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於2019年提出清拆茶果嶺村以興建公屋,一名已遷出的居民自稱「逆權侵佔」某地段逾60年,早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已逆權侵佔,又入稟土地審裁處向地政總署追討賠償,惟因土審無司法管轄權處理補償申索,有關申請已被剔除。
該居民早前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署方在業權爭議有判決之前,視他為「不合理佔用人」屬不合法。高院今(5日)開庭處理,申請方大狀在聆訊期間身體不適,上訴庭法官楊家雄亦認為,為免淪為學術討論,故下令押後本案,待逆權侵佔案有判決後再處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陳勁立,由大律師方也方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由大律師陳碧琪代表。
申請人稱自1954年起已侵用涉案土地
入稟狀指,申請人與家人自1954年起,已逆權侵佔茶果嶺中街21、22號及周邊土地,政府於2023年8月正式收地前,已逆權侵佔上述土地逾60年,並成為該地段業主。
2023年7月,地政總署去信申請人,指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申請人於2024年7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判申請人已逆權侵佔該地段(HCA1439/2024)。同年9月,雙方就特惠補償、搬遷安排達成協議,申請人於9月20日遷出。
2025年7月,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向地政總署追討賠償(LDLR9/2025),但要求暫緩聆訊,以待業權爭議一案的結果。署方申請剔除申索,指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土地審裁處無權審核署方的行政決策。
土審今年3月裁定沒司法管轄權審理相關補償申索
入稟狀指,《收回土地條例》是針對已有業權的土地,《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則用於驅逐「不合法佔用者」;就政府收地前,申請人是否已是業主仍有待高院判決,在未得出判決前,署方預先決策申請人屬「不合法佔用者」,並申請剔除他在土審的索償申請,屬不合理、不合法及濫用行政權力。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署方處理申請人補償申索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105條。另要求法庭頒令,在逆權侵佔案未有最終判決前,署方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採取的執法行動屬不合理、不合法及程序不當。申請人亦要求,法庭命令暫停土審的剔除申請聆訊,直至逆權侵佔案審結為止。
翻查相關判詞,土地審裁處於去年12月18日開庭處理申請,並於今年3月裁定,土地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該補償申索,「整個訴訟屬於濫用法律程序」,下令申索被剔除,整個訴訟被撤銷。
申請方申修訂入稟狀及把申請人兒子誓章呈堂被拒絕
申請方早前提出申請修訂入稟狀,以及將申請人兒子的誓章呈堂,當中牽涉兒子與署方人員的通訊訊息,顯示他代父親行事,且獲授權與署方對話,法庭今開庭先處理此兩項申請。
上訴庭法官楊家雄庭上閱讀修訂版的入稟狀後,質疑部分修訂的內容以紅字標示,部分卻無標示,新版本甚至提出了新的理據,認為申請方提出申請的時間屬嚴重延誤,另申請人兒子的誓章缺乏證據價值,有關資訊亦不足以令法庭得出結論,以認定兒子代父親行事,故拒絕申請方兩項申請。
爭議署方一直引用《土地收回條例》行事 其後改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不公
申請方陳詞指,《土地收回條例》用以針對已有業權的土地,《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則用於驅逐「不合法佔用者」,署方早前一直引用《土地收回條例》行事,其後改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收地,單方面決定申請人不是地段業主,有違申請人的合理期望,造成不公。
另外,申請方大狀在聆訊期間身體不適,兩度要求小休,上訴庭法官楊家雄亦認為,為免淪為學術討論,故下令押後本案,待逆權侵佔案有判決後再處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楊家雄
申請人:陳勁立
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
案件編號:HCAL24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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