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獲發還重審。裁判官鄧少雄今早(29日)剔除被告招認口供呈堂,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鄧官午休後即頒下裁決,特別提到案發時一名警員被拍攝到與聲稱受襲的警司交談時,向鏡頭表示「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鄧官認為不論警員是態度輕率抑或另有別情,情況都令人不安,接納被告或只因意外仆倒而觸碰到警司手中的胡椒噴劑,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羅鎮傑當庭獲釋。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駱克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今次重審,羅獲安排法庭傳譯員打字傳譯,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裁判官鄧少雄裁決時指,案發時案發地點有大量人群聚集,現場混亂,警員執勤時承受巨大壓力。鄧官接納辯方所指,當時因為有一名男子突然逃跑,人群繼而湧向男子位置,有可能令途經的被告失平衡跌倒,跌向手持胡椒噴劑的警司,引發今次事件。
控方指被告曾招認「打警察」 但案情是搶胡椒噴劑
鄧官又指,控方稱被告曾招認「打警察」,但其案情卻指被告搶胡椒噴劑,認為「襲擊」在法律上是複雜概念,一個沒有受過法律訓練、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不可能會在事出突然、情緒混亂下將「搶胡椒噴劑」說成「打警察」,故不接納有關證供。
鄧官提到,案發後不久,一名不知名警員被拍攝到與聲稱受襲的警司交談時,向鏡頭表示「我同阿sir對埋故仔先」,而控方並沒有提交有關警員的資料。鄧官續指,當時案發後不久,涉案警司明顯仍未記錄證人口供,而警員對鏡頭說話的地點是只有警員的地鐵站內,故他認為不論警員是態度輕率抑或「另有別情」,情況同樣令人不安。綜合上述原因,鄧官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官指未能證明警誡口供在公平情況下錄取
鄧官裁決時另解釋剔除被告招認口供的原因,他引述證供指,被告被指作出招認時,雙眼剛被噴胡椒噴劑不久,當時沒有合適的手語傳譯員在場,警員亦已知悉被告需要配戴助聽器,而根據醫療記錄,被告被警員制服後有肋骨骨裂及移位。鄧官認為,不論被告是合法或非法地遭到毆打,被告的身體情況均不適合錄取口供。
鄧官強調,當時警方並沒有迫切性在短時間內為被告錄口供,理應等到有適合的手語專家到場,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警誡口供是在公平情況下錄取。
相關報道:
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申請終止聆訊遭法官駁回 律師指控方延誤半年才再檢控對被告不公
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指被告被警員毆至肋骨骨折 未獲即時發還助聽器
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警員稱曾安排被告致電母親陪錄口供 辯方: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
聽障男襲警案發還重審|辯方爭議警員誘被告認罪 官裁定無法證明招認屬公平獲取 剔除招認口供呈堂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