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2019年管有鐳射裝置 21歲澳洲返港女子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截查現場無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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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返港的21歲賭場女收銀員,被指2019年、即其15歲那年,在炮台山管有2支鐳射筆及2罐噴漆,事隔逾6年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裁定她兩罪罪名不成立。被告在庭外展露笑容,有旁聽人士眼泛淚光。

王官指,案發當天,示威發生在金鐘、灣仔及銅鑼灣,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截停,她所在的炮台山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被告被截停前無逃走或作出襲擊行為,相反,「佢只係喺條街度行」,其身上亦無可用作攻擊、自衛或破壞的物品,故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陳昫菁(21歲,報稱賭場職員),由大律師鄒學林代表。她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她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涉管有2罐噴漆。

官不接納截查警部分證供 指書面供詞沒提及

裁判官王證瑜在裁決中,接納4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不接納其中一名截停及拘捕被告的時任警員7288、現警長陳樂僖(音譯)的部分證供。

王官稱,警員指被告見到他及同僚後,才停步、加快腳步再轉方向行,「呢一點係重要嘅」,但警員在書面供詞沒有提及,因此「本席不接納佢呢部分」。

當日被截停處炮台山 示威在金鐘灣仔等發生

王官續指,控方倚賴一系列案例支持控方案情,但案例中的上訴人在示威地點或附近被截停,本案而言,示威發生在金鐘、灣仔及銅鑼灣,被告被截停之處為炮台山,「係一個不同嘅區域」、「係冇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

王官亦指,案例中的上訴人管有被改裝的行山杖、彈弓、48粒金屬螺絲帽等,本案被告無管有其他可作攻擊或自衛的物品,亦無如案例般,除管有噴漆之外,同時管有鎚仔、天拿水、木條、打火機等可用作損壞財物的物品。

另外,案例中的上訴人被捕前曾逃走,「但本案被告並無逃走,相反,佢被截停之前,佢只係喺條街度行,亦都冇做其他事情」。

王官指,由於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截停,她所在的炮台山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被告被截停前無逃走或作出襲擊行為,相反,「佢只係喺條街度行」,其身上亦無可用作攻擊、自衛或破壞的物品,如彈弓、盾牌或鎚仔等,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認為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關鍵時間及控罪地點,必定有控罪所指意圖,故裁定她兩罪罪名不成立。

官5年前審理同案 指化驗鐳射筆非用原電池

本案的主審裁判官王證瑜於5年前,曾審理同案兩名被告周子健和賴灝亨的案件。

翻查資料,王官在當年裁決時指,由於專家在化驗鐳射筆時,並非使用原本在鐳射筆內的電池,若電壓不同,其攻擊性亦會不同。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有犯罪意圖,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ESCC1428/2020)。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王證瑜
被告:陳昫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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