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盟屬會「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於2020年在金鐘海富天橋設街站,並派發防疫物資及傳單等,其中10名義工涉違反限聚令,遭票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6人早前認罪,4人否認控罪受審,今(3日)在區域法院(暫代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若各被告為傳揚有助防疫資訊或派物資而聚集,根本毋須預先準備與防疫無關的橫額及錄音,如「光復地盤」、「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及「光時」等,裁定本案聚集不屬法例豁免情況。
王官又引用案例指,法例僅限制表達自由形式,而非表達訴求的實質內容,有意行使權利者,仍可在不違規之下,即案發時不多於4人聚集表達訴求,基於各被告無合理辯解,裁定4人罪成,各判罰6,000元。
不認罪受審的4名被告為曾浩源(43歲)、翁家文(46歲)、黃俊宇(22歲)及林小薇(25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同案6人早前認罪 罰4千至4千5百元
4人被指於2020年5月6日約12時16分至14時20分,在金鐘海富中心與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同案的何天忻、王宇來、黃樂文、蔡達俊、黃百勤和劉永森早前認罪,判罰4,000至4,500元。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指,辯方並不爭議本案出現多於4人聚集,但爭議是否屬於條例所豁免的情況,即附表1的第12項:「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聚集」;若不獲豁免,那麼各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
現場橫額及錄音涉「光時」等 與防疫無關
王官指,被告將寫上「光復地盤」、「工會戰線」、「抗爭之路」、「極權」、「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字眼的橫額放在當眼處,並重複播放錄音,當中談及「黑警」、「光時」、「黃色經濟圈」、「投票」等內容,若然涉案聚集屬上述獲法例豁免的情況,各被告根本毋須預先準備橫額、標語、錄音,且部分內容甚至與防疫完全無關。
王官續指,街站設於人流稀少的政總附近行人天橋,若為進行豁免情況所指活動,理應選擇在接觸更多市民的地方,考慮上述因素後,裁定涉案聚集不屬法例豁免的情況。
至於各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辯方指出各被告聚集目的為派發防疫物資及傳揚防疫資訊,王官指出,法例並無禁止市民這樣做,僅禁止在非豁免情況下進行,再者,無證據顯示「派發物資需要超過4個人」。
官裁定政府調整防疫措施安排合理
對於辯方指出,截止案發當日,本港已連續17日無本地感染,而政府在案發前一天即5月5日亦宣布,將於同月8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限制4人聚集放寬至8人,辯方質疑政府在5月6日仍禁止多於4人聚集屬不合理。
王官認為,政府須持續審視疫情發展,再決定如何調整防疫措施,而在觀察約兩周後決定放寬聚集人數,「本席唔認為政府嘅做法係唔合理」,案發當日仍維持4人限聚令亦非不合理。王官同時提出疑問,既然政府於案發後兩天便放寬措施,「點解呢個聚集需要喺案發當日進行,而不能夠係5月8日或之後進行」?
至於限聚令的社會利益(即維持公共衛生)與侵犯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王官認為本案無證據顯示,4人限聚令對各被告行使自由造成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
法例無限制市民表達訴求內容 僅限表達形式
王官又引用「郭永健案」指,法例僅限制表達及集會等自由的形式,而非表達訴求的實質內容,有意行使權利者,仍可在不構成違規的群組聚集下表達訴求,本案而言,即在不多於4人聚集下表達。經考慮後,王官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的疫情出現緩和跡象,政府亦打算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各被告在聚集時有努力實施防疫措施,如保持社交距離、戴上口罩、叮囑身體不適的成員勿參與其中,街站選址選遠離民居,可見本案嚴重性低,冀法庭判處罰款,若然須判監,盼法庭以緩刑處理。
王官考慮4名不認罪被告與早前認罪被告的案情相同,傾向判處罰款,控方則指希望罰款金額比認罪被告高,王官終下令4人各罰款6,000元。
法院:區域法院(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王證瑜
被告:曾浩源、翁家文、黃俊宇、林小薇
傳票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案件編號:ESFS500009/2020、ESFS500013/2020、ESFS500015/2020、ESS500531/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