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辯方質疑警員與上司「對故仔」 警員庭上運用緘默權拒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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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劑,事後肋骨骨折,他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提出上訴,於2021年被法官張慧玲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案件今(12日)在東區法院續審。辯方今在庭上播片,透露案發時曾有警員與聲稱受襲的警司交談時,向鏡頭表示「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辯方質疑,警員誣蔑被告招認「打警察」,正是為了與上司「對番啱啲故仔」;警員庭上運用緘默權拒絕回答。

辯方又指,實情是被告從未作出招認,在警署一度拒絕簽署口供,警員當時就向他說:「大個仔啦,承擔責任呀,男人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啦,肯認罪就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啦。」

辯方反對「一時衝動打警察」的口頭招認呈堂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現為灣仔警區總警司)。羅獲安排法庭傳譯員打字傳譯,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警員劉志威昨日供稱,事發後他將羅鎮傑帶到地鐵站C出口下層,安排他坐在地上,為他戴上助聽器,再用清水簡單清洗他的臉部;劉隨後宣布拘捕及警誡,並引述羅說:「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辯方反對上述口頭招認呈堂,指羅被制服後未獲即時發還助聽器,劉志威沒有施行警誡及宣布拘捕,而即使是有,羅也沒有聽見,故羅從未作過上述招認。

警員稱沒將口頭招認即時記錄因紙張被汗沾濕

劉志威今在盤問下確認,他並沒有將羅的口頭招認即時記錄在記事冊。劉解釋,由於案發當時是夏天,他的文具和紙張都被汗水沾濕,所以他無法書寫,再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他便沒有即時記錄。

不過,劉也同意,雖然他當時攜有手提電話,但他沒有用手機記錄內容,他是在逾2小時之後,才在補充警誡供詞中記錄。辯方質疑,劉回到警署一個多小時之後,才記錄被告招認,不符合查問疑犯守則「盡早記錄招認」的要求;劉不同意。

辯方又指,案發時被告曾被多名警員包圍用警棍打,劉表示「唔肯定係打」。辯方追問:「好啦你用到咁精準嘅字眼,咁我又用啲好精準嘅字眼啦,請問警員警棍嘅表面有冇接觸到被告身體嘅表面呀?」劉再答「唔肯定」。辯方直指警員「擘大眼講大話」,形容當時情況是「棍如雨下」,劉不同意。

辯方直指作供警員「擘大眼講大話」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也被噴胡椒噴劑,劉答「有機會係」。辯方遂引述原審證供,指劉當時供稱他曾用清水清洗羅臉上的胡椒噴劑,「咁唔係胡椒噴劑,係乜嘢?你話有機會吖嘛,整蛋糕啲cream呀唔通?」劉仍稱未能確實回答,並解釋由於已事隔多年,他如今未能確定。

辯方另關注,劉當時如何為被告戴上助聽器;劉供稱,他曾問被告要「戴邊隻耳」,被告指示他戴左邊。劉又稱,他不肯定自己說話時手部有沒有動作,辯方聞言隨即指「手部有動作都冇用啦,佢對眼中咗胡椒噴劑吖嘛,佢睇唔到㗎」,劉表示自己有為被告洗眼。

辯方指出,劉昨日供稱,他先戴助聽器,再為被告清洗,「點呀,邊樣真?」劉回答:「我⋯⋯邊樣先邊個後,我就唔肯定喇,但我呢兩個動作都有做過。」劉在追問下稱,他當時一邊幫羅戴助聽器,一邊問他「塞得入唔入」;辯方追問他有沒有感受到被告耳窿內有其他部件或儀器,劉表示「唔記得」。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警員劉志威(

:你對眼係望住被告耳仔方向?

:同意

:你個嘴唔會喺佢正前方,啱唔啱?

:同意

:即係證人,即使清洗咗胡椒噴劑,都冇乜可能望到你個嘴形㗎啦

:戴緊助聽器嗰陣係

:所以咪冇可能你一路戴助聽器,佢一路畀指示你囉

:唔同意

:你根本就講緊大話,啱唔啱?

:唔同意

:你亦都唔能夠確認你戴助聽器嘅方式,係一個正確配戴嘅方式

:正唔正確我唔知,但係⋯⋯

:夠啦,唔駛(再答)啦

辯方指警員誣蔑被告招認打警察 是與上司「對故仔」

辯方庭上播放警方錄影片段,指出與劉志威同隊的警員,在地鐵站內與警司區永樑交談時,曾向鏡頭說:「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辯方指出,劉有參與調查本案,必然曾與該名警員溝通。裁判官鄧少雄此時打斷盤問,事先警告劉指,若認為回答某些問題可能令他招致刑事檢控,他享有緘默權。

辯方續指,由於區永樑表示自己被「襲擊」,劉就誣蔑被告招認「打警察」,用意就如片中警員一樣,「就係要對番啱啲故仔」;劉一律運用緘默權拒絕回答。

辯方追問劉,知不知道區永樑供稱羅沒有打他,只是認為羅用手搶他的胡椒噴劑。鄧官表示劉需要回答,劉先答「唔同意」,鄧官追問「唔同意係咩意思」,劉就改答「唔知」。辯方續指,劉之所以稱被告招認打警察,純粹就是為了脗合被告的招認與上司的投訴;劉不同意。

辯方最後指,實情是在警署會面時,羅及其母親均有提出,羅從未說過有關招認,所以不欲簽署會面紀錄;劉當時指著桌上紀錄,表示這份不是口供,稍後才會正式錄口供,屆時可再修改,着二人先簽署,又再看着羅說:「大個仔啦,承擔責任呀,男人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啦,肯認罪就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啦。」劉一律不同意。

劉志威下午作供完畢。控辯雙方就「案中案」(即就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及書面會面記錄呈堂所召開的聆訊)作中段陳詞,鄧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5月29日續審,預料屆時將裁定「案中案」表證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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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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