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組織「光城者」被指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放置炸彈,6名中學生今(6日)在高等法院認罪,被指為案中主謀、負責製造炸彈的17歲男生,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餘5人則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先為其中3名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與其餘3人一同押後至5月25日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柙候判。
案發時17歲何姓男生今承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被指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陳凱量、郭文希及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案情指17歲學生是主腦 負責策劃計劃及製造炸藥
其餘被告為郭文希(案發時18歲)、歐文(案發時19歲)、兩名案發時15歲的男生以及蘇穎貞(案發時18歲)則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的交替控罪,被指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與陳凱量、郭文希及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同案另有一名被告陳凱量(案發時24歲),他於去年10月獲准保釋外出,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至今仍未排定聆訊日期。
控方今在庭上讀出案情,案情指案中17歲何姓男生是策劃串謀計劃的主腦,負責製造TATP炸藥、簡易爆炸裝置等炸彈,同時為計劃招攬人手;他與另一被告歐文於2021年6月開始,在尖沙咀一間酒店租用一間客房至同年7月,在房間內制定計劃及製作炸彈。
「想做件大事引起全香港人關注 喚醒香港人抗爭意識」
於2019年中旬,中六女生郭文希及何姓男生積極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二人其後結識,曾就社會及政治議題交流,交換了聯絡方法。2021年年初,郭文希加入「光城者」,負責在街站籌款,維持組織運作;同時,何隨著社會運動發展而變得激進,計劃運用激進手段反抗中共及香港政府,構想在全港不同政府大樓放炸彈,尤其針對法院大樓,希望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香港情況,他在一次飯局上招攬同班同學時,曾表達:「想做一件大事,引起全香港人關注,去喚醒香港人嘅抗爭意識。」
自2021年4月開始,何姓男生多度與其中學科學老師傾談,言談間透露他對政府及警方不滿,又提及一些海外炸彈襲擊事件。何又曾諮詢老師製作炸彈的方法,並透露他放炸彈後會潛逃至台灣。何及後欲向老師借錢,但對方思疑他計劃犯法,拒絕要求。
另一主腦承諾提供資金 並答應事成後助主謀離港
案情另花大篇幅提及同案另一男子指他為計劃另一主腦,曾是學生組織「賢學思政」成員,但案發時經已退出;他曾在不同場合與郭文希討論政治議題,其間曾表示會計劃利用全港學生會的影響力及網絡,尋找資金及資源,以支持反政府運動及抗爭陣營。
該男子與何姓男生在郭文希引薦下,約於2021年5月開始透過Telegram聯絡,何披露計劃後,他承諾提供資金,以供購買炸彈原材料,以及協助何在事成後離開香港。他又表示會將一封內有4萬港元的信封,放置在一個商場廁所的廁格,再讓何去提取,以減低被警方發現的風險。何在2021年中旬成功提取有關款項,其後用以購買炸彈材料及租用酒店客房。
擬用行李袋運送炸彈放觀塘法院內垃圾桶
何姓男生於2021年5月,開始與被告15歲陳姓男生聯絡,曾透過Telegram問他想不想改變社會,要求他幫忙進行一個機密行動,約他出來見面。兩人其後於同年6月,一同到屯門及觀塘裁判法院附近視察和拍照。及後,何聯絡陳指他需要一個人為他運送炸彈,表示可提供500港元為酬勞;陳隨後招攬了自己的朋友、即15歲羅姓被告男生。
何及後向陳表示,他計劃於2021年8月前展開行動,會讓他用行李袋運送炸彈,放在觀塘法院內的垃圾桶,再用電話引爆;如果引爆失敗,後備方案就是讓羅姓男生在不知情下手動引爆炸彈。陳一度表示他憂慮朋友安危,何則說:「做大事一定會有人犧牲,污糟嘢總要有人做。」羅姓男生及後在警誡下透露他有收過500元,但「無話我知幾時放(炸彈),都無話放邊度」。
最後一名被告蘇穎貞則在警誡下稱他是何姓男生的鄰居,案情指她沒有直接表示會參與計劃,但同意為何姓男生搜集炸彈原材料,行為包括詢問其地盤工前男友能否在工地找到雙氧水。

2021年7月5日,何姓男生離開涉案酒店房時被拘捕,警方及後從房內搜出何的8本筆記、包括燒杯及漏斗等實驗室工具、「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等物品。何的筆記本內記述了計劃詳細步驟,包括計劃於接近國慶日或奧運會的日子行動,製造混亂破壞節慶氣氛或令奧運延期,再成立組織及發言平台,讓各界知悉他們的威脅。其餘被告亦在同日被拘捕,警方撿取了大部分被告的手機,取得他們針對串謀計劃的對話內容。
此外,法官李運騰散庭前特別提醒,他欣賞警方詳盡的調查工作,但案情無需提供與判刑考慮無關的枝節,直言現時案情更像是警方的調查報告,著控方日後需要注意。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
被告:郭文希(案發時18歲)、17歲何姓男生、歐文(19歲)、15歲陳姓男生、15歲羅姓男生、蘇穎貞(18歲)
控罪:串謀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