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襲擊下屬及危駕罪成 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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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涉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醉酒後危險駕駛及襲擊下屬。他在今年4月被裁定3項非禮罪、2項襲擊罪名不成立,1項襲擊下屬及危駕則罪成。他原定在7月初的聆訊判刑,惟辯方呈上33封求情信指被告案發前人品好,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下令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陸振中續獲保釋,案件今(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勞官指本案不涉及案例的嚴重罪行,深信被告不會再犯,並考慮他的正面良好品格,案情不涉及濫用其職業,本案亦很可能令他過去十多年努力付諸東流,故予以減刑。勞官接納感化官意見,就​​危駕罪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就襲擊下屬罪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即總共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停牌半年。【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被告陸振中(現年45歲),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下屬X,他另被控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督察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

案件原於今年4月裁決,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另1項危險駕駛及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受襲事主為陸的下屬蔡文浩。

感化報告:良好品格 據「黃之鋒案」判社服令

案件今處理求情及判刑。辯方在庭上作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官報告確認陸振中於在學及服務警隊期間的表現非常優秀,評定陸具良好品格及紀律,待人熱忱,又指根據「黃之鋒案」訂立的原則,社會服務令為合適選項,建議可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辯方力陳,陸振中以往善舉不為今天的求情,他曾為本案事主X送物資、出入接送及買電話,正常人或會覺得其行為奇怪,因而對他有奇怪的觀感,但從33封求情信可見,陸振中同樣會為萍水相逢或泛泛之交的人作善舉,並引述有求情信指陸振中「將『助人為樂』呢四隻字實行到咁極致」。

停職期間修畢港大碩士 妻子重返職場任公院護士

勞官判刑前引述陸振中書面求情陳詞,講述陸振中背景,指陸生於經濟緊絀的家庭,小時候由木屋區遷入公屋,靠父親賺取微薄收入養家,陸振中透過幫助別人獲得快樂及富足,不怨天尤人,而是刻苦學習,修畢港大學位及佛學碩士學位,曾任維修員、司機、在素食餐聽工作等,2006年加入警隊成為督察,最後於2022年晉升至警司及被委任為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被評為最高級別的「效能出眾」。同年7月,陸因本案而被停職,惟被捕後沒有停下學習步伐,修畢港大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辯方陳詞續指,陸振中平日省吃儉用,讓妻子全職照顧兒女,惟其家庭因本案而面對龐大經濟壓力,導致妻子要重返職場,現任職公立醫院護士。辯方陳詞另指陸振中感染肺結核、有椎間盤突出、膽囊結石等。

全家承受長時間煎熬 陸妻受網絡欺凌患抑鬱

辯方續透露,陸振中妻子指陸是正直、善良的好丈夫,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讓陸的兒子重拾正常童年,又指全家承受長時間煎熬,她因受網絡欺凌而患抑鬱。

辯方另引述求情信指,陸振中在學期間擔任領導生,「面對不公絕不沉默」,進入職場後積極關心身邊的人,例如在疫情期間主動籌集防疫物資,又在工餘時間幫助年輕在囚人士重返正軌。求情信並指,陸振中工作多年沒被任何投訴或緋聞,前下屬指他公正嚴明、守護下屬,對他涉案難以置信,形容「陸振中是很罕有的好老闆」,曾幫助被霸凌的同事等。

駕駛態度與過往不符 多年來只一次定額罰款

就兩罪罪成,勞官引述陸的求情陳詞指,陸振中危駕行為與過往駕駛態度不符合,他每天駕駛,多年來只有一次定額罰款紀錄,是次犯案並非蓄意罔顧他人安危,僅「真誠高估」精神狀態及駕駛能力,亦沒有其他人因此受傷。至於陸振中襲擊下屬,辯方陳詞指陸振中沒有持任何武器,而且是對方主動接觸陸振中,非陸振中單方面引起,陸振中「不經意使用武力」作自衛,他自己也有受傷。

求情陳詞總結指,陸振中因本案前途盡毀,既可能失去數百萬元的強積金 ,過去十多年努力付諸流水,其財政受到嚴重打擊,日後難以找到類似的工作,加上媒體廣泛報道案件,以致妻兒遭譏笑欺凌。辯方指,陸日後會痛定思痛,希望繼續貢獻社會。

受傷下屬患創傷後遺症 擔心被報復缺乏食慾

勞官另引述受傷下屬蔡文浩的創傷報告指,蔡的中指受傷需縫三針,亦在事後曾患上創傷後遺症,擔心陸振中報復而缺乏食慾,另因聽到關於其性格的謠言受困擾,引致工作表現欠佳,雖然現已不再患有創傷後遺症,但其專注力及睡眠受影響。

勞官判刑指,信納陸振中於案發前有正面良好品格,本案亦不涉及案例所述的嚴重罪行,非濫用職業。陸為初犯者,勞官深信他不會再犯,而且他已失去工作,過去十多年的努力很大機會付諸東流,此為減刑因素。

勞官分析案情指,陸振中案發前飲相當份量的啤酒,法庭肯定三名事主阻止他酒後駕駛的行為正確,不過涉及危駕的範圍限於停車場、行人稀少,陸振中亦有亮着死火燈,遂接納他僅主觀及錯誤地認為可以操控車輛,其駕駛紀錄亦相當良好。勞官考慮陸振中個人背景、罪責較輕,不涉及惡劣情節,接納感化官建議就危駕控罪判處150小時社服令,另下令停牌半年。就襲擊下屬蔡文浩,勞官亦考慮案例及案情,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基於刑期整體性、兩罪於同一地點發生,勞官判兩罪同期執行,共判罰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勞官提醒陸振中要遵守社服令,否則會重新判刑,陸振中答:「明白嘅,法官大人。」【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勞潔儀
被告:陸振中
控罪: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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