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第二案昨(4日)裁決後,警方於傍晚時分在高等法院門外召開記者會,記者一如以往,先報上媒體名稱,再被請至以橙帶劃分的記者區等候,但這天卻有點不同。
開始前數分鐘,有警方傳媒聯絡隊人員前來記者區尋找本刊記者,指《庭刊》並非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用戶,不得留在記者區及舉手發問,可移至公眾區,對方手指向一個距離「咪兜」較遠的位置,該處連發言人的容貌都近乎看不見,遑論要聽清楚發言或拍照?記者提出關注後,對方示意只要不踏入記者區、不提問便可。
在法院外採訪記者會已非首次,上月底一宗侮辱國歌判刑後,警方亦在東區裁判法院外開記者會,本刊記者當日與一眾同業站在一起採訪,完全沒有受阻,首次遇到昨天這樣特別的安排,本刊記者遂於記者會完結後,向傳媒聯絡隊相關人員了解原因,亦關注是否「新加」的安排,傳媒聯絡人員表示會「case by case」處理。
「上次(違反)國歌法(案件)就可以,今次反恐就唔得?」記者追問後,對方回應「今次係」。記者反映過往在相關場合採訪,從未被阻止提問,對方便重申並非阻止本刊採訪,會視乎每宗案件性質、「佢個risk」、記者會場地而定,「唔能夠一刀切咁講」。
記者問上述說法是否基於某條條例?對方稱:「都冇㗎,唔會話一條例,就會令我哋有呢個決定。」她亦指「我哋都會同埋『案隊』(案件主管隊伍),成個場地呀所有去溝通嘅」,其間對方亦邀請本刊登記成為GNMIS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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