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事主現任男友、時任男友及胞弟出庭作供 三人均供稱事主曾提遭被告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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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22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事主X在案發時的男友、現任男友和胞弟先後出庭作供,講述X在案發後如何投訴遭被告非禮。

其中時任男友稱,X提到「我大老闆揸咗我個胸」和「迫我含」等。時任男友在庭上亦透露,二人拍拖4年多,從未見過彼此赤身露體和發生性行為,X亦不曾觸碰其下體,二人最終因辭職與否而有分歧,分手收場。現任男友則指,X在案發翌日致電他哭訴,但同意沒有談及「口交」二字。

辯方質疑,X沒有在3人聲稱的日子投訴遭被告非禮,3人均指不同意。審訊明續,將傳召有份出席飯局的同袍出庭。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與前男友拍拖4年 沒看過彼此赤身露體

控方今傳召X時任男友、現任男友、胞弟出庭,3人講述X如何交代非禮事件經過。其中X姓孫時任男友供稱,二人於2017年透過警隊學長計劃認識,其後拍拖;孫於受訓途中因腳傷退出。

孫憶起,2022年6月22日晚上,得知X與同僚晚上有飯局,但11時許仍未收到X通知,三度致電X後,X才接聽電話表達位處聯和墟,但說話含糊,未幾督察蔡文浩接過電話,表示X酒醉,相約他在某處接走X。回家途中,X主動提起「我大老闆揸咗我個胸」,孫感到驚訝及突然,追問之下,X進一步指被告「錫我、摸我、摷我、迫我含」、「佢想除我條褲,但條褲太緊除唔到」,她亦表示有拍走被告的手,上述事件均在殘廁發生。

孫指,他其後為X準備替換衣物,但沒有為X洗澡。控方關注,二人當時拍拖4年多,有否看過彼此赤身露體?孫指沒有,X在拍拖前已表明不會進行婚前性行為,X亦不曾接觸他的下體。控方再問,X過往會否經常醉酒?孫指完全不會,因過往曾發生父親酒後施暴,她十分討厭他人喝酒。

為辭職產生分歧 事發約半月二人分手

孫續指,他於翌日早上獨自外出散心,回家後再次問X事件經過。X提到當晚被告灌她喝酒,未上菜時已接過十多杯酒,喝了5至6杯開始有醉意,X其後借機避酒,包括將酒倒在衫褲上,之後X重提被非禮的經過。孫指「唔知會唔會再繼續發生」,故希望X辭職,但她有所猶豫,兩人因而產生分歧,於7月10日分手。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在盤問時質疑,孫的書面口供中與庭上說法有出入,包括口供中無提「杯杯清」及「X拍走大老闆隻手」。孫解釋,他在口供描述X被灌酒等同是「杯杯清」,後者則是他早前審視口供後憶起的細節,並在庭上補充。辯方質疑,X從來無向孫投訴遭被告非禮,縱使有,亦非6月22或23日向他投訴,孫否認。

現任男友憶述 沒提口交只稱㩒頭向下體

X現任男友、陸姓督察則供稱,他與X於2022年5月透過一警方訓練課程而相識;同年6月23日早上,X來電帶哭腔稱前一天遭被告灌酒,再3度在殘廁遭被告非禮,他感驚訝和心悒,於是向X分析案例,又言不論X指證與否,都會支持其決定,並答應會將事件保密。

陸指,當X新冠肺炎康復後(2022年7月4日),他得知被告有接載X上班,X感到害怕,故提出由他接下班,但最終X登上被告的私家車,他與X再於粉嶺匯合。陸與X翌日又相約看電影和吃晚飯,不過X當日放工後再登上被告的車,遲遲未到家,他們最終只吃了晚飯。控方關注當時二人的關係,陸稱只是普通朋友,但一直覺得與X相處舒服,「知道發生呢件事後想保護佢」,現時二人為情侶關係。

辯方在盤問時質疑:「朋友會同佢不時單獨外出,譬如食飯睇戲咁樣?」陸認為只是正常社交。辯方再問,直至2022年8月3日,可否以曖昧形容他們的關係?陸同意,亦指有想追求X的意向,但不同意6月22日當天已是曖昧。

辯方再問,X轉述事件時有否提及「口交」?陸指,X的字眼是「上司將佢個頭㩒向佢下體」。辯方再質疑,X並無在6月23日向陸投訴遭非禮,即使有,亦是之後發生的事,陸否認。

胞弟指家姐驚陸sir 沙頭角最大粒唔得罪得

事主X的胞弟、代號Y指,他指與胞姊同住,二人感情很好,會互相傾訴。2022年6月24日早上,胞姊首次提到6月22日晚上「阿Sir捉咗佢入廁所」,Y心感不妙:「一男一女喺傷殘洗手間,可以發生乜事呢!」由於胞姊看似尷尬,故Y沒有追問,直至7月5日晚上,胞姊才談及被告着她「幫佢含」、其嘴唇觸碰到被告下體。

Y指,由於被告比胞姊高級,胞姊亦覺被告是濫用職權的人,所以沒有報警。在暫委法官勞潔儀提問下,Y確認胞姊於7月5日晚首度披露上述想法,又指胞姊「一路都好驚陸Sir,陸Sir係佢上司,沙頭角最大粒嗰個」、「佢話唔得罪得阿Sir,會被阿Sir搞」。

勞官再問,Y有否建議胞姊如何避開被告?Y稱已叫胞姊盡量避開:「但你知,避唔開㗎嘛,佢係一個直屬上司。」Y稱,其中一次是胞姊新冠肺炎康復後,被告聲稱順路接送胞姊上班,然而「我知陸Sir住荃灣,心諗邊順路」,他有叫胞姊自行坐的士上班。勞官再問:「你知你家姐被人接咗好多日㗎,你有冇再講?」Y坦言:「有,但係做唔到啲咩。」並指胞姊亦不敢拒絕。

辯方再次質疑,事主X於6月24日根本無向他交代早前發生的事件,即使有,亦是較後時間才交代,Y否認。審訊明續,將傳召督察蔡文浩作供。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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