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名男女於2019年10月13日涉在旺角「搶犯」及飛踢一名防暴警員,其中一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槍罪成,連同他承認的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負責該案的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重判入獄7年。被告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5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方力陳,原審沒有裁定上訴人與他人夥同犯案,即使當時有人手持伸縮棍對警員施襲,也不代表上訴人事先知情,強調上訴人赤手空拳犯案,原審不應採用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標準作出判刑。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考慮雙方陳詞後,駁回被告就判刑的上訴申請,維持入獄7年的原判,半年內頒判決理由。
上訴人謝信誠(31歲)報稱為紥鐵工人,今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力陳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主要考慮的「茆廣生案」為持械行劫案,不適用於本案案情。馬維騉強調,原審沒有裁定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甘維邦夥同犯案,即使甘手持伸縮棍對警員施襲,也不代表上訴人事前知情,要求法庭只考慮上訴人只用拳頭搶槍,並非持械行劫。
法官質疑審訊時辯方從未提出被告獨自犯案
馬維騉又指,案中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與甘維邦認識,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夥同犯案不一定需要互相認識;馬補充指,上訴人搶槍早於甘維邦用棍襲擊,直言「究竟上訴人是否知悉有人用棍打警察,都係一個疑問」。
不過,法官彭寶琴續質疑,根據控罪書內容,控方由始至終立場都是上訴人夥同甘維邦犯案,辯方審訊時僅力陳上訴人沒有意圖搶槍,從未提出他獨自犯案的可能性,「點解要跳去考慮獨自犯案?」
律政司一方指夥同犯案可在一眨眼間發生 各人行動先後次序並不重要
馬維騉其後舉例指,假如有一群人串謀行劫,在串謀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攜帶了槍並使用,其他人的刑責也不應等同持槍行劫。馬最後總結,本案證據不足支持用棍襲警的甘維邦曾參與搶槍,故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指引,並不適用於只用拳頭犯案的上訴人。
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陳詞時重申,夥同犯案可在一眨眼間發生,各人行動的先後次序並不重要,也不需要犯案者事前認識,並確認控方由始至終立場均是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又強調辯方原審時從沒有提出搶槍罪只涉個人。
案件發生在2019年10月13日,控罪指被告當天在旺角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他另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及拳打警員 X。原審時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針對落單並孤立無援的警員,阻止他執法是橫蠻無理,為發洩而打警員是目無法紀,心懷惡意想令警員嚴重受傷,又指企圖搶槍情節極為嚴重,認為區域法院的7年判刑權限,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而案件亦成為區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最重的判刑。
法庭: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
上訴人:謝信誠
控罪:企圖搶劫罪、非法集結罪、襲警罪
案件編號:CACC250/2021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馬維騉
答辯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