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警酒吧行動被中學同學認出 六男認非法禁錮判囚40月 官加刑斥「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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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員於2021年獲指派為臥底,並喬裝成顧客到尖沙咀一間酒吧收集情報,遭任唱片騎師的中學同學認出,逾十人將他禁錮約40分鐘,其間包圍他拳打腳踢,並質問他到酒吧目的,又要求他脫去衫褲及拍照,包括酒吧東主、員工及顧客等6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禁錮等罪,今(31)各被判囚40個月。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指,本案禁錮的驚恐程度不言而喻,被告的行為是「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是極嚴重的加刑因素。

6名被告依次為唱片騎師蔡浩寅(24歲)、酒吧負責人李偉軍(27歲)、侍應麥偉樂(29歲)、地盤工及酒吧兼職侍應江唐希(26歲)、酒吧顧客胡家俊(27歲)及鮑俊鏗(23歲)。(上述均為現年歲數)

官:禁錮、凌辱及襲擊警員明顯因首被告認出警員

法官判刑指,案發時涉案警員正臥底喬裝顧客收集情報,至酒吧職員接到通知指將有警員查牌,酒吧停播音樂並疏散顧客,該警員離開時經過唱片騎師台,遭其前中學同學、即為唱片騎師的首被告認出,並指喊「你條死差佬」,又被問到酒吧的目的。警員否認其警察身分,但首被告繼續大叫「呢度有差佬」,並要求警員交出身分證及手提電話,否則不准離開,其間有人拉扯警員,並用間尺物體攻擊他。其間第3被告曾伸手阻擋該警員離開酒吧。

第6被告曾拉扯警員並表示「我最憎差佬」,警員再被一群人包圍、腳踢及踩頭。之後警員被帶到酒吧大廳沙發,第6被告再稱要跟警員「慢慢玩」,之後又拳打警員左眼兩下,要脅交出其身分證,令首被告確認其身分,另提議讓警員體驗「被搜身滋味」。警員另被帶到房間強迫脫去所有衣物,被第5被告掌摑臉部及拍下裸照。為酒吧東主的次被告曾查看警員手機,並在放行時向警員稱「只係搵食,唔好搞佢(次被告)酒吧」。

法官指,禁錮過程達40分鐘,十多名人士包圍警員不准他離開,又要求他解釋身分,繼而施襲,各人禁錮、凌辱、襲擊警員的原因,明顯是首被告認出警員,懷疑他到酒吧執行職務,故令警員受傷、孤立無援。

禁錮涉十多人包圍警員 「驚恐程度不言而喻」

法官認為雖然警員沒被綑綁、沒有涉及真正武器,但他遭十多人包圍及拳打腳踢,「即使赤手空拳也可造成嚴重傷害」,涉禁錮他的人數達十多人,「驚恐程度不言而喻」。警員事後上臂及左臉被抓傷、一條肋骨斷裂,現無大礙,但事件令他患上創傷後遺症、會過度警覺,對其心理影響深遠。

法官表示,涉案人士超過十人,警員的裸照有可能會被發布,被告行為亦明顯仇恨警方,令警員處境更危險。此外,眾被告犯案是因懷疑警員身分,而當時酒吧違反防疫規例下只能開放至凌晨2時的規定,行為有意妨礙司法公正、「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因此是極嚴重的加刑因素。就「非法禁錮」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第5被告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則以2年為起點,與首罪同期執行。各被告均有多項犯罪前科,當中2人有暴力相關刑事紀錄,但已是數年之前,故法官不再就本案加刑。

首被告「始作俑者」 各被告同參與其中罪責相同

法官形容,首被告為本案的「始作俑者」,作為酒吧東主的次被告理應但未有阻止事件發生,而身為顧客的第5被告更出手攻擊。其餘被告目睹現場情況,選擇參與其中,顯示他們採納並認同他人行為,故罪責相同。其中第4被告身為酒吧職員,因生計而阻礙執法,但查牌是不可或缺,若酒吧是合法經營不應害怕執法。各被告認罪扣減的刑罰已包括悔意及其他因素,因此沒有再進一步扣減。最終各人被判囚40個月監禁。

6人早前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涉於2021年12月19日在尖沙咀利就商業大廈地庫「喜點酒吧」將警員27471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胡家俊另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而6人被控一項搶劫罪,涉嫌劫去警員27471的手機及身分證;李偉軍及胡家俊涉及另一項的搶劫罪,即劫去27471的銀包、八達通卡、銀行卡、港幣約600元、鎖匙;及李偉軍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三罪則均獲存檔法庭。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蔡浩寅、李偉軍、麥偉樂、江唐希、胡家俊、鮑俊鏗
控罪:非法禁錮罪(《普通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搶劫罪、刑事恐嚇罪
案件編號:DCCC7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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