時間,呢個(自救)方法又唔會得罪權力極大、佢稱之為『山寨王』嘅被告」。

控方指出,證供所見,其他下屬一樣害怕被告,包括已醉酒及嘔吐的見習督察賴文顯,當被告要他乾杯時,他亦「嘔完再飲」;督察蔡文浩遭被告咬傷手指後接受調查,但不敢指證被告。

至於辯方批評,X事發後在龍尾灘懂得迴避被告,控方表示,X開始無法容忍被告,才會有迴避動作,「但竟然受到批評,話7月5你識迴避,6月22你識迴避啦」。控方重申,龍尾灘當日X非酒醉,頭腦清晰,情況不同。

對於辯方在陳詞中批評X在庭上「做戲」和「作故仔」,控方質疑,除非X為人陰險,酒醉之下已想誣衊被告、「諗定故仔」,但另一方面,X又無主動報警,難道她一直被動地等待機會,「有人搵佢查問,然後先扮情緒爆發」?控方質疑是不可能,而X事後向弟弟、當時男友、陸姓督察投訴,那些新近投訴均增加X的可信性。

控方又指,辯方質疑替X錄口供的徐總督察猜度了X所指,滲入個人見解。控方指,X在庭上同意被告的陽具碰到其嘴唇、牙齒、口腔,但不肯定深度,與徐的證供無牴觸。

控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2日)由辯方陳詞,另法庭將於4月15日裁決。【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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