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國安案|政府根據《國安法》及《實施細則》 向高院申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 稱切斷危害國安罪行資金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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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罪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特區政府今(2日)根據《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政府表示,充公其財產可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可防止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其同謀或代理人運用財產繼續危害國安,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政府表示,高院早前已裁定黎智英3項危害國安罪行罪名成立,根據《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原訟庭須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條件,才可將財產充公。

政府指可削弱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政府指,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兩認罪被告林文宗及馮偉光早前就判刑提上訴

蘋果國安案中的9名被告,被判囚20年的黎智英刑期最重,他亦是《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的被告。

同案5名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陳梓華,分別判囚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至於認罪的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根據《國安法》條文刑期不應少於10年,故同樣劃一以1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3人各自被判囚10年。

案件的上訴期限上月屆滿,只有馮偉光及林文宗二人在限期前提出刑期上訴,而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早前則確認,黎不會就定罪或刑期提上訴。【《蘋果》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被告:黎智英
控罪: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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