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報稱助教的的士司機涉駕車接載醉酒女乘客途中,到後座非禮女乘客,案件今(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鄭潤聰引述事主證供,指她在被告作出一系列非禮行為後,要求被告買水以令被告離開,惟不明白事主為何已成功了但仍留在車上,供詞有多處不肯定的細節,即使事主誠實,亦不能確定其證供可信可靠。不過,鄭官對於被告供稱因事主嘔吐而到後座檢查並不合理,認為被告大可在倒後鏡或車外檢查,毋須到後座關上車門令自己與事主同處密閉空間,又斥被告於凌晨時份將醉酒事主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之處,自招嫌疑。
被告胡振威(35歲,報稱助教),被控1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在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被告聞判得知自己脫罪後大聲歎氣,並掩面、拍頭。
確認有觸碰事主 因需查問目的地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先引述事主X的證供指,案發當日,X在中環飲酒,後登上被告駕駛的的士回家。X供稱,被告在紅燈停車時,一度觸摸她的大腿及臉,之後的士未有接載她到目的地,反而駛到一濾水廠附近,被告之後到後座作出一系列非禮行為,包括向X嘴內伸脷、以X的手觸碰他的下體、被告拉開褲鏈將X的頭按向自己下體,以及被告伸手到X的上衣內觸碰胸部。X之後向被告稱自己口渴,要求被告買水以支開他。
鄭官又引述被告自辯指,被告承認當晚駛到濾水廠位置,亦確實有觸碰X,但被告辯稱濾水廠一帶屬電召應用程式顯示的目的地,而觸碰X只因對方沒有反應,他需要詢問其確實目的地。被告另供稱因X嘔吐而到後座確認情況,其間X嘗試親吻他,他阻止時,X跌落其大腿位置,被告之後應X要求到便利店買水,二人其後就車費達成共識,X離開。
成功使被告離開 事主卻續留車上
鄭官分析指,X的證供有無法磨合之處,X供稱要求被告買水的原因是使被告離開,當時已經成功,X顯而易見可以離開,但她沒有這樣做。此外,案情對於泊車地點有兩個說法,分別是濾水廠及便利店附近,若屬前者,被告需要到更遠的地方買水,X有更多空間思考下一步行動;若屬後者,便利店附近並非陰暗地方,X不難尋求協助。
鄭官續指,X剛經歷「恐怖嘅嘢」,就算腦袋一片空白亦可以離開,但X供稱因車資問題而留在車上,鄭官表示不明白以當時情況,為何X「要為幾十蚊討價還價」。
為檢查事主嘔吐 毋須登後座關門
鄭官並指出X的供詞有多處不肯定的細節,即使她誠實,亦不能確定她的證供可信可靠,法庭不能確定當晚實際發生的事情,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後表示,根據被告的證供,在X嘔吐後,被告不是協助X下車,而是到後座登車關門檢查。鄭官認為,被告大可通過倒後鏡或在車外開門檢查,惟事發時被告令自己與X同處密閉空間,實屬不必要且不合理,而且無證據顯示被告與X相識,被告於凌晨將醉酒的X帶到杳無人煙、燈光昏暗之處,屬於自招嫌疑。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鄭潤聰
被告:胡振威
控罪:猥褻侵犯
案件編號:ESCC8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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