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在港鐵銅鑼灣站搶警司的胡椒噴霧,事後肋骨骨折,他受審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提出上訴,於2021年被法官張慧玲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被告於去年10月再被重新起訴,今(8日)東區法院否認襲警罪受審。辯方申請終止聆訊,直指控方所有證據全備,卻延誤檢控超過半年,做法屬濫用程序,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裁判官鄧少雄考慮雙方陳詞後,駁回辯方申請,被告須繼續受審。
被告獲安排以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說話內容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案發時是學生,被控一項《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區永樑。羅鎮傑今身穿黑色西裝,左耳戴上助聽器,他獲安排法庭傳譯員打字傳譯,可即時透過電腦螢幕,閱讀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說話內容。
聆訊開始前,裁判官鄧少雄提醒羅,如果他對審訊內容有任何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你要盡快通知蘇大律師,或者向我示意,等我知道你明白法庭程序發生緊咩事,明白嘛?」羅閱讀螢幕上的文字後,高聲回答:「明白嘅,法官大人。」
羅鎮傑於2021年9月獲法官張慧玲裁定他上訴得直,張官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羅及後再就重審令,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於去年4月遭終院駁回,羅於同年10月再被重新起訴。
辯方指控方延誤6個月才再檢控 無提供合理解釋
辯方今申請終止聆訊,指出被告於去年4月上訴的申請已遭駁回,惟控方事隔逾半年才重新提告,情況屬延誤檢控。辯方強調,所有證據經已全備,惟控方作為「公義嘅守護者」,一直無法為延誤提供合理解釋,「點解會用咗比法例容許查一單新案件嘅6個月仲要多嘅時間,先攞到嚟重審呢?」
辯方續指,根據一般法律原則,重審案件理應從速處理,即使嚴重如謀殺案的重審案件,亦未見控方延遲多於兩個月處理,「何況本案超過6個月,而案情遠遠比謀殺輕10萬倍」,直指控方延誤檢控屬濫用程序,剝奪被告公平審訊權利,認為法庭應行使酌情權,終止本案聆訊。控方則呈文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補充。
鄧官今早休庭15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後,駁回辯方申請,裁決理由稍後處理。
被告患過動症、讀寫障礙 聽力缺失需戴助聽器
控方傳召證人前,辯方先讀出羅鎮傑的兩份醫療報告,透露羅患有過動症、讀寫障礙,雙耳有聽力缺失,需要配戴助聽器;他案發當日被捕後有兩節肋骨骨折,肋骨亦有移位情況,手指有瘀傷及腫脹。
聲稱受襲的時任高級警司歐永樑供稱,他現為灣仔警區總警司,案發時為東九龍應變大隊的副指揮官,當晚身穿防暴裝當值。歐續稱,當晚銅鑼灣有大規模聚集,有人設立路障,對現場警員大聲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於是他與同袍奉命到場驅散。他的隊伍及後被指派進入已關閉的銅鑼灣地鐵站,歐推進時負責殿後,留意到後方有約200至300名群眾尾隨,他曾發口頭警告叫群眾散開。
遇襲警司作供:「有幾秒我係比人砸住嘅」
歐稱,他其後與同袍在C出口外等候開閘,同時設立防線,以防有人從後方衝擊,當時突然有一名男子衝過警方防線,有警員上前欲截停該人,人群隨即開始起哄、衝擊防線。歐稱,他此時取出胡椒噴劑,單手指向人群作出警告,被告隨後用雙手扯他手中噴劑,兩人互相拉扯,歐嘗試用另一隻手鬆開對方的手掌但不成功。
兩人拉扯期間失去平衡,雙雙倒地,隨後有大批警員上前協助,「某程度上有幾秒我係比人砸住嘅」,歐脫困後便將被告交予另一名警員處理。歐事後醫療報告顯示,他當日右後腦、右後耳、右鎖骨及雙膝均有擦傷。
辯方盤問時指出,案發時有不少路人在場,知道有示威者和警員,便駐足旁觀。鄧官亦追問,現場是否也有不是參與示威者的市民;區同意。
聆訊明續。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羅鎮傑(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
控罪:襲警罪(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