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2019年管有鐳射裝置等 21歲澳洲返港女子事隔6年後被控 控方申請押後獲批 被告續准保釋 6.2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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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從澳洲返港的21歲賭場女收銀員,被指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管有2個鐳射裝置及3罐噴漆,事隔逾6年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她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案件今(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法律指示,辯方則指事發已是6年前,同案被告的案件已處理,被告與家人已移民,因應保釋條件不得離港,對其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加上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希望今次係最後一次押後」。

裁判官林子康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6月2日再訊,並指「呢個案件似乎已經發生咗好耐」,案情亦非特別複雜,正如辯方所指,這類案件大多已處理,明言:「今次之後,其實控方唔應該再申請押後,尤其辯方已準備好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由親友陪同以雨傘遮擋離開法院。

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已準備答辯 官明言控方不應再申請押後

控方今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2日,以等候法律指示。辯方則指,事發已是6年前,得悉同案被告的案件已處理,被告與家人已移民,因應保釋條件不得離港,對其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加上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希望今次係最後一次押後」。

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6月2日,並指「呢個案件似乎已經發生咗好耐」,初步看案情,亦非特別複雜的案件,正如辯方所指,這類案件大多已處理,明言:「今次之後,其實控方唔應該再申請押後,尤其辯方已準備好答辯。」

辯方另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林官最終批准被告由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改為每周報道一次。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林子康
被告:陳昫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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