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兩警署警長到場勸阻被告別酒後駕駛 認因警隊階級觀念感「難做」 「佢係你上司,可以做一啲嘢去影響到你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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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16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7天審訊。兩名於案發時曾勸阻被告駕駛的警署警長均指感到「難做」,其中一人指「警隊入面始終階級就係階級,佢係你上司,佢可以操控一啲嘢,可以做一啲嘢去影響到你嘅工作」。控方續問:「警隊階級觀念係咪好重?」警署警長稱:「以我30年警務生涯,都係咁。」

此外,到場調查的軍裝警員稱只見過被告一面,被告便登上的士離開,未有接觸被告,至於他在記事冊記載被告在通話中「說話正常,無異樣」,只是警署警長劉澤基致電被告後,向他轉述被告的狀況。審訊明續。

控方今續傳召兩名有出席2022年7月15日飯局的警署警長出庭,其中一人為吳偉華,他提到當晚收到督察蔡文浩來電,指遭被告咬傷,着他前往停車場幫忙,他到場後見到蔡坐在花槽,手指流血。吳指,他連同警署警長梁志成一同勸被告下車,被告叫二人離開,其後更發脾氣責罵他們,吳又指據其觀察,被告「應該係醉咗酒」。控方關注,吳嘗試叫上級不要酒後駕駛「難唔難做」?吳表示「好難做,始終佢都係我上級」,故此盡可能以軟性方法勸喻。

吳表示,由於被告遺下車匙及銀包,他與總督察黃燦熊於7月16日凌晨1時許返回沙頭角警署,到被告的辦公室敲門,惟無人應門,他們稍作休息後再次拍門,期間警署警長劉澤基和梁志成亦在場,但被告依然沒有應門,最終劉澤基寫下紙條,表示被告遺下了車匙和銀包,再將紙攝入門縫,最後紙條被取走,他亦於凌晨3時許離開。

吳姓警署警長緊張被告 驚長官酒後有事

控方問吳「點解咁緊張被告」?吳稱:「一來佢係我哋長官,二來驚佢飲咗酒之後,唔知會發生咩事,其實我哋好緊張。」控方再問,儘管被告不斷指罵,吳仍然會選擇勸阻被告?吳同意。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盤問時指出,事實上當晚被告曾叫吳及梁離開,叮囑二人特別照顧女下屬X,其後梁向被告稱:「阿Sir,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則你會好多事㗎,唔好返去差館住。」被告繼而回應:「你而家嚇我呀?你做咩唔俾我返差館。」吳表示不同意,並答指「冇聽過」。

辯方又質疑吳在兩份口供中「沒有半點隻字」提及督察蔡文浩遭被告咬傷手指,吳指自己在首份口供無詳細交代,辯方即質疑為何不在第二份口供補充,吳表示沒有「醒起」,承認有所遺漏。控方其後在覆問階段向吳澄清,他補錄第二份口供時,是否只描述其後離開現場到附近買飲料一事,吳確認沒有被要求補充早前發生的事。

始終是上級 不可太惡或「夾硬嚟」

警署警長梁志成在庭上確認,案發時吳偉華收到督察蔡文浩來電,他於是一同前往停車場幫忙勸阻被告,「因為佢飲咗酒,我哋唔希望佢繼續揸車」。控方再問梁有否覺得「難做」?梁同意,因被告始終是上級,「一定要叫佢唔好揸(車),但又唔可以太過惡或者夾硬嚟,我又唔夠膽」。控方指,換言之梁是擔心得罪被告。梁稱:「都可以咁講。」

控方問梁現時是否仍然任職警署警長,獲梁確認後,控方繼而表示梁理應不用擔心晉升,梁同意,但梁接着表示:「警隊入面始終階級就係階級,佢係你上司,佢可以操控一啲嘢,可以做一啲嘢去影響到你嘅工作。」控方再問:「警隊階級觀念係咪好重?」梁稱:「以我30年警務生涯都係咁。」

軍裝警記事冊:「電話中陸生說話正常」

當晚到場調查的軍裝警員余浩鈿供稱,他到場後看到被告準備上的士,他曾叫喊「先生唔好上的士」,但被告照樣上的士,其後警署警長劉澤基上前接手被告的私家車,他亦沒有親身接觸被告及受傷的督察蔡文浩。

辯方在盤問時指,余的記事冊上寫道「電話中陸生說話正常,無異樣」,關注余是否曾與被告通話,余解釋:「係劉先生(警署警長劉澤基)話返俾我哋聽。」余並指,劉與被告通話後,轉述「陸先生狀況係正常」。余同意自己的文筆欠佳,「表達得唔好」。辯方遂指,事實上余的而且確有與被告對話,余否認。

辯方又質疑,余在庭上稱無接觸督察蔡文浩,然而記事冊顯示余曾經向蔡調查,而蔡表示自己不慎被車門夾傷,要求送院。余解釋,當時是警長3244調查後向他轉述,該記事冊是記錄當天整隊人的行動,包括3244的調查。辯方即問:「即係集體思維?」余回答:「我哋架車所進行嘅行動都有寫返落去記事冊。」暫委法官勞潔儀關注,余有否親耳聽到蔡的說話,余確認沒有。

勞官又一度關注,控方會否傳召警長3244作供,辯方稱「控方唔肯傳」,但3244是辯方證人。控方即澄清,該警長已離職,不存在「控方唔肯傳」,亦已將該名警長的聯絡方法交予辯方。勞官指,事實上蔡在庭上亦確認,他當時向救護員表示遭車門夾傷,故此亦無需要傳召警長3244。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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