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指被告被警員毆至肋骨骨折 未獲即時發還助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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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他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續審。控方依賴警員指被告被捕後招認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

辯方反對招認呈堂,指被告從未作過上述招認,強調他事前遭多次警員毆打至肋骨骨折、後腦嚴重受傷,臉上被施以胡椒噴霧;他被制服後從未被警誡,聽力近乎全聾的被告也是在作出被指的招認後,才獲警員發還助聽器。

辯方亦指,警員會面時沒為被告安排手語傳譯員,更誘使稱不是正式錄口供,又稱若認罪法庭「會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着被告及其母親先在會面記錄上簽名,做法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對被告不公。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今次重審,羅獲安排法庭傳譯員打字傳譯,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辯方案情:被告在被擠壓之下身不由己撞向遇襲警司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今在裁判官詢問下確認,辯方案情是警方當日上前欲截停一名男子,其間大批記者及示威者擠向該男子方向,此時被告在被擠壓之下,身不由己撞向區永樑,以致對方誤會他想搶胡椒噴劑。

現為灣仔區總警司、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在盤問下同意,事發時駱克道上有大量警員及記者湧向上述男子的方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肩貼肩」,並有出現推撞情況。區確認,其他警員上前協助他時,曾經使用警棍。區又同意,他的傷勢不是由被告直接攻擊造成,其中膝蓋傷勢有機會是因地面摩擦所造成。

辯方指出,被告案發時受前後左右的人群擠壓,動彈不得,有機會是被人推撞,意外地仆倒在區身上;區一律不同意,並在追問下指被告絕對有意圖搶他的胡椒噴劑。

辯方引述遇襲警司4年前口供 從未提及重審案情細節

區永樑昨供稱,由被告雙手捉住他手中的胡椒噴劑,至兩人雙雙倒地,時間為時約20秒,其間他嘗試用左手撥開被告的手指。辯方今引述區於近4年前錄取的書面口供指,區從未在口供中提及上述細節;區回應指,他沒有闡述詳細動作,但有說過他用手保護胡椒噴劑。

辯方再引述區在原審時的證供,區當時供稱拉扯過程為時很短,在2至3秒內他已經跪在地上。辯方質疑:「咁咪同你噚日講,由被告接觸你雙手,去到你失平衡跌落地係20秒左右差超級遠?」區解釋他是說整個過程為時20秒,而非只是由拉扯到跪地。

辯方遂覆述區昨日證供:「⋯⋯我所指嘅係由被告搶我支胡椒噴劑嗰一刻,去到我失平衡跌落地,呢個過程係20秒⋯⋯」辯方指出,有關說法完全不是真相,更與他原審時的證供大相徑庭;區不同意。辯方又指,區在原審時的主問、盤問及覆問下,均完全沒提過他撥開被告的手指;區回應:「因應唔同嘅問題,我比唔同嘅答案,所以我同意。」

控辨雙方同意以「案中案」處理爭議的口頭招認

區永樑下午作供完畢。辯方反對控方將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會面內容呈堂,雙方同意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有關爭議。(註:「案中案」即法庭遇上招認供詞的爭議,處理證供可否呈堂時所召開的小型審訊。)

辯方首先指,被告是一名永久嚴重失聰人士,在沒有助聽器情況下近乎全聾。辯方續引述控方指稱,偵緝警員劉志威案發當晚於銅鑼灣站C出口梯間拘捕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拘捕被告後,被告招認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辯方指被告從未作出上述口頭招認,反對招認及其補充錄影會面內容呈堂。

辯方強調,被告被指作出招認前,曾在駱克道被多名身分不詳的警員毆打,身體包括肋骨、後腦及四肢均嚴重受傷,他亦被施以胡椒噴劑,眼睛及臉部灼熱疼痛;而被告被指作出招認時,助聽器並非懸掛在他耳蝸上,他是在離開C出口梯間後,才獲警員劉志威發還助聽器。

沒有警員向被告警誡及宣布拘捕 即使有被告也沒有聽見

辯方又指,警員劉志威或任何其他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及宣布拘捕,而即使是有,被告也沒有聽見。劉在警署與被告會面時,從來沒有安排手語傳譯員協助被告,也沒有主動帶被警員毆打的被告去看醫生;他亦向被告及其母親不當地誘使稱,會面記錄不是「口供」,被告稍後正式錄口供時可再作更正或補充,着他們先簽署,又稱被告只要肯認罪,便可獲扣減刑期,「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上述行為違反查問疑犯守則。

辯方力陳,當被告精神及心理狀態處於極度驚慌失措,作出招認時沒有獲得任何法律意見,而口頭招認又沒有即時記錄,招認可靠性便非常值得懷疑;即使警察沒有違規或惡意,法庭仍需行使酌情權將招認摒除。辯方續指,被告作為無案底的年輕人,首次被捕必然驚慌失措,被告在警署也受母親嚴詞斥責,在更受壓迫的情況下錄口供,一直處於精神繃緊、心不在焉的狀態。

辯方又指,被告被指稱的招認是「打警察」,而非搶奪警司的胡椒噴劑,招認內容與控方案情格格不入,法庭應予摒除。

聆訊周四(11日)續審,預料將傳召警員劉志威就「案中案」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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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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