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孚新邨一間補習社的男導師涉於6年間非禮5名男生及拍片等,他早前承認15項非禮罪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今(28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游德康引述報告指,已婚及育有一子的被告,為增加刺激感而犯案,並用性來處理壓力,甚至嘗試以相同性別來合理化本案的罪行為「遊戲」。
游官另提及案中一名男生的創傷報告,指他遇事後難以啟齒,只衝回家洗澡,並持續發惡夢和自我貶低等,怪責自己是否應及早披露事件,其母親亦自責,憶起兒子曾哭求不要繼續補習。
游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受害男童有巨大的年齡差距,無論被告犯案出於任何原因,被告身處受到信任的崗位,選擇作出錯誤的行為,終判處被告合共6年4個月監禁。
被告余希哲(被起訴時43歲),他上月承認15項非禮罪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牽涉5名男童,包括A、B、Z及一對兄弟X和Y,涉案補習社為Prime Solid Learning Education Centre。
犯案橫跨6年 涉及觸碰男童陰莖及口交
案件今處理判刑,法官游德康先引述案情指,被告在2017至2023年的6年間,非禮5名補習社男學生,於2017年犯案時,涉及觸碰男童A的陰莖,之後持續犯案,直至2023年男童X告知家人遭被告觸碰陰莖等才揭發事件,被告隨之被捕。警方從被告手機發現男童X和Y的色情影片,被告稱為了回憶才拍下影片,並坦白講述所犯下的事件及相關詳情。
關於男童X的案情,是在他年屆10至12歲期間,被告先後於不同日子在補習社內非禮他,包括:觸碰X的陰莖,直至X推他才停止;着X到私人教學空間鎖上大門,並為X口交,直至X拒絕才停止;觸碰X的肛門,令X感到痛苦;着X用電話,然後為X口交,以及吻X的嘴唇和乳頭;被告另曾在犯案期間拍片。
此外,被告又觸碰9歲男童Y的陰莖及拍攝影片,被告又在Z於11至12歲時觸碰其陰莖,被告另為男童B口交。
報告指以同性來合理化罪行為「遊戲」
游官之後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為孤兒,幼時被收養,之後一度在海外生活,返回香港一段時間後,又到海外升學,最後回港在NGO等機構工作,涉及言語治療,並為低收入家庭和兒童服務。被告在結婚及兒子出生後經營生意,但收入受疫情等打擊,後來因承受財政壓力而犯案。求情續指,被告從沒向他人展示涉案影片,並已為犯案感到羞恥及深切後悔,難以面對家人,希望盡早獲釋,與妻兒團聚。
游官並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自小感到極為孤獨,在海外留學影響其歸屬感,又經常與父母比較成就,並壓抑自己的情緒和需要,以他人需求為先,感到空虛,即使已結婚,由於妻子十分繁忙,夫妻的親密關係未能滿足被告,加上被告的生意遇上困境,他近年開始酗酒。
報告並指,被告犯案為增加刺激感(excitement),以及用性來處理壓力,被告並嘗試以相同性別來合理化本案的罪行為「遊戲」。
其中一事主持續創傷 自責和自我貶低
游官再引述受害者的創傷報告,指受害男童Z與家人關係良好,最為信任母親,由於他語言發展遲緩,因此為他安排接受被告指導,但Z遭被告性侵,事發後難以向母親啟齒,只衝回家洗澡,並承受持續創傷,包括集中力下降、發惡夢、傷心等,以及持續自責和自我貶低,怪責自己是否應該及早披露事件,認為自己沒用,亦擔心被告之後會聯絡他,希望徹底抹去相關記憶,更害怕補習及拒絕到補習社,現在於家中補習。
報告又指,Z的母親深感遭被告背叛,並怪責自己讓Z出席補習,又憶起Z在補習後不開心,下課後拒絕對話及衝入洗手間,甚至哭求不要繼續補習。
不過,游官指控方沒有提供另兩名受害男童X和Y的報告,至於男童A及B的報告則指他們現在沒有承受創傷後遺症,但B的母親有罪咎感,並為兒子的發展感到焦慮。
案中受害兒童年紀小 官指屬加刑因素
游官認為,被告與受害者的年齡存在巨大的年齡差距,被告在不同情況下犯案,即使沒有男童X和Y的報告,同樣可估計他們承受巨大影響。游官並指,無論被告犯案出於戀童癖或壓力,他選擇作出錯誤的行為,而且被告身處的崗位受到信任,本案除了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外,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游官續指,案中兒童年紀小為加刑因素,基於總刑期原則,最後判處被告合共6年4個月監禁,認為足以懲罰被告。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游德康
被告:余希哲
控罪:猥褻侵犯、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案件編號:HCCC13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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