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他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辯方早前爭議被告招認口供呈堂,指有警員會面時沒為被告安排手語傳譯,更誘使被告認罪,做法違反查問疑犯守則。
辯方今盤問負責警員時,指出警員稱被告會面前情緒穩定,多年前原審卻稱被告情緒激動,「係咁叫我哋警察放過佢」,質疑「邊個版本真?」警員庭上兩度要求辯方重覆原審證供後,始承認自己記錯。
此外,警員又稱他曾讓被告打電話通知母親,讓母親陪他錄口供。辯方隨即質疑「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指出被告平日只可視像通話,故此必然是警員致電被告母親;警員不同意。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現為灣仔警區總警司)。今次重審,羅獲安排法庭傳譯員打字傳譯,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被告案發時情緒激動不斷反抗 稱自己「聽唔到嘢」
負責錄口供的警員劉志威供稱,案發時他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當晚奉命在銅鑼灣一帶設立防線,防線其後後退至銅鑼灣站C出口附近。劉憶述,當時現場有數百人包圍警方,當中有人掟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其間他突然聽到身後有人大叫「放手」,轉身便看見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與被告在地上糾纏,劉上前分開二人,再扶起被告。
劉稱羅當時情緒激動、不斷反抗,表示自己「聽唔到嘢」,劉其後從地上拾起一個助聽器及一副眼鏡,羅表示兩者均屬於他。劉解釋,由於現場情況危險,他便將羅帶到地鐵站C出口下層,安排他坐在地上,為他戴上助聽器,再用清水簡單清洗他的臉部。劉續指,羅戴上助聽器後,表示能夠聽到他說話,他便宣布拘捕及進行警誡,羅在警誡下說:「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羅鎮傑被押送到警署後,劉便叫被告打電話通知家長前來警署,陪同他一同錄口供;羅母接到電話後表示她在附近上班,會盡快趕來。劉其後向羅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通知書列出了被捕人可享有的法律權利,劉稱他曾向被告讀出權利,並予他時間閱讀,羅閱畢後表示沒有要求,最後在通知書上簽名作實。
羅母其後到達,劉稱他曾向她發出一份「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閱畢後同樣表示沒有任何要求,並在通知書上簽名。劉之後在羅母見證下與被告補錄警誡口供,補錄後三人均在口供上簽名確認。
警員承認不知聽障者透過助聽器聽見聲音但未必理解
劉志威在辯方大律師蘇信恩盤問下指,案發時他一開始並不確定羅說「聽唔到嘢」的原因,直至羅表示地上助聽器屬於他,他才知悉羅有聽力問題。劉又同意,基於公道,他作為警員都特別希望確保被告能聽見他說話。
蘇信恩隨後開始引述平機會於2022年11月發表的指引,名為〈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蘇強調,案發時尚未有上述指引,他提問用意非要怪責警員,只欲了解他案發時的認知。
劉在盤問下指,他案發時知悉聾人和弱聽人士有區別,但不知悉聽障人士雖能透過助聽器聽見聲音,但未必能理解聲音;他也不知悉與他們說話前應先揮手引起對方注意,說話時應保持一米距離,不應靠近對方耳邊說話,因此舉會影響助聽器收音。蘇指出,劉當時靠近羅耳邊說話,變相剝奪了他讀唇的機會;劉回答「唔同意」,蘇表示他僅按照指引內容提問。
辯方質疑警員沒按指引請手語傳譯員協助錄口供
蘇又質疑,根據案發時已生效的指引,警方向失聰人士錄口供時,理應考慮聘請手語傳譯員協助,惟劉當時並沒有這樣做,做法違反指引。劉解釋,他看見羅與警署值日官對答流暢,又強調有關指引是指「失聰人士(聾也許是啞)」,而非弱聽人士。
蘇遂引述專家報告,指羅的雙耳均有嚴重聽力損失,其中一隻更屬「極重度聽力損失」。劉稱:「我唔知被告弱聽當時係有幾嚴重,佢剩係同我講聽唔到嘢。」他強調被告戴上助聽器後,便表示能聽見他說話。
蘇指出,劉一開始已知被告有殘障,仍然沒有安排手語翻譯。劉答:「因為佢唔係聾」。
有關警署內的會面,蘇指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上寫明,如被捕人感到不適會獲安排接受診治。蘇質疑,被告當時兩節肋骨骨裂、一節肋骨移位,「連透啖氣大力少少都好痛」,不可能不會主動提出去醫院,而他沒有提出的唯一原因,就是劉根本沒有讀出通知書,也沒給羅時間閱讀,只着他直接簽名;劉一律不同意。
辯方指警員證供與2年多前原審的不符 「邊個版本真?」
劉另在盤問下指,被告打電話給羅母之前,情緒經已平復。蘇引述原審證供,指劉2年多前在主問下供稱,羅會面前情緒激動,「係咁叫我哋警察放過佢」,劉希望讓其母親前來平復他的心情。蘇朗讀完後高聲問:「邊個版本真?」劉沉默半晌,再兩度要求辯方重覆原審對答,表示「我唔係好分到邊個問邊個答」。劉最後改稱:「咁之前個版本真,可能我啱啱記錯,時間太耐。」
劉又在盤問下確認,他與羅母曾在電話上有過對話,辯方隨即展開下列一連串提問: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蘇) 警員劉志威(劉)
蘇:咁究竟係你打定佢(羅)打畀母親?
劉:時間太耐真係唔記得咗
蘇:你今朝係話你畀被告打電話㗎喎
劉:咪畀佢打電話囉
蘇:等佢自己同阿媽講吖?
劉:係
蘇: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
劉:我記得我係有聽過(電話),但我唔記得邊個撥出去
蘇:被告作為一個聽障人士,只可以用視像通話,所以電話一定係你聽
劉:唔同意
蘇指出,實情是劉最先致電給羅母,及後羅母再回電補充指自己正在上班,現在馬上趕來,又指街上情況混亂,表示「搵緊車嚟緊」;劉稱不記得。蘇續指,羅母到達時已是首通電話一小時後,當時劉經已開始向羅補錄口供;劉不同意。
蘇最後指,羅母一見兒子就「不停鬧」,說話包括「叫咗你唔好出街㗎喇」、「你都係唔聽我支笛嘅」、「我唔理你啦」、「嘩你隻手損晒喎」等。劉一律表示「唔記得」,解釋事隔多年他未能憶述。蘇追問:「但一定唔係靜英英,行入嚟開追悼會咁㗎啦?」劉同意。
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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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