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16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5天審訊。辯方今聚焦第3次非禮後、被告與事主X返回飯桌的情況盤問,包括連番追問X在途中為何會「指手劃腳」,X明言已多番回答提問,反問道:「點解成日我答咗,你又再問?你可唔可以專業少少呀律師?」
此外,X在接受盤問下稱當時遭被告拖行,直至快回到飯桌,被告才鬆手;在辯方追問細節下,X在庭上嚎哭及尖叫,屏風後傳來拍打硬物聲,事主質疑問:「不如你話我知,你想我答咩啦?你又一路捉我字蝨!好攰呀!」其後法庭應控方申請,批准一名女督察坐在X身旁安撫其情緒。審訊下周一續。【案件報道結集】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被追問案發細節 事主激動嚎哭大叫需休庭
審訊今踏入辯方盤問第3日,辯方大律師鄭明斌聚焦第3次非禮後的情況(2022年6月23日凌晨12時許),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X毋須被告攙扶可自己步行,其後又主動挽被告上臂,X同意,但解釋當時幾乎暈倒,無法行直線,「附近有嘢就捉實咗」。至於其後移至後方挽着被告的腰,X解釋當時全身乏力,她雙手下垂,被告拖着她前行。辯方於是播放同一時段、但不同角度的片段,質疑X當刻已沒被拖行,但X不同意辯方所指,要求「播多少少(片)」,又指被告一直捉住她,直至快到飯桌才鬆手。
辯方繼續追問拖行細節,事主突情緒激動,並大叫:「不如你話我知,你想我答咩啦?你又一路捉我字蝨,我真係印象記得被告拖行我,你又質疑我,你又一路捉字蝨,話被告一路拖行,何謂一路?」暫委法官勞潔儀着X先平靜下來,此時X嚎哭稱:「我好攰呀!」答畢後即尖叫,屏風後再傳來拍打硬物聲,法官隨即下令休庭。休庭約45分鐘後再開庭,控方申請讓一位女督察坐於X身旁安撫其情緒,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申請。
辯方繼續盤問,向X指出「似乎拖行就冇,拖住手行就有」,X不同意辯方所指,辯方遂播出部分片段,顯示X某階段沒有被拖行,她最終同意在相關時段自己沒有被拖行。
法官提醒辯方 如證人無法回答就不必追問
辯方另提到,片段見到被告鬆開X的手臂後,X向後撥了一下手,關注是否「拍打」或「撫摸」被告;X不同意,強調自己當時醉酒,數秒前已在指手劃腳,至於上述撥手,她亦無法解釋原因,但肯定不是「拍打」或「撫摸」被告。
辯方關注此舉是否代表X情緒高漲、神智不清?X稱自己身體有機會受酒精影響,辯方即追問何謂「有機會」,X就表示,只能說當下有這樣的手部動作。法官澄清指,辯方欲問X清楚記得當時受精酒影響,抑或看過片段推斷自己受酒精影響。X稱,記得當時指手劃腳,「但點解咁做,我答你唔到」,辯方再追問原因,X隨即激動謂:「點解成日我答咗,你又再問?我答咗喇,我真係答咗你喇,你可唔可以專業少少呀律師?我唔係冇答你呀!」
法官表示,相信辯方是想問X有否補充,此時X大喊:「夠喇!」法官遂指,理解辯方向證人提問的責任,有時答案不清晰才會追問,不過同時提醒辯方,假如證人無法回答就不必追問,同時着事主回答問題,「我知道你好困難⋯⋯你盡量克服,如果克服唔到出聲」。
遲遲未離開 事主重申受身體狀況及當下環境影響
庭上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於6月23日凌晨12時18分左右接電話,X確認是其男友來電,辯方遂指:「即使唔去求救,我諗就咁同男朋友講叫佢嚟接你,都好合理呀可?」X提高聲量,指辯方已就此提問,「仲要扮我喊,『嗚』咁樣」,重申再無補充。
辯方指,X返回飯桌後半小時才離開,質疑為何半小時仍未離開「啱啱第三次侵犯完你嘅人」,X要求以快鏡播片,但遭法官質疑播片無助她作答,控方則指片段可反映X的狀態。X表明,自己昨天已解釋沒離場的原因,法官即問:「即係咩呢?」X答指,當時其他同僚仍未離開,她本人腳步浮浮,因此是身體狀況及當下環境令她沒有離開。
書面口供沒提「口交」或「被告陽具進入口腔」
辯方追問:「啫係身體狀況令你離開唔到,唔係其他原因?」X聞言稱「我有講埋環境㗎」,辯方再問「咩環境?」X重申:「你問完又問,你問我100次我都係咁樣答你。」辯方續質疑:「你唔係話畀我哋聽,人哋唔離開,所以你唔離開呀嘛?」X即指:「你唔好將我講嘅其中一句說話,演繹成你嘅意思。」辯方之後沒再追問。此時,X在庭上發出聲音,法官着X控制自己:「證人控制下自己,心諗可以,但唔好出聲,因為我哋錄音㗎。」
另外,辯方指X的書面口供中,只提及「嘴唇觸碰到被告陽具」,沒有提及「口交」或「被告陽具進入她口腔」,X不同意。辯方追問X在口供哪一部分曾描述「被告陽具進入她口腔」,X在庭上讀出口供節錄,再解釋指「佢陽具已經抽左出嚟,然後我嘴唇已經掂到佢,我有推開佢,但係失敗,(陽具)咪已經入左去囉」。X在散庭後再次大哭,庭外傳出其尖叫聲。審訊下周一續,辯方續盤問X。【案件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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