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9月25日開審,不設陪審團。黎智英一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強調特首現時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的過程不具透明度,或予人黎智英不得公平審訊的觀感,又指港府惡意阻攔黎申請Tim Owen作為其代表大狀,做法屬「迫害」而非檢控。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今(29日)頒下書面判詞,一致駁回黎智英的申請。案件明(30日)將開庭作案件管理聆訊。
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不同意行政長官在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上完全不受約束,因為指定法官必須本來就是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判詞又指,單是在處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的申請,由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已有共7名法官參與並作出贊同黎智英一方的裁決,「speaks loud and clear of the unquestionabl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清晰地顯示香港司法獨立毋容置疑)」。 判詞總結指,鑑於控罪的嚴程性、「選擇大律師」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再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國安委今年1月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的決定是不懷好意(bad faith)等,認為黎智英一方所依賴的理據皆不成立。【《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判詞指法官即使按國安法任命 司法人員資格沒改變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駁回黎智英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黎智英一方在早前陳詞時表示,由行政長官選擇指定法官的事宜欠缺透明度,令法庭對黎智英表面上存有偏頗的情況(apparent bias)。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雖然同意行政長官在選擇指定法官的事宜上,有很大的酌情權,但3名法官並不同意行政長官在此事上完全不受約束,因為指定法官必須本來就是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的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該委員會屬獨立諮詢機構,而所建議任命的人士均被視為有合適資格,即使是按國安法任命,他們的資格也不會因而有所改變。
判詞續指,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由司法機構處理,而且法庭聆訊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宣布的,遇有被定罪的情況,被告人也可提出上訴等,這些因素都有助增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
就着黎智英一方質疑,行政長官在選擇指定法官時,會考慮該司法人員過往所作的司法決定是否傾向政府、其政治立場及國籍等。3名法官在判詞指,黎智英一方的質疑是沒有事實根據(unfounded),認為專業法官是會認真對待司法誓言,會將個人的意向放在一旁,並只根據證據、適用的法例作裁決。
至於黎智英一方指司法誓言因《釋義及通則條例》增加第3AA條文,增加了「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令司法誓言在2021年時有所改變,包括了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等。 三位法官在判詞中指,此論點根本不應是一個論點,指第3AA的增加條文,沒有改變司法誓言的意思。
7法官裁決贊同Tim Owen來港 顯示司法獨立毋容置疑
判詞又指,雖然沒有公開現時指定法官的數目,但可合理地預期指定法官人數,會視乎需要處理的案件數目、有相關專業的司法人員數目等;而單是在處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的申請,由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已有共7名法官參與並作出贊同黎智英一方的裁決,「speaks loud and clear of the unquestionabl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清晰地顯示香港司法獨立毋容置疑)」。
就着黎智英一方指,指定法官可能會為保住他們指定法官的職位,而作出傾向政府的裁決,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這是近乎在影射司法人員的誠信問題,但諷刺地在這個頒下判詞的時間點,有一些外國勢力(foreign elements)正在透過威脅對在各級法院處理過國安法案件的司法人員施加「制裁」,嘗試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不過,這些威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影響司法人員堅守司法誓言。
3名法官在判詞續指,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論點,不足以令一個知情的觀察者認為指定法官會有實際偏頗或表面上存有偏頗;而即使3名法官認為沒有表面偏頗的裁定是錯誤,但基於黎智英一方沒有挑戰《國安法》第44條有關委任指定法官的合憲性、案中沒有實際偏頗的情況等原因,認為是次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依然會被拒。判詞又指,如果黎智英一方所述的是正確,即黎智英不能在香港任何法院受審,不論其面對的控罪的嚴重性,也是違背公眾利益及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不認為行政機關無視法庭裁決或侵蝕司法獨立
黎智英一方早前陳詞指出,國安委的成員及其他據稱代表中央意見的人士懷有惡意地(bad faith)行事,看上去是要聯合行動,對法院批准Tim Owen以專案認許方式參與案件的命令置諸不理,使Tim Owen不能在審訊中代表黎智英,是顯示行政及司法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職權分立制度」蕩然無存。判詞則回應指,考慮所有理據後,不認為行政機關有無視法庭的裁決,又或是嘗些侵蝕司法獨立,令行政及司法之間的「職權分立制度」蕩然無存。法庭不認為行政機關有任何濫用程序或有意冒犯法庭的公正和體面的情況。
判詞指,基本法第35條所保障的「選擇大律師」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黎智英沒有權利去堅持一名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的大律師代表他;而黎智英現時仍有足夠及有能力的法律代表,獲一家律師事務所和1名本地資深大律師和5名資歷不淺的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團隊提供服務,他們對處理刑事案件均擁有豐富經驗。
3名法官在判詞總結,鑑於控罪的嚴程性、「選擇大律師」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而黎智英現時仍有足夠及有能力的法律代表,再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國安委今年1月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的決定是不懷好意(bad faith)等,認為黎智英一方所依賴的理據,不論個別或整體而言,皆不成立,因此決定駁回是次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黎智英上月另就香港「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拒絕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國安委」的建議及入境處處長越權,僭越國安法,要求撤銷有關決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本月19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國安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屬中央政府事權,而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沒有任何監督權,故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挑戰,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
被告:黎智英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律代表:
申請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董皓哲、大律師李峰琦及大律師姚穎彤
答辯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