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歲名媛蔡天鳳遇害案,死者疑被殺害後再遭碎屍。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及前大伯鄺港傑被落案起訴一項謀殺罪,前家姑李瑞香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另有一男一女涉安排死者前夫搭船潛逃澳門被控協助罪犯,6人今(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供政府化驗所繼續進行證物檢驗工作及撰寫報告。代表鄺氏一家的辯方律師蘇子傑不反對押後,但投訴警方辦事速度慢,強調被告自今年2月還柙至今已8個月,再押後便接近一年,做法對被告不公,故就控方「不恰當押後」申請訟費。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辯方根據甚麼條例申請訟費,辯方指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申請。惟香官指出,有關條文並不適用,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翻查條例,隨即遭香官拒絕。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再訊。
警方分三案落案起訴6人,首案涉及的4名被告為死者前夫鄺港智(28歲,無業)、前大伯鄺港傑(31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歲,退休人士)及前家姑李瑞香(63歲,退休人士)。鄺港智、鄺港傑及鄺球被控一項謀殺罪,即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號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李瑞香則涉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250件證物 政府化驗所完成100件DNA校對
另外兩案被告林舜(41歲,遊艇公司職員)及潘巧賢(29歲,無業),各被控一項「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罪;他們續准保釋候訊。
控方今申請押後案件,並透露本案250件證物已被送往政府化驗所進行DNA校對工作,當中有100件已完成檢驗並已撰寫書面報告,化驗師期望在短時間內完成餘下150件的檢驗工作。控方又指,至今已送達30個文件夾的證據予律政司,將會索取相關法律意見。
辯方批評政府化驗所「一日驗一件證物都唔可行」
代表鄺氏一家的辯方律師蘇子傑表示不反對押後,但會就控方「不恰當押後」申請訟費。辯方投訴,警方處理手法令案件不斷押後,批評政府化驗所「連一日驗一件證物都唔可行」。
辯方力陳,延誤非由被告一方引起,全因案件主管辦事速度慢,強調被告自今年2月還柙至今,時間已逾半年,再押後便接近一年,做法對被告不公,「目前嚟講,辯方冇嘢可以做得到,除咗等待」。辯方又強調,控方未有及早告知辯方案件會再押後,雙方大可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日聆訊,以節省訟費。
控方指化驗不完整人體殘肢 所需時間較長
控方回應強調,是次聆訊不適合處理訟費申請,「已發生嘅事實冇人能夠改變」,他日法庭若裁定控方做法屬延誤,理據不會改變,被告申請訟費的權利也不會被剝削。控方又反駁,化驗工作已超出案件主管的工作範圍,並強調政府需要化驗不完整的人體殘肢,有別於一般屍體,因此所需時間較長。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辯方根據甚麼條例申請訟費,辯方表示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0條申請。
翻查《裁判官條例》第80條條文,內容是有關初級偵訊及提訊日等法律程序,並沒有與訟費申請相關的內容。
官指辯方引用的條文 不適用於訟費申請
香官其後指出,有關條文並不適用,辯方申請押後15分鐘翻查條例,隨即遭香官拒絕。辯方訟費申請遭拒,也沒有任何保釋申請。
香官又指,案件現時尚在調查階段,最終有機會交付到高等法院處理,亦有機會不會。辯方聞言表示「我都希望去唔到啦」,旁聽席傳出笑聲。香官最後向辯方明言:「其實呢件案件除非最後係唔告,都要押後去預備文件⋯⋯除非唔告,否則押後必然」,並呼籲控辯雙方日後溝通更多,以節省訟費。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被告:鄺港傑、鄺球、李瑞香、鄺港智、林舜、潘巧賢
控罪:謀殺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罪
案件編號:KCCC577/2023、KCCC640/2023、KCCC666/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