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女事主稱與同僚欲阻陸醉駕期間遭推跌、後登車試圖拔走車匙 辯方質疑事主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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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前年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等,陸另涉在不足一個月後,於區內危險駕駛及襲擊3名下屬,他否認7罪受審,今(20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8天審訊。事主X在辯方盤問下稱,案發時她嘗試在司機位阻止酒醉的被告駕駛,但遭被告「撥」在地上,其後她再阻擋車門,遭夾在車與車門中間,被告再一次推跌她,她隨後移至副駕位嘗試拔走車匙,同樣不成功。

辯方連番追問被告「撥」和推開X的細節,X多次稱無印象或不肯定,她亦不記得被告有否在車上推或捏她。辯方最後質疑X所述的情況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X在庭上的說法「係假嘅」,X激動謂:「一定有發生㗎……你淨係用其中一段嘢(片段)就質疑我!」審訊明續。【案件報道整合】

被告陸振中(43歲,警察)否認7罪受審。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陸另被控各1項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均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停車場內發生。被告涉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意圖導致男子蔡文浩身體受傷、襲擊男子賴文顯。

事主X早前在辯方盤問下指,2022年7月15日晚上在粉嶺碧湖商場一酒家有另一同僚飯局,包括她在內共有14人出席,當晚被告醉醺醺,無法行直線,她與督察賴文顯攙扶被告至牽晴間巴士站,等候督察蔡文浩取車,以接載被告回家,但被告大叫「走呀走呀」,又行向牽晴間停車場,打算自行駕駛,她遂跟隨被告。

事主稱遭被告「撥」身軀致她跌倒 後被車門夾到

X今在盤問下指,當她追上被告後,被告突然「撥」開她,辯方大律師鄭明斌追問細節,包括被告身體哪一部分「撥」向X、「撥」到她哪一部分、被告當時面向抑或背向她。X多次表示不肯定、無印象及無為意,稱「嗰一刻好快已經撥咗落嚟,我個魂魄都未返嚟」,但她肯定被告有「撥」她,才會令她跌倒。辯方多番追問之下,X在庭上示範被告的動作,並指「你如果要我答,印象中就係類似呢啲」,暫委法官勞潔儀看到X的動作後,着X更精準地比劃範圍,X比劃後,勞官覆述X所比劃的範圍是喉嚨至小肚之間。辯方質疑X「問下問下就有印象」,X指「頭先都講咗唔肯定、冇印象,但你哋都堅持要我比劃」。

辯方遂問:「你粗略判斷被告幾高?起碼超過1米8?」X稱「答唔到你」,勞官強調辯方可以直接向X指出,「唔係考高定低」。辯方遂指,被告高1.82米,X高1.57米,以被告的身高根本不可能「撥」到X的前身驅,X不同意。

X續指,督察賴文顯扶起她後,她見到被告已坐在司機位,她遂擋在司機位的車門,阻止被告關門,然而「被告係咁想閂門,我夾咗喺中間」,不過她已無法憶起當時關門的力度、有否感到疼痛。X續指,被告其後推她,令她再次跌倒。辯方追問被告單手還是雙手推她,以及推她哪個部位,X均稱已無印象。

指被告「少少失去咗理智」 事主試拔走車匙惟不肯定車匙位置

X指,她在司機位阻止被告不果,故移至副駕位,一度嘗試拔走車匙,憶述當時情況太混亂,「被告狀態有少少失去咗理智」,未幾被告便開車。辯方指出,事實上車匙位在軚盤右方,X稱「答唔到你」,辯方稱既然X有嘗試拔走車匙,「冇理由睇唔到車匙喺邊㗎」,X再指不肯定車匙位置,辯方質疑「你要見到先有得抆㗎」,X便指自己沒有車牌。辯方指出,X在2023年考獲車牌,案發當天已考筆試,並且已在學車,X一概指「唔記得」。

辯方另關注,X拔走車匙過程中,被告有否對她作出任何侵犯性的行為,包括打、推和捏,X再指「唔記得」,她同意若然有發生這些事,錄口供時會告知警方。辯方續指,X上車後有配戴安全帶,X邊抽泣邊說:「我真係唔記得,我盡量記得,記得嘅都已經寫咗喺口供到啦,你係咁問我啲詳情,我真係記得幾多盡量記得喇。」辯方着X回答問題,X答「我真係唔記得喇」。

辯方在庭上播放一段停車場閉路電視片,質疑不符X的證供,質疑其說法「係假嘅」,X激動謂:「一定有發生㗎!因為我真係上咗架車,Edward(督察蔡文浩)救返我落嚟㗎!我喺車度真係好驚㗎……」X指辯方大可以繼續播片,質疑「你淨係用其中一段嘢(片段)就質疑我,所以我唔明你」。

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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