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9月黑色暴雨過後,港島紅山半島多間獨立屋被揭發懷疑僭建,當中包括74號獨立屋,該獨立屋由商人陳天賜和其妻子袁慧明出任董事的公司持有,涉事公司遭地政總署和屋宇署票控共7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傳票控罪罪成,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合共98萬元,須於14天內繳交。
對於辯方聲稱被告將74號屋免費出租予一間公司,裁判官鄭潤聰表明對此有保留,至於辯方提及清拆費逾5000萬元、樓價下跌三成等,鄭官直指是被告咎由自取、「難以得到法庭任何同情」,考慮佔用政府土地範圍不少,被告在審訊時嘗試將責任歸咎於控方,反映被告無悔意,最終就佔用官地的傳票判罰50萬元。
至於6張違例僭建的傳票,鄭官指證供顯示「紅山半島僭建情況猖獗」,而本案案情非常嚴重,涉案僭建物規模大,「完全漠視法紀及安全」,就6張傳票共判罰48萬元。
被告FUTUREOCEANLIMITED,為紅山半島74號屋的擁有人,上次被定罪後,法庭押後案件,待辯方索取進一步指示。
今午甫開庭,控方呈上攝於本月22日的相片,指未見74號屋展開任何工程,至於其他獨立屋,大部分已開展或完成還原僭建的工程。
辯方今確認,被告自2019年將74號屋租予一間名為「APEX CON」的公司,但沒有正式租約,所以「冇租約可以提供」。裁判官鄭潤聰關注,有關佔用未批租土地是否涉及《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所指的「圖利」情況?辯方便指,被告不曾收取租金,鄭官聞言後笑問:「冇收過租金?」
辯方指被告公司免費租出74號屋 法庭對此有保留
鄭官問及被告與該公司的關係,辯方確認兩者無關係,鄭官一度質疑:「冇關係,但係咁樣租畀佢,又冇租約,唔收錢咁多年,呢個就係你嘅講法?」
此外,辯方引述專家報告指出如直接拆除僭建物有安全問題,早前被告向地政總署提交替代的清拆方案,正等待回覆,而目前就清拆令上訴,牽涉的清拆費高昂,希望待有結果後「一次過」處理,而非只處理最易解決的部分,以免浪費額外金錢。
鄭官又關注被告的付款能力,辯方稱被告公司每年都蝕錢,被問及有否董事之一、陳天賜的資料,辯方表示沒有,鄭官遂指:「法庭自問畀足晒你哋講㗎喇。」
鄭官判刑時指,就被告公司聲稱向「APEX CON」免費租出74號屋,「法庭對此有保留」,但即使沒有租約或收租,也滿足條例中的「圖利」定義。至於辯方提及清拆費逾5000萬元,74號屋樓價下跌三成,亦因本案難以再租出或出售,「法庭認為是被告公司咎由自取」,又指是被告違例情況嚴重所致,「難以得到法庭任何同情」。
官指佔用官地範圍「不可說少」 單一傳票罰50萬元
鄭官亦指,74號屋的價值高,必須給予相應懲罰,再者違例情況至少於2020年7月已發生,若非有執法機構介入,情況無疑會持續下去。鄭官提到,被告侵佔的政府土地範圍「不可說是少」,於清拆令限期前15天才去信地政總署提出清拆方案,經審訊後被定罪,審訊時嘗試將責任歸咎於控方,反映被告沒有任何悔意,最終就地政總署的傳票,判處罰款50萬元。
至於6張涉違例僭建的屋宇署傳票,鄭官指,涉案僭建物規模大,屬長期的僭建物,並須由專業人士建造,必然花費一定金額,除了將花園樓層升高外,其餘涉增大或容許室內空間增大,而證供亦顯示,「紅山半島僭建情況猖獗」。
鄭官指,被告理應在前年2月完成清拆,至今超過2年,問題仍然持續,辯方聲稱「希望可以一次過將問題解決」,鄭官表明不接納此解釋,認為有不少較輕微的僭建情況可先行處理。
鄭官批評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完全漠視法紀及安全」,就涉及擴建4樓平台和睡房平台的傳票,分別判罰3萬及5萬元;在花園加建「玻璃屋」、提升花園高度的傳票,各判罰7.5萬元;在花園下方建造搭建物,相片可見內有房間,則判罰20萬元。
至於拆除部分擋土牆方面,鄭官指,雖無證據顯示,拆除擋土牆有任何結構性危險,但無證供指被告事前曾諮詢專業意見,故認為無構成結構危險「純粹只是僥倖」,就此傳票判罰5萬元,6張傳票共罰款48萬元。換言之,被告須就7張傳票罰款共98萬元,須於14天內繳交。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鄭潤聰
被告:FUTUREOCEANLIMITED
控罪:不合法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構築物、「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及第40(1AA)條)
案件編號:ESS7753/2024、ESS20893-2089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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