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非禮女下屬,包括強迫對方口交,陸振中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事主X今(14日)在區域法院接受辯方盤問,她指被告在殘廁內強行將陽具塞入其口,辯方追問是X自動張嘴,抑或被告抓開其嘴,X指被告按着她的頭,令她「被迫掂到陽具」,在辯方追問下進一步描述為被告將陽具放進其口中,遭辯方質疑字眼不一、陽具無進入口腔是否等同口交等,X在庭上哭稱:「個口擺(陽具),唔係口交咁係乜嘢喎?」
辯方盤問時又質疑如有「第一次咁慘痛嘅經歷」,X在後續的事件中為何會張開口,又指她大可閉口,甚或「俗啲講句,你咬落去(陽具),佢即時跪低啦」,X表示不敢這樣做,庭上回想或會構成傷人罪。
辯方另問,X聲稱一而再被同一人嚴重侵犯,有否想過離開現場。X表示「冇諗咁多」,哽咽道「你問我100次,我相信我都係默默承受,因為未遇過咁嘅情況」。審訊明續。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被問是否喜歡被告 事主稱正常不會有下屬喜歡上司
辯方大律師鄭明斌盤問X,問及首次案發即2022年6月22日之前,X與被告之間的接觸。X稱二人僅限於工作上接觸,包括巡邏、午膳時間一同跑步等;身體接觸方面,只記得巡邏期間被告曾要求合照。辯方遂問:「用常理去理解,影得selfie(自拍)嘅話,會唔會兩個人痴得相當埋?」X表示不記得,但同意可能有接觸。X在盤問下亦指,案發前無感到被告對她作出不當行為。
辯方再問,X是否與被告不熟絡,單純是上司下屬關係?X同意,但指被告為人奇怪,例如初調至沙頭角分區後,曾要求督察賴文顯獨自將他的個人物品搬上辦公室,以及要求她和賴將橫額掛在高3米的地方,兩次均不准他人幫忙。辯方於是問:「你喜歡呢個上司嘛?」X認為,被告的命令合法但不合理,不過她會照做,「但愛情嘅喜歡就一定唔係」。辯方追問道:「有冇任何一方面喜歡?」X即指「正常都唔會有下屬喜歡上司囉」。
辯方問首次被迫口交經過 質疑事主前後用字不一
辯方先問及第一次非禮事件,其中問X有否覺得「被告同你一齊行去廁所」不妥當,X指直至她被拉入殘廁就發現不妥,辯方質疑:「未拉之前呢?」X表示當時一心想如廁,沒有想太多,即遭辯方質疑:「被告男人老狗同埋你一齊行去廁所,你唔覺得奇怪?」X聞言稱:「行去廁所有段路㗎喎。」
X指,被告拉她入殘廁後便鎖門,被告一手夾實她、一手拉低其口罩強吻她,X並不情願,但無力掙脫,其後被告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和背部,將她移至廁板強迫她口交,辯方追問「點迫法」。X解釋被告強行將陽具「塞落我個嘴」,辯方遂質疑道:「抱歉,我要好露骨問,個嘴你自己打開,定佢搲開?」X解釋,當時被告按着她的頭,她的嘴被迫「掂」到其陽具。辯方再問:「被迫掂到陽具係一回事,擘大個口掂到係另一回事⋯⋯佢陽具嘅力度,俗啲講句,係撩得開你嘅口?」X重申當時軟弱無力,被告按她頭部,再將陽具放進她口中。
辯方質疑X前後所用的字眼不同,此時X不禁落淚,激動謂:「如果你都要咬文嚼字,我都冇嘢好講啦,個口擺(陽具),唔係口交咁係乜嘢喎?對我嚟講已經係啦。」辯方再問:「廣府話有『塞』或『挃』,你維持用『放入去』呢個字眼?」X稱不論是「放」、「挃」抑或「塞」,對她而言已是口交,只是粗俗或文雅地形容的差別。
辯方繼續質疑:「陽具掂到嘴唇,而無入到口腔入面,係咪口交?」X認為是口交,辯方即以含糖比喻,質疑含糖時嘴唇不會碰到糖,因此「含」和「掂」不一樣,X認為對她而言都是口交,因按常理根本不應碰到異性的陽具。
遭質疑迫口交時可以咬 令被告即時「跪低」
就第二次非禮事件,辯方引述X在主問所指,當時她趴在飯桌休息,但遭被告拍醒,並叫她前往廁所,並問X當時有否上廁所的生理需要。X稱沒有,但當刻無拒絕,只感到無助,「其實係其他人(同僚)睇到嘅,我自己覺得,但係都依然由得被告扶我去廁所,我覺得好無助」,其後被告扶着她,引領她行向殘廁。辯方問X:「你容許佢咁樣扶住你?」X表示當時身體乏力,沒想太多。
辯方指其後在殘廁發生的事「相信劇情一樣啦」,並追問有關口交的細節。
辯:有咗第一次咁慘痛經歷嘅話,你點會打開個口㗎?
X:我軟弱冇力,佢塞入嚟㗎嘛,佢手㩒住我個頭,我個嘴觸碰到佢陽具。
辯:難聽啲講句,唔會因為你嘴唇觸碰到佢陽具,而令你個口自動打開㗎。
X:係。
辯:要打開你個口,你自己需要用力㗎,啱嘛?
X:佢已經㩒住我個頭,塞咗(陽具)入嚟。
辯:你唔想打開個口,可以咪埋個口。
X:我個嘴冇線連住,夾硬挃都會開到,而我當時係軟弱無力。
辯方直指「我無意輕佻,但覺得非常荒謬,有第一次慘痛經歷,佢照辦煮碗咁樣,咁侮辱性用陽具擺入你個口,俗啲講句,你咬落去,佢即時跪低啦」,X表示不敢這樣做,辯方追問是否源於被告是她的上司?X表示自己感到害怕,「傷人㗎嘛」,在辯方追問下,X澄清當刻並無想過會否構成傷人,但現時庭上回想便有此想法。
辯方又問,X聲稱一而再被同一人嚴重侵犯,有否想過離開現場。X再次表示「冇諗咁多」,哽咽道:「你問我100次,我相信我都係默默承受,因為未遇過咁嘅情況。」
審訊明續,辯方續盤問事主X。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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