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45歲高級幼兒工作員被指將兩歲男童的雙腿屆起壓向其臉部,她否認一項虐兒罪,今(2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案件被裁表證成立後,女被告選擇自辯,她稱當時男童在床上有郁動,「見佢都係瞓唔着」,故與男童做伸展運動,為其鬆弛肌肉以幫助入睡,又指男童柔軟度高,能做出近似一字馬的動作,故此可為男童伸展多於90度。控方質疑,當時睡房內的其他幼兒亦有郁動,但被告沒有為他們伸展,是針對本案的男童,被告否認。案件將於2月16日裁決。
被告周翠英(45歲),否認於2021年12月14日在童樂居犯案,受害幼童為兩歲男童B。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10年5月起在童樂居工作,案發時為高級幼兒工作員,在童樂居工作逾11年半,她於2022年2月4日被捕。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當日晚上8時半,被告在睡房內將B按在床上,繼而將B的雙腳先後壓向其臉部。
設「官契」制度 幼兒分配予不同員工跟進成長發展
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童樂居前院長崔惠英出庭,崔在辯方盤問下稱,早在她入職前,童樂居內已設有「官契」制度,她解釋該「制度」的意思稱,當時同事表示希望員工多關心及愛護幼兒,故此將幼兒分配予不同員工,跟進其成長發展,通常每位員工獲分發2至4位幼兒,但會隨人手變動等因素而改變編配。
辯方問,制度是否希望幼兒感到被留意、有人可以依偎?崔表示「可以咁講」。辯方又指,童樂居設有「愛多一點」活動,鼓勵員工抽時間帶幼兒外出遊玩,崔同意,並表示員工都愛𡃶幼兒。辯方指,本案發生後,「社會上有好多負面評價,院舍都設立好多制度關顧幼兒嘅成長發展」,崔回答「我諗呢個係我哋服務嘅主要目的」。
辯方續呈上被告的「職效評核報告」,崔認出自己的字跡,確認報告由她撰寫,當時她評核被告「愛𡃶幼兒」,有關顧幼兒的情感需要,如果幼兒不合作、哭鬧或不願進食時,被告能剛柔並重地處理。
裁判官梁雅忻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周翠英選擇出庭自辯,提到2010年5月入職不久,她便參加了「耀能訓練計劃」,學習如何處理肌肉發展遲緩的幼兒,任職期間又參與不同培訓,包括嬰兒按摩培訓班。
周稱,男童B滿一個月開始被轉介至童樂居,B在1歲多時,獲分配為她的「官契」。周表示,她會在工餘時間與B玩耍、替B做訓練,每隔兩個月再為B進行成長評核,包括認知、語言、體能、社交等範疇。
被告稱男童學習能力高 較活潑開朗 喜歡與他玩
周表示,B的學習能力高,如滿分為4分,B一般在各範疇可獲3至4分,但提到B為南亞裔幼兒,其母語不是廣東話,起初「單字都未必講到出嚟」,及至2歲半,便能說出單詞、雙詞甚或短句。周又言,「佢初初嗌翠英,慢慢教得多,嗌翠英老師,最開心聽到佢嗌我」。
談及B的個性,周自言喜歡與B玩耍,「我見佢嘅時間,佢笑多過鬧情緒,佢比一般小朋友活潑開朗」。
至於案發當日的情況,周稱她在睡房內見到B在床上郁動,「一路瞓唔到」,她行近床邊,「我見佢都係瞓唔着,諗住同佢做伸展運動」。
周指,她將B移至床的中央位置,以免他撞向床邊,再將B的雙腳先後拉至近B的臉前,希望為他鬆弛肌肉,幫助他入睡。周提到,「耀能訓練計劃」曾講解過,幼兒出現肌肉張力過高,情況得以舒緩「會瞓得好啲」。
周續稱,當天為B伸展時,她有留意B的臉部表情及反應,如果B感到不適,「佢識得講痛、唔要」,但事實上B的柔軟度相當高,「同女孩子一樣,可以做到貼近一字馬動作」,平時將腳放在耳旁扮聽電話,B亦能輕鬆做到。
控方盤問周時,問及她平日會與幼兒做甚麼伸展動作,周表示會做垂直及抱膝等伸展,並會在有軟墊的地方進行,每次「由手部開始做落腳部」,會做3至4款動作,不過要視乎幼兒是否合作,完成伸展後,會協助幼兒轉動手腳以作舒緩。
控方指,被告聲稱在有軟墊的地方、大多在遊戲室進行伸展,然而案發地點並無軟墊,周同意,但反指「有床墊」。控方再指「你同唔同意呢個唔係遊戲室」?周同意。
控方質疑屈腿動作 被告:「垂直伸展嘅延續」
控方續質疑,被告沒有為B做3至4款伸展,周同意,但當控方質疑,被告為B做的動作根本不是垂直伸展,周回答「佢係垂直伸展嘅延續」。
在梁官提問下,周解釋垂直伸展會提起幼兒的腿屈起至90度,不過她瞭解各人的能力,例如「我知道B嘅柔軟度係高嘅,會向前再推少少角度」,她同意B的伸展多於90度。
控方表示,許多家長會誤以為子女為「瑜珈高手」,可以做到高難度動作,「你同唔同意你冇留意佢有冇能力做」?周稱「我認識佢,知道佢做到」。
控方稱,當時B戴上眼罩,被告或未能知悉B有哭泣,周反駁指「但係會見到佢扁嘴,喊有聲音㗎嘛」。控方質疑,當時被告與另一職員聊天,沒有留意B的反應,周否認,並稱「我唔係長時間傾計」。
控方指,事實上,當時其他幼兒亦有郁動,但被告沒有為其他幼兒做伸展。周同意。控方遂指「所以你刻意針對佢」,周稱「唔同意」。
被告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2月16日裁決。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梁雅忻
被告:周翠英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案件編號:KCCC35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