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被告另一飯局後酒醉仍欲駕駛 女事主跟同僚阻止時受傷 同意自己作為警察無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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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非禮女下屬,包括強迫對方口交,陸振中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事主X今(13日)在區域法院作供時,提及在另一次飯局後,被告酒醉及步履不穩,「飲咗酒唔揸得車,呢個常識嚟㗎嘛」,但被告想自行駕駛,作為同事一定要阻止,包括擋在車門中間和試圖拔車匙等,惟過程中遭被告推跌、捏腰和肩等;案發後被告曾7度致電X問及同僚傷勢。

庭上透露,邊界總區於案發前數個月,已就違紀行為向沙頭角分區展開調查;案發同月底,X獲一名女警司接見,她在對方追問下不禁落淚,才披露自己遭被告非禮,X同意自己作為警察,卻無法保護自己。審訊明續,由辯方開始對X作盤問。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其中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發生在2022年6月22及23日,被告涉於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

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事主數度阻駕車不果 被告多次致電問同僚傷勢

事主今午續作供,提及2022年7月15日歡送總督察黃燦熊的飯局,地點為粉嶺碧湖商場某酒家,當晚黃、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與9名警署署長亦有出席,各人有向被告敬酒,氣氛和諧。晚上10時許,X察覺被告酒醉及步履不穩,蔡於是前往停車場取車,準備接載被告回家,X與賴亦先行離席,惟被告想自行駕車離開,「飲咗酒唔揸得車,呢個常識黎㗎嘛,同埋如果飲咗酒揸車,佢會撞死人,同埋自己,作為同事,見到你同事做一啲危險嘅野,就要阻止佢」。

X指,當她嘗試阻止被告駕車時,遭被告無故撥開,令她跌在地上。X被賴扶起後,被告已登上司機位,此時X衝向車門與司機位間,令被告無法關車門,另嘗試拔車匙,但後來被告又再推跌她。

X重新站立後,便跑至前座乘客位繼續阻止,被告卻突然開車,轉右行駛一段距離,她隨即下車,「佢飲咗酒揸車本身都唔啱啦,仲突然開車」。未幾,蔡和賴已追上,被告再次開車,在車門仍未關上時,3人遂繼續阻止,過程中被告捏X左手、右肩和右腰,「我覺得好痛⋯⋯眼濕濕嗌『唔好』同埋『好痛』」。

X續憶起,當時賴亦在車上,當其他同僚趕到後,她與賴隨即下車,站在一旁平伏心情,「因為好驚、好危險,同埋唔知點算,阻止唔到佢揸車」,X後來看到蔡的嘴唇下方和右手流血,未幾救護車和軍裝警員便到場。

X表示,同日晚上11時許,被告透過WhatsApp向她發送3個訊息,其中一個是「HI」,X沒有回覆。直至翌日下午,被告在2至3分鐘內「一共打左7個WhatsApp電話俾我」,X頭6次沒有接聽,直至第7次才接聽,被告在通話中問起蔡的傷勢,X稱只知蔡正在求醫。X則於7月17日求醫,獲發3日病假,被告在同月18日致電她問及其傷勢,X答「無特別」便收線。

女警司安排邊界總部會面 被追問下哭訴非禮事件

庭上透露,邊界總區曾於案發前、即2022年2月至3月期間,就一些違紀行為向沙頭角分區展開調查。控方問X有否因而被譴責和處分。X確認沒有。

控方另關注,既然X不想報警,為何事件最終被帶上法庭?X指同年7月底,一名女警司安排她到邊界總部會面,該名女警司問「係咪發生咗啲事情」,X起初否認,但被追問下「忍唔住喊咗出嚟」,最後將非禮事件告知對方。女警司聽畢後「話要講畀老細聽」,但X表明不想他人知道,此時她在庭上哭稱「因為我唔覺得有人會信」。

控方問X,在3次非禮事件中有否同意被告這樣做,X表示沒有,控方再指「你係一個警察,但你都保護唔到自己」,X回應稱「係」。審訊明續,由辯方開始盤問X。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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