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於2019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裝置及噴漆 澳洲返港21歲女事隔6年後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准保釋至4.21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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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從澳洲返港的21歲賭場女收銀員,被指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管有2個鐳射裝置及3罐噴漆,事隔逾6年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她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案件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遭押解到庭,她束起長髮、身穿印有「I ♥️HK」的白色T恤,神情平靜。

控方透露被告一直逗留澳洲,沒有返港,故控方需時確認證人狀況,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4月21日再提堂,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判官高偉雄最後准被告以1萬元保釋外出,其間她不得離開香港、須於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職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在2019年9月8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陳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她在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捕時年僅14至15歲 一直留澳洲沒返港

案件今首次提堂,控方指今早從警方收到本案文件,但警方未找到檢控書正本,控方將檢控書副本交給辯方。

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押後至4月21日再提堂,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續指,被告於2019年被捕,警方其間已索取法律意見,但由於被告一直逗留澳洲,沒有返回香港,所以控方需時確認證人情況,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獲裁判官高偉雄批准。

辯方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外出,條件為1萬元現金、不得離開香港、須於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須居住報稱地址、每周要到警署報到兩次。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高偉雄
被告:陳昫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編號:ESCC59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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