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首度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其後申請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重審,他在重審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辯方早前申請訟費,力陳裁判官重審時已裁定「僅僅有」表證成立,並裁定羅鎮傑非常不可能曾經招認打警察。裁判官鄧少雄今(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頒下判決,批准羅鎮傑的訟費申請。【聽障青年襲警案報道結集】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駱克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羅鎮傑最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訟費金額超裁判法院管轄權 或需交訟費聆案官裁決
辯方早前申請訟費,力陳裁判官重審時裁定「僅僅有」表證成立,而控方主要是依賴羅鎮傑招認屬自招嫌疑,惟重審已裁定羅非常不可能承認過「打警察」。裁判官鄧少雄今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辯方就重審申請訟費,同時指由於訟費金額已超越裁判法院的管轄權,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會交由訟費聆案官作裁決。庭上今未有透露金額,根據規定,裁判法院可處理訟費令的金額上限為3萬元。
裁判官鄧少雄早前裁決指,案發時有一名男子突然逃跑,人群湧向男子位置,有可能令途經的羅鎮傑失平衡跌倒,跌向手持胡椒噴劑的警司,才引發今次事件。鄧官特別提到,一名不知名警員與聲稱受襲的警司交談時,向鏡頭表示「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認為不論該警員是態度輕率抑或「另有別情」,情況同樣令人不安,最後裁定羅襲警罪名不成立。【聽障青年襲警案報道結集】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