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終極上訴被一致駁回 判詞指全國人大改革選制防敵視國家勢力扭曲選舉結果 個人不投票等仍合法 對言論自由干預屬審慎相稱

分享文章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2021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倡選舉不投票等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是否違憲,在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選擇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他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院今(17日)一致駁回上訴。

判詞指,為應對2019年嚴重社會動蕩及立法會未能運作的情況,全國人大改革選舉制度,而涉案條例為不可或缺的部份,否則敵視國家的有組織勢力等可能會扭曲選舉結果。判詞並認為,涉案條例僅針對選舉期間的公開煽惑行為,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仍屬合法,因此它對言論自由的干預是審慎且相稱的,一切皆旨在推動由全國人大發起的選舉改革。

上訴人蘇浚鋒今未有到庭;他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該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在Facebook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曾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遭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他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同遭姚官駁回。直至去年10月,他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並就兩條法律問題提出上訴,分別為:

  1.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是否已違憲地侵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所保障的表達自由權利?以及
  2.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所訂罪行,是否已違憲地侵害《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及第22條所賦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

判詞強調立法背景 指全國人民啟動選制改革 條例為改革不可或缺部份

案件上月20日聆訊,上訴方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時任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現已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17日)頒布判決,判詞由他親自撰寫,裁定駁回上訴方上訴,其餘4名法官並同意其判決。

判詞先指,選舉具憲法和制度上的重要性,如果能獲得廣泛和具代表性的參與,成功舉行,有助提升選舉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然而,如果選舉期間進行的、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的宣傳活動,內容具片面性、誤導性或煽動性,便可能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在數碼時代,此種風險顯著加劇,網上的倡議因成本低廉,且觸及範圍廣泛,更可能損害公眾信心、公民參與及民主正當性。

判詞強調,考慮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下稱第27A條)的立法背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應對香港2019年極其嚴重的社會動盪,以及民選機構、最顯著的是立法會,未能履行職責或嚴重失靈,啟動選舉制度的重大改革,落實一國兩制、愛國者治港等,此條例為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全國人大認為,修訂後的選舉制度對於恢復正常的憲政秩序,以及確保政治機構有效運作是必要的(essential)。

條例維護經改革後的選制 可被視為保障公共秩序措施

判詞並指,若未針對操縱選舉結果等行為採取適當措施,那些敵視當局、敵視「一國兩制」秩序正常運作,或敵視國家本身的有組織勢力,可能會扭曲選舉結果,從而削弱選舉過程及選舉制度的代表性。

判詞認為,第27A條旨在透過限制公開鼓吹他人不參與選舉,以維護經改革後的選舉制度,可被視為保障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措施,而且它僅針對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在其餘時間公開鼓吹及任何時候私下討論亦不受限,而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仍屬合法。

判詞續指,整體而言,第27A條對言論自由的干預是審慎且相稱的(measured and proportionate),其適用範圍被謹慎限制,僅限於實現以下合法目的:保障選舉參與、維持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以及確保選舉結果合法性,一切皆旨在推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起的選舉改革。

針對上訴方指第27A條構成政治歧視,判詞認為,鼓吹投白票或無效票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破壞經修訂的選舉制度;相反,倡議投票屬支持選舉制度,因此不能相提並論,被差別對待亦是合理。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
上訴人:蘇浚鋒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案件編號:FACC3/2025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