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奉伊斯蘭教的印尼籍家庭傭工,周二(12日)入稟區域法院指控前僱主及其兩名子女,禁止她穿全身長度的罩袍及進行伊斯蘭教的禱告,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賠償共約23.5萬港元,包括20萬元的情感傷害賠償、未付的約2星期薪金、解僱的代通知金及收入損失等。
根據申索書,入稟的印傭被僱主的女兒要求外出時,不得穿全身長度的罩袍,她後改穿內罩袍,即只包覆頭部、遮蓋頭髮;另僱主的兒子就反對印傭每日禱告,指其母親年邁,如果起床時見到申索人祈禱會「嚇死」;印傭雖曾提出在工作單位外的地方禱告,但被拒絕。最終申索人被即時解僱,沒有收到已工作的兩星期薪金或代通知金,翌日被帶到機場返回印尼。
申索人為Dwi-Lestari;3名答辯人為梁彩、何偉新及何偉娥。梁彩為申索人的僱主,現年87歲,何偉新及何偉娥則為梁彩的子女;申索書由帝理律師行代為入稟。
申索人曾在港為4不同家庭工作 從未被僱主反對穿罩袍
根據申索書,申索人為印尼人,在2009年至2018年間,曾於香港先後在4個不同家庭工作,至2018年返回印尼照顧自己的家庭。申索人於2019年9月與梁彩簽訂僱傭合約,並自2020年3月2日開始到僱主的家中工作,除負責家務外,申索人主要工作亦包括協助僱主煮食、去街市和公園等。
申索書指,申索人是一名虔誠的伊斯蘭教教徒,其信仰要求她外出或在僱主家中須穿罩袍(Jilab),即長袍遮蓋她的頭髮和手,過往她在4個不同家庭工作時,都有穿罩袍,從未被僱主反對。不過,在僱主梁彩家中工作的第1個星期,第3答辯人、即僱主的女兒何偉娥見到申索人與梁彩外出時穿罩袍,就向申索人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申索人與僱主或僱主的家人外出時,不得穿罩袍。
申索人其後繼續穿罩袍,再次引來第3答辯人的不滿,此後申索人為遵守僱主及或第3答辯人的要求,外出時改為只穿內罩袍,而非全身長度的罩袍,即只包覆頭部、遮蓋頭髮並戴帽。
指答辯人提要求 如想繼續工作就不要再祈禱
申索書又指,申索人另須進行伊斯蘭教的禱告(Salah)、每日禱告3次,每次10分鐘,為避免影響工作,她會分別在清晨4時30分僱主未起床時、下午2時僱主午睡時,以及晚上10時僱主入睡後,才會進行禱告。惟她在工作約兩星期後,申索人被藉詞叫到僱傭公司,到埗後被要求與僱傭公司經理、第2及第3答辯人會面,在會面期間,第2答辯人展示家中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申索人在祈禱,第2答辯人並表示反對申索人每日禱告,指其母親年邁,如果在起床時見到申索人祈禱會「嚇死」,着申索人於放假時改在屋外祈禱。
申索人當時隨即道歉,並提出可否在單位外的地方禱告,但被第2答辯人拒絕,及要求申索人如想繼續工作,就不要再祈禱。由於申索人想盡可能繼續禱告及同時工作,最終申索人當日被立即中止聘用,並沒有收到任何薪金或解僱的代通知金;第2答辯人則給予申索人100港元,但沒有解釋原因。申索人其後被要求收拾個人物品離開,翌日被帶到機場返回印尼。
曾向平機會求助及投訴 現時索償包括情感傷害賠償
申索書續指,申索人於2021年1月接觸非牟利組織「Justice Without Borders」,同年3月在組織協助下,向平機會投訴僱主梁彩,但經過3次調解均不成功,平機會於2022年9月通知申索人,可申請平機會的法律援助以採取法律行動,但在2023年7月時才指申索人按《種族歧視條例》規定,須在18個月內入稟申訴。
申索人認為,第2及第3答辯人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而由於兩人作為第1答辯人的代表行事,第1答辯人作為申索人的僱主,有轉承責任。申索人要求法庭聲明,3名答辯人的行為是違反《種族歧視條例》,須向申索人道歉,以及向申索人賠償共約23.5萬港元,當中包括20萬元的情感傷害賠償,以及未付的約兩星期薪金、解僱的代通知金及收入損失等。
法院:區域法院
申索人:Dwi-Lestari
答辯人:梁彩、何偉新、何偉娥
案件編號:DCEO10/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