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24歲幼兒工作員涉將幼童拋向軟墊及牆邊等,她否認一項虐兒罪受審,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解釋因幼童爬向患病幼童,故「就住力」及「比較粗魯」將幼童放回軟墊,然而她不止一次襲擊幼童,其力度之大足以令幼童上半身懸空,其中一次更令幼童頭部撞向牆身,案情相當嚴重,批評被告辯解是掩耳盜鈴。葉官特別提到,被告不但沒有對身體不適的幼童給予耐性,事後更指幼童鬧情緒、誣蔑幼童或會傷及其他幼童,意圖推卸責任,毫無悔意,判監禁是唯一選項。
被告陳靄盈(現24歲),否認於2021年12月2日犯案,涉4度襲擊幼童X,包括拉X的手臂、將其拋向軟墊上;將X拋向牆邊及地上,使X頭部撞向帶有軟墊的牆身。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引述被告自辯內容,指當時有幼童患病,而X卻爬向患病幼童方向,她遂將X「秤起」,將其帶返軟墊範圍,惟X搖頭拒絕,被告於是抽起X的衣領,與X抗衡及「角力」,未幾X再次爬走,她「就住力」將X放在軟墊外的地上,希望讓X冷靜,亦有懲罰意味,但無意襲擊X。
閉路電視片段見X遭被告拍打後哭泣
惟葉官不接納被告證供,並逐一反駁指,被告看似顧及幼童安全,但她3度將X掉在軟墊上、一次更掉在軟墊範圍外,曾令X上半身懸空、失去平衡倒地、反轉整個身體,多次令其頭部着地,行為與口供大相逕庭。對於被告指稱只是「比較粗魯啲放」,葉官直言他對於「放」的定義只能聯想為「小心輕放」,批評被告掩耳盜鈴,為脫罪而杜撰藉口。此外,被告稱X一直鬧情緒,惟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X遭被告拍打後才哭泣。
葉官又指,X能夠行走自如,被告毋須如此粗暴着X返回軟墊上,而事實上,在場的其他幼童亦曾經離開軟墊,但被告只對X、一個早前曾發燒的幼童如此粗魯。雖然沒有醫療報告顯示X的傷勢,但被告力度相當大,年幼的X骨骼纖細、皮膚幼嫩,加上閉路電視片段見到X曾經哭泣,相信X曾感到疼痛甚或受傷,基於被告所為相當可能令X受到不必要苦楚,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幾乎同意所有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控方原本指控被告襲擊2歲男童E,被告主動提醒控方該男童並非E,協助控方修改控罪詳情。此外,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在犯案前十分照料幼童,沒有「晦晦氣氣」及「攞小朋友嚟出氣」。本案襲擊而言亦非「一拳打落去、一腳踢」等最嚴重、最尖銳的案情,希望法庭判刑時一併考慮。
法官指被告誣蔑X有機會傷及其他幼童 看不見悔意
葉官判刑時指,被告不止一次襲擊事主,案情相當嚴重,被告被委託為中心的幼兒工作者,卻濫用社會及公眾對她的信任。此外,被告作為經驗豐富的幼兒工作員,明知X前一晚發燒身體不適,她不單沒有給予耐性,案發後更意圖推卸責任,聲稱X當時在鬧情緒,誣蔑X有機會傷及其他幼童,看不見被告有任何悔意,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須向幼兒工作者傳遞正確訊息,判處監禁是唯一選項,最終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判囚3個月。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葉啓亮
被告:陳靄盈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案件編號:KCCC188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