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詞做研究及問卷非禮兩男童 20歲男學生承認兩項非禮罪 判囚4個月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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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學生今年3月在港鐵會展站外藉詞做「研究調查」,誘使14歲男童到樓梯間聞對方的腳,並以下體隔衣磨擦男童下體,男學生被捕後獲法庭保釋,期間再犯下另一非禮案,該案他以「做問卷」為由,在大圍站外公廁捏16歲男童下體,合共被控兩項非禮罪。男學生早前已承認一項非禮罪,今(26日)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餘下一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一併處理判刑。徐官指,被告在兩案中均藉詞誘騙事主並犯案,心理報告顯示他重犯機會中至偏高,考慮所有情況後,判處他監禁4個月6周。判刑後,徐官寄語被告:「出獄之後,唔該你主動繼續尋求輔導。」

藉口做運動鞋調查 誘男童到樓梯間脫鞋聞腳

被告張頌康(20歲,學生)共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他早前承認於2023年3月26日在港鐵會展站E2出口外猥褻侵犯14歲男童。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14歲男童在港灣道泳池游泳,其間發現被告在看台觀看他游泳,及至晚上7時他更衣後,被告向他自稱是大學生,正在進行與運動鞋及運動員足部相關的「研究調查」,他嘗試帶男童入會展站出口的殘廁不果,改帶他至附近樓梯間,被告以「量度」為由着X脫鞋,並聞對方的腳。其後,被告問起男童泳褲及內褲的牌子,要求觸摸男童內褲被拒,遂俯前隔着衣物以下體磨擦男童下體約1秒,男童感生氣,回家告知父親後報警。男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稱屬意外觸碰。

被告在誡錄影會面進一步指,他平日會觀看他人游泳減壓,亦有奇怪的習慣,喜愛聞男性體味尤其是運動型或書生。

以做問卷為由 誘16歲男童換泳褲捏其方下體

被告今再承認於今年4月8日在大圍站外公共運輸交匯處外的公廁非禮16歲男童。案情指,當日下午約3時,被告在大埔墟港鐵站上車,並邀請16歲男童進行有關大學生運動習慣的問卷,男童在大圍站下車並同意做問卷,被告遂帶男童至大圍站外的公共運輸交匯處公廁,着男童換上泳褲,男童應要求照做,被告趁男童如廁時,在對方不情願下捏其下體約3秒,男童立即叫停被告,並換回長褲。

案情續指,被告脫下自己的長褲捉男童的手,強迫對方觸碰他的下體約10秒,又一度從後攬男童約10秒,男童逃脫回家將事件告知父親,同日報警。被告於6月6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當時情緒失控先會咁做去摸人,對唔住阿sir。」

報告指被告觀看男同志性愛片 產生錯誤價值觀

法庭早前就會展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於2013年確診自閉症、輕度智障,自小難結交朋友,容易受同輩欺凌、被邊緣化。報告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因有觀看男同志性愛影片習慣,「對性價值觀,可能有嗰錯咗嘅價值觀」。心理報告則建議被告接受輔導,並由性別認同診所跟進。

辯方引用一宗教師非禮學生的案例,指該案涉及違反誠信,量刑起點為監禁6周,但本案不涉誠信關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該案教師涉及親吻學生的臉及手臂,案例稱不屬特別敏感的部位;然而,會展案涉及隔着衣物觸摸事主下體,大圍案更是直接觸摸另一事主下體,「冇可能唔係特別敏感嘅部位」,辯方則重申刑期具參考價值。

心理報告評定被告重犯機會中度至偏高

徐官判刑時指,留意到兩案有相同之處,被告均以藉口誘騙事主前往某地方,其後作出性侵犯,當中大圍案涉及直接侵犯對方下體,被告無視事主反抗下繼續犯案,情節較為嚴重,但法庭亦謹記會展案涉及隔衣侵犯事主敏感部位。

徐官續指,心理報告評定被告重犯機會中度至偏高,另考慮被告在法庭保釋間犯案、每案的侵犯細節,就會展案件以監禁9周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6周。至於大圍案,徐官指因情節較為嚴重,採納監禁6個月的量刑起點,給予認罪扣減後判監4個月,下令兩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6個月4周。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被告:張頌康
控罪:猥褻侵犯罪 
案件編號:ESCC704/2023、STCC17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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