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涉腳踩幼童臉、踢胸口等 56歲前職員認11項虐兒罪判囚2年3個月 被告違反社會公眾對幼兒工作者信任 增加本案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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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女職員被落案起訴,其中一名56歲前幼兒工作員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11項虐兒罪,涉及17次襲擊事件,今(26日)被判囚2年3個月。法官判刑指,本案受害兒童均因家庭問題缺乏家人照顧,他們僅為3歲或以下幼兒,沒能力保護自己、作出反抗甚至投訴,被告在工作上遇困難卻沒跟他人或僱主求助,並對不同兒童單次或多次施加暴力,違反社會公眾對幼兒工作者的信任,增加本案嚴重性。法官另指,案發片段未見如被告求情指幼兒曾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及人手短缺問題,但考慮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和悉心照顧兒童,予以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最高可判囚10年,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上訴庭曾指判刑須具阻嚇性,以保障兒童及顯示社會絕不容忍此類行為。法官認為照顧者或家長在照顧兒童時必然會遇到壓力,故必須控制自己行為,以確保不對弱小的小孩造成傷害。

受害幼兒僅3歲以下 沒能力保護自己、反抗或投訴

被告陳麗娟(現年56歲)自1989年在「童樂居」任職幼兒工作員至2021年12月,本案發生前沒刑事紀錄。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獲多名同事、朋友寫求情信,力證她熱愛工作、與人為善、愛錫幼童。被告又曾提及院舍人手不足問題,最壞情況需要一人看管23個幼童,加上疫情下,幼童無法外出而有情緒問題,對一直有耐心的被告而言帶來極大挑戰。

法官指出,本案受害兒童均因家庭問題缺乏家人照顧,需更多人關愛,他們全為3歲或以下兒童,沒能力保護自己、作出反抗甚至投訴。法官理解被告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惟斥被告不但沒跟他人或僱主求助,在一個月內對不同兒童單次或多次施加暴力,違反社會公眾對幼兒工作者的信任,增加本案嚴重性。

幼兒沒不當行為也沒人手不足 被告粗暴對待屬嚴重情節

法官反覆觀看事發片段,發現片段均未能證明或未能肯定被告向幼兒施暴前,幼兒曾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激怒被告,而即使幼兒有不當行為,被告亦不應以暴力對待。至於人手不足問題,片段亦顯示在大部分事件中,照顧者與幼兒人數比例均為1:6至1:7,符合法例1:8要求,不存在人手短缺問題。

法官指出,本案第10控罪的情節最為嚴重,被告於10天內7次以不同形式向一男童施襲,包括用力踩其臉部、猛力扯手臂、掌摑及用水樽撞向該男童,遂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0個月。至於控罪7、8及13,被告對將女童及男童拋在地面,又用故事書拍打幼兒面部,並拉扯幼兒使其撞到地上等,情節同屬嚴重,量刑起點為24個月,認罪減至16個月。其餘控罪涉及的暴力為中等程度,雖然施暴過程僅數十秒至數分鐘,但不能忽略兒童在過程中承受不必要痛苦及苦楚,量刑起點為18個月,認罪扣減至12個月。

法官另考慮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熱愛和悉心照顧兒童,酌情再扣減3個月,每項控罪各分期執行1個月,即總刑期為27個月。

被告陳麗娟被控1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罪,她承認當中11罪,另外兩罪獲存檔法庭。她承認的11項控罪日期發生於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涉及17次襲擊事件,牽涉兩歲男童L、1歲男童R、兩歲女童C、3歲男童A、兩歲男童B,以及數名身分不詳的幼童。

▎控罪指稱的行為(被識別身分的5名幼童)

男童L(涉受襲1次):將L抬起在半空致其雙腳離地,再將拋向地墊致頭部撞向地墊

男童R(涉受襲1次):執起R的衣領,將其扔在地墊上

女童C(涉受襲2次):以故事書拍打C的臉、捉C的腿致其倒地、用水樽撞向C

男童A(涉受襲3次):將A拋在地墊上

男童B(涉受襲10次):被告腳踩B的臉部及右臂、腳踢其胸口、強行使B飲水、掌摑及抓頭髮、晃動B的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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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張潔宜
被告:陳麗娟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控方:檢控官歐陽巽熙
案件編號:DCCC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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