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涉查元朗7.21襲擊事件進行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她去年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終院在判詞指,法庭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目的,排除在查冊目的之選項以外。運輸署於今年1月起實施新政策,規定新聞用途的查冊須經書面申請,並詳列目的及相關資料,如署方信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等才會批准申請。記協入稟申司法覆核,聆訊今(24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記協一方質疑新政策將真誠的新聞工作排除在外,不合比例地限制新聞自由,法庭應裁定違憲。
運輸署一方則指,署長作為把關者須避免個人資料遭濫用,直指傳媒無權存取他人的個人資料,又質疑根據記協一方所指,變相主張不受限制的權利。署方又質疑新政策實施後,多間傳媒同日申請查冊,旨在測試新系統,當中兩宗與元朗7.21相關,但事發於2019年,並非緊急及涉重大新聞價值。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今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譚俊傑和楊嘉瑋代表;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孫靖乾代表。
入稟狀指,運輸署於今年1月8日起實施《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傳媒或其他人士的申請若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須循「例外情況」申請,但署方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過分拖延及緩慢,且要求傳媒披露詳細的調查資料。
截至今年3月27日運輸署共接獲16宗涉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其中13宗報稱作新聞用途,當中4宗被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4宗「處理中」、5宗申請人撤回申請,至3月底仍未有任何一宗涉及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獲批或接獲結果,做法等同拒絕申請。
僅限3個指定用途 不包括新聞工作
記協一方首先陳詞,資深大律師祁志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新聞自由,普通法亦承認且維護新聞界獲取資訊的權利,但根據運輸署行政及牌照科首席行政主任李威儀早前呈交的誓章,現時車牌查冊僅限3個指定用途,當中並不包括新聞工作者查冊。
祁志指,記協一方質疑署方收窄查冊用途,與終審法院在「蔡玉玲案」中的裁定不符,強調署方不應限制真誠(bona fide)的新聞工作。祁志亦特別提到,記協一方並非爭取不設限制的政策,但新政策有違法例保障的新聞自由,屬不合比例的限制,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法庭應裁定違憲。
法官高浩文一度關注,若然署方拒絕傳媒查冊申請,傳媒能否以其他方式找出車主身分。祁志指傳媒固然可訪問車主,但車主亦可拒絕受訪,正正反映新政策對傳媒的限制。
有法例保障私隱 知會車主或成通風報信
祁志又提到,現時不同法例可保障該些個人資料,例如「起底」罪行防止他人擅自公開他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已平衡各方利益,而傳媒報道前更有責任查證,免被控誹謗,故不解新聞查冊為何相比起該3個指定用途更易侵犯私隱。
祁志另提到,在新規定之下,假如傳媒需要查車牌,署方會通知涉事的車主,屆時有機會出現通風報信(tip off),提醒了可能犯罪或與其相關人士,令傳媒失去監察角色。
質疑記協說法 變相主張權利不受限
代表運輸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陳詞中指,運輸署署長掌管車牌名冊中的個人資料,扮演「守門人」(Gatekeeper)角色,須避免資料遭濫用,該些資料涉及他人的個人私隱。余在庭上多次反問到底傳媒有甚麼權利存取他人的個人資料。余同意傳媒應有新聞自由,但僅限於決定報道多少內容、選取哪張新聞照等等,不等同可披露或報道受《私隱條例》保障的資料,余力陳傳媒無權存取該些資料,故此相稱性測試並不適用。
余又質疑記協一方的說法,是變相主張權利不受限制,等同任何人都可以存取該些資料,並指綜觀「蔡玉玲案」判詞,可見終院十分重視私隱保障。
其中6宗被拒申請 署方指為傳媒測試新系統
此外,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回應記協呈上查冊被拒的例子,並指共有6宗被傳媒拒查冊的申請,記協挑戰其中3個申請出現延誤,首兩個與元朗7.21車牌查冊有關,分別由《集誌社》和《NOW》新聞申請;第三個是由《明報》提出,以跟進港大校長買車一事。
孫指,上述6個申請均在同一天、即新政策實施後3天(2024年1月8日)作出,可見他們旨在測試新系統,當署方向他們索取進一步資料,他們亦相隔一段長時間才回覆,其中兩個涉及元朗7.21事件的申請,該事件發生在2019年,並非近期,亦不是真正緊急(genuine urgent)及涉及重大新聞價值。
孫又逐一解釋申請被拒的原因,指《集誌社》表明會公開車主的姓名等資料;《NOW新聞》所查的資料,已於「蔡玉玲案」判詞中記載;至於《明報》的查詢,當時申請人並無直接向校方查詢。法官高浩文一度關注,媒體所跟進的報道大與小、是否緊急或重要,是否真的由運輸署長所定奪?孫重申署長審批時要平衡公眾利益和個人私隱。
祈志對被拒申請個案的回應則指,元朗7.21事件並非緊急的報道,但至今仍備受關注,並非沒有新聞價值。法官高浩文聽畢陳詞後,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香港記者協會
答辯人:運輸署署長
案件編號:HCAL5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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