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發時15歲男生涉參與在台灣成立的組織「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今(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被告主動接觸「建國聯」創立人姜嘉偉自薦加入,曾就「香港獨立」後的政府架構等提出意見,雖無證據顯示他有全盤計劃,但不止是道旁及吶喊助威角色,罪責僅次於姜嘉偉,屬國安法量刑分級制之中的「積極參與者」。法官又指,被告在社交媒體宣傳「港獨」及「香港議會」等,雖然其帳戶追蹤者不多,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法庭必須在此等行為尚未燎原之前,將之消滅,唯一方法是處以重罰。
法官稱,被告案發時只有15歲,年齡雖小,但「並非少不更事」,其思路極之清晰及成熟,不是滿腔熱血和盲目參與,除給予認罪扣減,只就其年輕及無案底酌情減刑,最終判處監禁42個月。
被告為案發時15歲、現年16歲的男生(報稱學生),他承認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案發日期為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精神科及心理報告,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表示,報告不建議被告入教導所,但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所指,被告的自閉症情況,令他容易受人影響或易被說服,辯方認為,若被告獲得恰當指導及監管,相信其自閉症問題可得以控制,冀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案情指「建國聯」成立 旨在鼓吹「香港獨立」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與同案兩人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但刑罰等同分裂國家罪。根據案情,「香港民主建國聯盟」(下稱建國聯)的成立、「香港議會」的舉行旨在鼓吹「香港獨立」,排斥中共國產黨在香港及國際的影響,從而招攬外國勢力,最終目的是分裂國家,「香港議會」是促成「香港獨立」的手法之一。
法官指,被告主動接觸「建國聯」創立人姜嘉偉,自薦為會員,他更建議成立情報部門,就「建國聯」名稱、黨徽設計、內部運作、規條等提出意見;被告獲委任為秘書長及評議會代表,曾就「香港獨立」後的政府架構、未來政策、外交及如何處理在港的中資投資等提出意見。被告亦在「秘書處」群組定期發送會議議程,另曾參與6次會議。
法官續指,被告在其社交媒體宣傳「香港獨立」、「建國聯」綱領和具體行動,且為「香港議會」宣傳,再為有份參與的「建國聯」成員背書。
法官提到,「建國聯」及「香港議會選舉」的政治行為是否可行,非法庭考慮的範疇,但兩者意圖均為分裂國家,雖然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全盤計劃,但其參與協助「建國聯」進行分裂國家活動,不單只有口頭上的參與,而是扎扎實實提供建議和實際協助,並在「建國聯」及「香港議會」的活動中付諸實行,因此不止是道旁及吶喊助威角色,罪責僅次於「建國聯」創立人姜嘉偉,屬國安法量刑分級制之中的「積極參與者」,更是當中較為嚴重的一邊。
法官又指,雖然案發時的社會氣氛稍靜,但及時離港逃避法律責任者,仍在海外企圖延續分裂國家行為,被告的參與協助了這些不法之徒。此外,雖然被告的帳戶追蹤者不多,然而「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法庭必須在此等行為尚未燎原之前,將之消滅,而唯一的方法是處以重罰,故採納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患自閉症類群障礙 心理報告指犯法或受此影響
法官指,被告曾患自閉症類群障礙,懲教署不建議他接受教導所的訓練;心理報告則指,被告頭腦清醒、情緒穩定,並非在政治上有狂熱或極端思想的人,是次犯法或受其自閉症類群障礙及網上言論所致。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只有15歲,「年齡雖小,但從其種種行為顯示,他並非少不更事」,他的思路極之清晰及成熟,不是滿腔熱血,盲目參與以為可行的政治理念,而是實際上經過思考,更自詡有特別才能可提供協助,且實際提出建議和協助。法官又批評,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以似是疑非的理由解讀其行為,企圖逃避刑責,惟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受他人誤導。
法官指,辯方一方面希望法庭就被告的自閉症情況減刑,另一方面又指其情況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但不論如何,法庭已裁定被告屬「積極參與者」,法庭無任何酌情權,可判處低於指定框架的刑期。
法官認為,監禁44個月足以反映其認罪的罪責,基於年輕及無案底,再酌情減刑2個月,判處監禁42個月。被告離開法庭時,舉起右手向旁聽席揮手示意。
被告社交平台呼籲投票香港議會 帖文僅獲47讚好
案情指,男子姜嘉偉於2024年創立「建國聯」,組織自稱「香港海外政權政黨」,主張包括「光復香港」、「香港獨立」和「殲滅中國共產黨」,被告與同案兩名被告陳泰森、伍始東均為「建國聯」活躍成員。姜其後Facebook宣布創立「建國聯」供大眾加入,指初步政綱是「光復香港」,透過積極參與「香港議會選舉」,落實「香港國民自決」,並「禁止中國共產黨及其相關活動在香港的存在」;「建國聯」提出五大憲法綱領,包括「滅共」。
案情提到,「香港議會」是由政治活躍及在逃人士創立的非法組織,旨在建立得到國際認可,並代表香港人的海外「議會」,藉非法手段實現「香港獨立」,推動各國對抗中國共產黨,2025年2月至6月期間,「香港議會」在網上籌組「選舉」投選「議員」,其後15人當選,當中8人為「建國聯」成員。
社交媒體帖文方面,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曾在Instagram及Threads發文,包括在3個Instagram帳戶發布一張「香港議會選舉」的宣傳海報,指「此活動有相當高的風險,參加者應在考慮後再作決定」。被告另在其中一個IG帳戶和Threads帳戶呼籲他人在「香港議會選舉中」投票予「建國聯」、發布11個「建國聯」黨徽的草稿。截止今年6月25日,上述帖文共獲得47個讚好、5個轉發。
警方於今年3月以「煽動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發布帖文,但不認同「香港議會」的主張,亦反對參與「香港議會選舉」投票,希望投票者以選票「踢走」反對香港的候選人。至於發布「建國聯」海報,只想大家「公審」當中主張的對錯,非認同海報內容,他出於魯莽而發布「建國聯」黨徽草稿,草稿並非由他設計,他無意顛覆國家,只想讓大家自行判斷。
直至7月9日,警方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被告。警方檢取其手機,發現被告於去年11月6日接觸姜嘉偉,要求加入「建國聯」,他自稱擅長分析和演講,他同意為「建國聯」成立「情報部門」,以收集香港警察資料。被告曾就「建國聯」名稱、黨徽設計、會議議程、內部黨章提出建議,亦表示因年齡關係,將會參選第3屆「香港議會選舉」。
被告曾參與「建國聯」Line、Telegram及WhatsApp的群組討論,曾就黨徽、實現「香港獨立」的政府架構、未來政策等提出建議,包括爭取外國支持反對中共、與中華民國建立和清算在香港的中資投資。另外,被告稱號為「白鴿」,對應組織架構,「白鴿」被委任為「秘書長」及「評議會成員」。被告又定期發送Google Meet會議時間和議程,案發時曾參與6次會議。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練錦鴻
被告:15歲男生
控罪:串謀分裂國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0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案件編號:DCCC136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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