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25歲前幼兒工作員涉拍打幼童後腦、摔地等 認3項虐兒罪判囚4個月10周

分享文章

童樂居虐兒案前員工判囚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員工涉虐兒案,其中一名25歲前幼兒工作員,被指涉拍打幼童後腦、將幼童摔到地上等,她在審前承認3項虐兒罪,今(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葉啓亮特別提到控方案情所忽略的細節,包括一名男童被摔倒在地後,被告曾替其檢查及塗藥膏等。葉官指,被告作為專業人士,缺乏耐性照顧蹣跚學步的幼童,反粗暴對待,濫用公眾及社會對其信任,直言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考慮本案襲擊歷時不長、行為亦非最嚴重,給予認罪扣減後,判她入獄4個月10星期。另葉官留意到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紀錄被告疑襲擊另一幼童,並關注控方將如何處理,控方最後回應,將於「稍後時間再作跟進」。

被告謝綉蔚(25歲)承認於2021年11月20日及25日犯案,涉及3名幼童,分別為1歲男童R、 3歲男童F及一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被告疑涉襲擊另一受害兒童 裁判官關注控方如何處理

今天甫開庭,裁判官葉啓亮即表示,在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除本案3名受害幼童外,另有一宗涉嫌襲擊事件,涉及另一幼童,關注控方曾否檢視相關片段,以及會否於本案新增第4項控罪,抑或於另案處理?辯方則表示,有關片段偏離檢控基礎,反對控方新增控罪。

案件稍作休庭後,控方希望法庭先就被告承認的3項控罪判刑,至於葉官提出的觀察,控方將於「稍後時間再作跟進」。

被告將男童摔到地上後替其檢查背部及塗藥膏

葉官判刑時覆述控案情,指出首項控罪發生於2021年11月25日早上,被告在活動室整理手推車物品時,3歲男童F微微提起左臂、半站半坐的姿勢,被告隨即取起毛巾,粗暴地捽男童的臉約1秒,F然後哭著跑走。

另外兩項控罪,則於同月20日早上發生,當時1歲男童R與其他兒童圍枱就坐,R雙手抱頭並左右轉身,被告突然從後拍打R的頭部,數秒後再打其後腦,R僵住及續以單手抱頭;約20分鐘後,被告身在遊戲區,並坐在13名兒童的前方整理書本,其後突然轉左,粗暴地捉住一名身份不詳的幼童左手臂,粗暴地用雙手將該幼童摔到地上,該幼童之後在地上大哭。

不過葉官表示,在以慢鏡及反覆觀看案發片段後,發現案情忽略了部分細節,包括被告以毛巾捽男童F的臉部過程曾壓向其臉,且力度不少;至於發生在遊戲區的襲擊,該名不知名幼童在倒地約30秒後,被告曾「抽起」幼童,並檢查其背部,而與職員談話後,被告又為該幼童的背部塗抹藥膏。

法庭須處具阻嚇性刑罰 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葉官續指,片段不見3名幼童曾作出激怒被告的行為,而被告身為專業人士,不單缺乏耐性照顧蹣跚學步的幼童,反以錯誤及粗暴方式對待他們,致他們受到不必要苦楚,更在其他幼童在場下犯案,樹立不良榜樣,濫用社會及公眾對其角色的信任。

葉官更直言,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但考慮到本案襲擊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歷時不長,亦沒有證據顯示幼童身體及心理受到傷害等,故以監禁8周、12周及6個月作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基於被告於審前去信法庭表達認罪意向,被告可獲4分1的認罪刑期扣減,經整體量刑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個月10周。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葉啓亮
被告:謝綉蔚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案件編號:KCCC1884/2022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