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司法覆核|高院批臨時暫緩令 明年5月覆核環評報告結果出爐前 政府不得進行損害環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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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今年9月收回粉嶺高球場32公頃土地,並將其中9.5公頃土地用作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上月入稟司法覆核,指環保署審批粉嶺高球場環評報告時越權,造成程序不公,要求推翻環評結果,法官高浩文今(24日)頒下判詞指,報告就建屋計劃對生態、文化價值等影響的評估是否不足,為有力爭議點。法官考慮到項目或對球場構成不可逆轉的損害,且暫緩令不會影響建屋計劃進展,決定批出暫緩令,直至覆核結果出爐為止,期間木工程拓展署可繼續視察勘探等工序,前提是不進行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司法覆核聆訊排期明年5月9日進行。

政府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並指相關決定不影響土拓署展開房屋密度和布局檢討。此外,政府會如期於9月1日收回粉嶺公路以東的32公頃粉嶺高爾夫球場土地,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已交代場地管理及開放安排,城規會將繼續推進現正進行的程序。

司法覆核環評報告 排期明年5月9日聆訊3天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答辯人為環境保護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則被列為相關利益人士。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司法覆核聆訊排期於明年5月9日進行,為期3日。

判詞指出,不爭的是環評研究涵蓋32公頃用地,當中包括評估對文化遺產的影響。根據環評報告,粉嶺高爾夫球場內的舊球場早在20世紀初建成,有逾100年歷史,不單是本港現存最古老的高爾夫球場,更被譽為全亞洲最好、風景最佳的高爾夫球場,同時是不少專業賽事的舉辦地。

不過判詞指,環評就建屋對球場的文化價值影響評為未能判斷(undetermined impact),結論獲環保署署長接納,法官認為顯然屬不合理,尤其球場是重要的文化遺產,計劃或會令球場失去完整性,因此到底影響是否如報告所指未能判斷,屬有力爭議點。

環評遺漏對香港獨有瀕危物種影響 明顯缺失

此外,環評研究範圍不限於古樹名木、大樹或稀有的植物,法官留意到報告並無記載約80棵樹木有潛質被列入《古樹名木冊》,甚至在擬建的11幢公營房屋、公共交通交匯處及特殊學校當中,至少8幢將與可被納入名冊的樹木部分或完全重疊,雖哥球會一方曾談及這點,惟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均無就此回應。

就哥球會一方質疑環評報告遺漏了香港獨有的瀕危物種,包括被列為瀕極危物種(critically endangered)的水松,法官同意報告無分析項目對水松的影響,為有力證據證明報告存有明顯缺失,有關報告是否不符技術備忘錄等要求為合理爭議。

至於代表哥球會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提及的其他品種,法官強調並非不尊重蝙蝠、飛蛾甚或余的意見(I mean no disrespect to any of the bats or moths, or to Mr Yu’s submissions),而是單憑上述觀點,已滿足法庭批出暫緩令的門檻。

判詞又提到,環保署一方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於今年6月底修例後,就須取得環評報告的要求,由從前要求的20公頃及10萬人口以上,改為覆蓋面積超過50公頃的市區發展工程或重建項目才須取得環評報告,因此根據現行法例,不論是發展32公頃抑或作為住屋用途的9.5公頃,都不需取得環評報告,環評程序之所以繼續,只是土木工程拓展署釋出善意(as a gesture of goodwill),即使報告被推翻,亦只淪為學術討論。

覆核結果或影響土地日後用途 不純是學術討論

就釋出善意一點,法官在判詞談及有兩種可能性,一是政府真誠地按法例進行環評報告,二則為透過「門面功夫(window-dressing)」掩飾已有決定,不過法官認為政府一向重視環境保護的信譽,不太可能突然「轉軚(U-turn)」稱毋須進行環評,因此環保署一方提出的論點毫無價值,僅屬轉移視線(really a red herring)。

法官續指,署方一直聚焦在土地會否繼續用作高爾夫球場,似乎捉錯重點,因不論如何在短期租約過後,球場都會由政府接管,雖政府明確表示無意將土地用作高爾夫球場,現階段按原定計劃興建住宅,但正如哥球會一方所指,當司法覆核結果出爐後,可能會有新的考量,因此覆核結果是影響將來用途的重要一步,不單單是學術討論。

法官又提到,今年6月底修例後,不足50公頃的土地項目毋須進行環評,而環保署長有條件批准土拓署提交的粉嶺高球場環評申請,則發生在修例前(今年5月11日),但修例是否具追溯力,相信具爭辯之處。

擬明年底開始建屋 臨時暫緩令不影響計劃進展

法官指,考慮到項目可能會對生態及文化遺產構成不可逆轉的傷害,未來數月政府亦會借出土地讓哥球會舉辦國際高爾夫球錦標賽,建屋項目將於2024年底正式施工,批出臨時暫緩令不會影響建屋計劃進展,因存有重大公眾利益,決定批出暫緩令,直至覆核結果出爐為止。

法官特別提到,土木工程拓展署期間可繼續視察或勘探等工序,但署方不得進行任何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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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方:香港哥爾夫球會
答辯方:環境保護署署長
相關利益人士:土木拓展工程署
案件編號:HCAL1258/2023

法律團隊:
哥球會:資深大律師余若海
環境保護署署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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