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辱國旗罪成自閉青年 申終院上訴許可獲批 官同意案件或存嚴重司法不公 排期11.4開審

分享文章

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被指於2022年國慶日損毀旗桿,經審訊後侮辱國旗區旗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黃俊樂已服刑完畢,早前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24日)開庭處理。

申請方爭議,原審裁判官及高院原訟庭判斷黃有否犯案意圖時,忽略黃患自閉症,原訟庭亦拒絕上訴方新增專家證據,構成嚴重不公。律政司一方強調黃在警誡下招認對國旗感不適,遭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正是因為他有自閉症,這是一種病,必須有意『玷污』,才是犯案意圖,不是嗎?」

終審庭聽取陳詞後,常任法官李義表明同意本案或存在實質而嚴重的司法不公,遂批出上訴許可,排期今年11月4日開審。

申請人黃俊樂(案發時19歲)2023年6月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今早沒有到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

蘇信恩力陳,本案存在「實質而嚴重的司法不公」,指出高院原訟庭法官姚勳智錯誤地沒有基於司法公義,接納上訴方新增有關黃俊樂自閉症情況專家證據。蘇又指,雖然原審辯方大狀表明不依賴黃的精神狀況抗辯,但不論原審及原訟庭裁決時均忽略黃患自閉症。

常任法官林文瀚關注,即使辯方表明不依賴作抗辯方向,法庭仍須考慮黃有自閉症,以判斷他有否犯案意圖。蘇同意,並強調即使原審有考慮黃的特殊狀況,裁決仍然欠缺推論。

原審考慮片段扯下國旗情況 官:犯案意圖不可能靠片段顯示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中黃扯下國旗的情況,判斷黃有犯案意圖。法官林文瀚質疑,犯案意圖不可能靠片段顯示出來,法庭不能排除黃因有自閉症而對國旗產生不適。

潘藹蓮:黃在警誡下承認他感不適,所以⋯⋯
林文瀚:正是因為他有自閉症,這是一種病,必須有意『玷污』,才是犯案意圖,不是嗎?
潘藹蓮:警誡招認呈堂性無爭議,他承認想扯下旗幟。
林文瀚:你沒有答我的問題。刑事損壞與侮辱國旗的犯案意圖區別是甚麼?
潘藹蓮:侮辱國旗罪要求特定意圖,損毀其他旗幟只需一般意圖。

有關上訴方新增的專家證據,潘指出原訟庭已考慮醫生報告指不確定被告有否受藥物或精神狀態影響,但認為「相關機會較小」,有關結論似乎與新證據無衝突。潘又指,辯方大可在開審前預備有關證據,不應在定罪後、沒有任何合理解釋下,才要求新增證據。

休庭片刻考慮後,常任法官李義同意本案或有實質而嚴重的司法不公,包括原審或未有考慮被告精神狀況以作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以及原訟庭或錯誤地拒絕上訴方新增與黃精神狀況相關的證據,排期於今年11月4日開庭審理。

原審:國旗需要旗桿才可莊嚴地飄揚 扯下削減代表我國尊嚴

案件於2023年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批評被告黃俊樂作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強調國旗及區旗需要旗桿才可在空中莊嚴地飄揚,被告將旗幟從旗海中扯下,令國旗及區旗不能正常展示人前,削減代表「我國」的尊嚴,裁定黃全數罪名成立。黃俊樂罪成當天不獲准保釋,以索取更生中心及精神科報告,黃當時在庭內痛哭尖叫近1小時,李官在休庭後需把案件轉到另一法庭處理。

及後到判刑當日,庭警欲將黃俊樂帶離法庭,黃不斷掙扎,向母親方向大叫:「媽咪,唔好走住呀!」多名庭警出手控制他,黃就叫得更激烈:「我想見我媽咪!」有旁聽人士激動說:「唔好刺激佢啦!」一名身穿西裝的女職員走進被告欄,指着黃厲聲說:「你而家,即刻,同我落去先!」黃繼續叫喊和掙扎,庭警用力將他扯進羈留室,黃大叫:「唔好呀!唔好推我!」羈留室大門隨即關上,但仍可聽見黃的叫喊聲,有旁聽人士不禁潸然淚下。

法律學者、社工、精神科醫生接受本刊訪問認為,法庭未有充分考慮自閉症人士的處境和需要,未能看見「看不見的障礙」。詳見【專題追蹤:看不見的障礙

法庭:終審法院
法官: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
被告:黃俊樂
控罪:侮辱國旗罪、侮辱區旗罪

法律代表
申請方:大律師蘇信恩
答辯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
案件編號:FAMC21/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