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歲小學男教師涉在Facebook以免費補習作招徠,猥褻男童並拍攝色情照片,後被搜出其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被控「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8罪,今(3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案件至9月25日判刑,以待被告心理及背景報告,以及兩名受害男童的創傷報告。
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指其中一名事主天真可愛,另一事主「好黏人,好鍾意佢」,又指對二人情不自禁。
辯方求情時呈上被告的心理報告,惟高官指報告稱被告沒有孌童癖,與案情有出入。高官並指被告主動在Telegram購買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C. W. H.(起訴時30歲),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作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間,在元朗廣場某單位,3度猥褻侵犯男童X;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間某日,在上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在2023年9月16日至12月3日期間及2024年4月14日至9月7日期間,在上址兩度製作關於X的兒童色情物品;在2024年11月23日製作關於另一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及在2024年11月28日,在上址管有上述9張照片及有關身份不明兒童的12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
向事主X展示男性裸照 觸碰及拍攝陰莖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男童X及Y的私人數學教師。X的母親在2022年1月,看見被告發出的Facebook貼文指,可免費為基層兒童補習數學,遂接觸被告,X當時9歲。被告與X上了85堂,直至2024年X年屆12歲。至於男童Y,其母於2024年11月同因Facebook貼文而接觸被告,Y當時6歲,只跟隨被告上了2堂課。
有關X的案情指,2022年1月24日,X在被告家中上課期間,被告又要求X到床上,脫下X的褲,為X自慰5分鐘,又問X是否舒服。另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間的某日,被告又在上堂期間,向X展示陌生男子的裸照,X向被告表達害怕,要求被告停止,被告則要求X讓他觸碰陰莖,X最後順從。
案情續指,同期間的某一天,被告又在上堂期間,以濕紙巾按壓X的肛門,並幫X自慰。
另外,被告於2023年9月16日至12月3日及2024年4月14日至9月7日兩段期間的兩日,分別拍下X的陰莖。
警誡下稱喜歡年輕男孩 稱情不自禁犯案
直至2024年11月下旬,男童X向社工表示被告多次強逼他觀看兒童裸照及脫下他的褲子,始揭發事件。被告於2024年11月28日被捕,警方在其寓所內搜出3部手提電話、1部電腦、1部平板電腦及1個硬碟,並在當中一部小米手提電話中,搜出9張男童Y的肛門及陰莖照片。
被告於警誡下表示,每次案發時都沒有旁人,又解釋他多次觸碰X的陰莖及肛門,是因為他「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學生,情不自禁」。被告又招認指,要求X到床上後,他會對X說:「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被告對此辯稱,他只是「貪玩」,無不軌企圖。至於向X展示男性裸照,被告辯解當時X自行使用他的平板電腦,又指他問X「有無興趣睇」只是「講笑」。被告又解釋,他有詢問X可否拍攝其下體,又指他的行為是出於「太鍾意X」。
案情並指出,被告又有招認因為喜歡Y而情不自禁拍攝其照片,並稱因「Y好黏人,好鍾意佢」,又指看到照片有如看到Y本人。
警方在搜查期間,除了發現9張Y的照片外,亦搜出12條兒童色情影片,當中3條屬於1級,涉及男童露出陰莖,以手撫弄及女童自慰等;6條屬於2級,涉及男童自瀆、被人玩弄乳頭,兩男童肛交等;1條屬於3級,涉及男童口交;2條屬於4級,涉及一男子與男童肛交。
曾問買兒童色情物品 官指心理報告有出入
控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有碩士學歷,被捕時為小學老師,與父母同住。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明白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與男童的年齡差距及師生關係,希望法庭判刑前,參考辯方提供的心理報告。
暫委法官高偉雄表示,辯方的報告提出判刑建議,要求法庭循更生而非懲罰方向考慮,並不合適。此外,報告指被告只有自閉症,沒有孌童癖,與案情有出入。高官指,案情顯示被告有加入涉及同性戀的Telegram群組,更主動聯絡管理員購買兒童色情物品,更指明類別及歲數,「呢啲情況好似展示佢有孌童癖」。
辯方回應稱,報告有指出被告可能有孌童癖,但需要分開時段考慮,辯方解釋指案發時與現時已有不同。
高官最後押後案件至9月25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背景及心理報告,以及2名男童的創傷報告。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高偉雄
被告:C. W. H.
控罪:猥褻侵犯、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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