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涉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醉酒後危險駕駛及襲擊下屬。他在4月被裁定3項非禮罪、2項襲擊罪名不成立,但1項襲擊下屬及危駕則罪成,並獲准保釋至今(3日)作判刑。
辯方已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另在庭上補充指,雖然不爭議該名遭被告襲擊的下屬之傷勢,但引述年度報告,稱該被襲下屬「案發之後嘅表現反而仲好過之前嗰年」;又透露被告要接受腸、胃及心臟的檢查,以及被告早前曾吐血。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關注被告身體是否合適做履行社會服務令,強調求情信顯示被告案發前人品好,例如做義工、捐血,且非犯案後做,指雖然本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睇咗嗰33封(求情)信之後,要再深思考慮」,下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12日才作判刑。【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下屬X,他另被控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督察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
控方呈警員被定罪判刑案例 辯方指兩案控罪性質不同
案件4月作出裁決,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另裁定危險駕駛,以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受襲事主為陸的下屬蔡文浩。
案件原定今作判刑,控方呈上警務人員被定罪判刑的案例,引述一宗上訴庭案例指,原審法官稱被告沒利用其警員身份犯案,故沒就其身份加刑,惟遭上訴庭反駁屬錯誤,警員應維持公眾對他們的信任。
辯方則求情指,上述案例中,上訴庭判阻嚇性刑罰與被告作為警務人員的身份無必然性,且案件涉及多宗性侵犯,「本質係令人咋舌」,與被告在本案被裁定罪成的危駕及襲擊罪性質不同。
辯方呈書面求情 請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就事主蔡文浩的傷勢,辯方指不爭議其醫療報告內容,惟呈上未被採用材料中,蔡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的周年工作表現晉升報告,顯示其評分為「Outstanding」,內容提及蔡雖然在2022年6月經歷一些事件,但僅受到短期影響,之後的表現更比上級想像中好,較以往進步。辯方遂指,被告在該份報告中得到「頂級嘅評語」,直言:「案發之後嘅表現反而仲好過之前嗰年」,又引述蔡之前的報告評分為B及C。
此外,辯方指被告將要接受抽取腸和胃組織化驗檢查,以及進行心臟磁力共振測試,以觀察身體狀態是否嚴峻,並透露被告早前吐血。
暫委法官勞潔儀就指,辯方呈上的書面求情請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包括緩刑、罰款和社服令,詢問被告身體狀況會否影響他履行社會服務令,辯方就回答指被告狀況未有明確結論,需待化驗結果。
官指被告年青時做義工及捐血等 「畀法庭好嘅印象」
勞官稱,被告案發時為在職警務人員,就算並非工作間犯案,兩項定罪也不是最嚴重,法庭仍需時「考慮好多平衡因素」,故今日未能作判刑。
勞官強調,辯方呈上的求情信顯示被告在犯案前的「人品係屬於正面,好嘅人品,唔係淨係冇刑事犯罪紀錄」,例如被告年青時做義工、捐血,而有關事情非犯案後做,「畀法庭好嘅印象」。勞官續表示,她本指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睇咗嗰33封(求情)信之後,要再深思考慮」,遂下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不過,勞官提醒並非等於一定判處社會服務令,並把案件押後至8月12日,待索報告才作判刑。【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猥褻侵犯、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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