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辯方爭議警員誘被告認罪 官裁定無法證明招認屬公平獲取 剔除招認口供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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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獲發還重審。控方指羅曾招認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辯方則爭議把招認呈堂,指有警員誘使被告認罪,做法違反查問疑犯守則,法庭早前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有關爭議。裁判官鄧少雄今(29日)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誡供詞是在公平情況下獲取,故剔除招認口供拒絕口供呈堂,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鄧官押後案件至下午裁決。

案件早前重審時,辯方反對招認呈堂,強調被告事前遭多名警員毆打至肋骨骨折、後腦嚴重受傷,臉上被施以胡椒噴霧;他被制服後從未被警誡,聽力近乎全聾的被告也是在作出被指的招認後,才獲警員發還助聽器。

負責錄口供的警員劉志威早前在盤問下稱,他曾讓被告打電話通知母親,辯方隨即質疑「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辯方又指,劉曾誘使被告,向被告說:「大個仔啦,承擔責任呀,男人大丈夫做錯嘢就認啦,肯認罪就扣三分一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冇問題就簽啦。」劉當時一律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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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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