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女職員被落案起訴,其中一名56歲前幼兒工作員今(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11項虐兒罪,涉及17次襲擊事件。案情指,其中一名受害兩歲男童牽涉在10次襲擊當中,控方指被告在穿着波鞋下腳踩該男童的臉部及手部,另曾腳踢其胸口、在進行如廁訓練時掌摑該男童等。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曾照顧的女童及其母親的信件,二人感激被告在20年來的關愛。辯方強調,幼童在疫情下出現情緒等問題,令被告遇上挑戰,但她無意辯解,一直無法原諒自己所為。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6日)判刑,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陳麗娟(現56歲)被控1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罪,她今承認當中11罪,另外兩罪獲存檔法庭。
她承認的11項控罪日期發生於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涉及17次襲擊事件,牽涉兩歲男童L、1歲男童R、兩歲女童C、3歲男童A、兩歲男童B,以及數名身分不詳的幼童。
▎控罪指稱的行為(被識別身分的5名幼童)
男童L(涉受襲1次):將L抬起在半空致其雙腳離地,再將拋向地墊致頭部撞向地墊
男童R(涉受襲1次):執起R的衣領,將其扔在地墊上
女童C(涉受襲2次):以故事書拍打C的臉、捉C的腿致其倒地、用水樽撞向C
男童A(涉受襲3次):將A拋在地墊上
男童B(涉受襲10次):被告腳踩B的臉部及右臂、腳踢其胸口、強行使B飲水、掌摑及抓頭髮、晃動B的頭部
曾獲被告照顧的女童已長大 寫信感激20年來關愛
辯方求情指,被告獲多名同事、朋友寫求情信,力證她熱愛工作、與人為善、愛錫幼童,甚至會在公餘時間帶幼童出外遊玩、自掏腰包添置理髮用品等。其中一名曾獲被告照顧的兩歲女童,在信中感激被告對她的關愛,20年間被告時相約她見面,她現已長大成人,並成為一名護士;其母親亦在信中感激被告疼愛女兒,感恩在困難時刻遇上被告,二人今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辯方指,被告曾提過院舍人手不足問題,最壞情況需要一人看管23個幼童,加上疫情下,幼童無法外出而有情緒問題,部分幼童變得暴躁,開始有自殘及破壞設施行為,更有幼童持鎅刀揮舞,對一直有耐心的被告而言帶來是極大挑戰,但被告明白「錯咗就錯咗」,亦無意辯解,故此在最早階段已打算認罪,深感後悔,一直無法原諒自己所為。
案中被虐童多因父母濫藥或遭拋棄 被轉介至童樂居
案情指,被告於1987年完成香港理工學院應用社會科學系主辦的幼兒工作員基礎課程,1988年2月起成為註冊幼兒工作員,1989年底加入童樂居。案中被識別身分的男童A、男童L、女童C的父母均濫藥,男童R則被父母拋棄,男童B的父母亦無法照顧他,故此5人獲社署轉介至童樂居留宿。
案情指,最先發生的襲擊事件(2021年11月20日早上8時許)涉及男童L,當時被告在活動室雙手捉着L的雙腋,將L抬起在半空致其雙腳離地,再將L拋向地墊,使L頭部撞向地墊。
此外,涉及男童B的控罪共有10次襲擊事件,為本案被襲擊最多的男童,其間亦牽涉數名身分不詳幼童。
首次發生在2021年12月6日晚上,男童B與18名幼童坐在活動室看電視,B向後靠在長椅上,坐在椅上、穿波鞋的被告見狀用力踩向B的臉,B隨即以手按臉,被告又兩度猛力扯B的左臂,再腳踩B的右臂,將B按在地上約20秒。
及至12月9日早上,被告腳踢B的胸口一下,致其向後傾。翌日,男童B、一名不知名幼童躺在2樓睡房的嬰兒床上,被告突然猛烈地搖晃B,再拉直他的左臂,使其撞向床框,被告另掌摑及從後抓B的頭髮。同一場合,被告拍打一名不知名幼童身體及捏其面部。
翌日早上,男童B、一不知名幼童連同17名幼童正在看電視,被告將不知名幼童的頭部埋在大腿,再執其衣領往後拉,使他坐直,當幼童回復原來姿勢,即遭被告往後拉。不久後,被告見B十分活躍,遂將B向後撥,以腳分開B及其他幼童,其後再拍其臉。
同月11日傍晚,被告再在活動室捉住B雙手扯向B的臉部,令B當場哭泣,被告又打開水樽樽蓋,反覆用力撞向B,強行使B飲用,B的頭部因而撞向身後牆身數次。兩日後,被告再將B大力拋擲在地,使B面着地並撞倒頭部,B即抱頭哭泣。
幼童進行如廁訓練 遭被告掌摑、捏臉、按頭、扭腕
另外兩次襲擊發生在12月15日早上,當B與其他幼童正進行如廁訓練,被告前後拉扯B及捏臉,約6分鐘後,B坐在便盆上,突然遭被告掌摑、按頭、扭右腕,被告又將一名坐在便盆上的不知名幼童推到一邊,使該幼童坐在另一幼童身上。
及至12月18日早上,B正躺在嬰兒床上,被告突然拉其右臂,又箍B的頭部將其晃動,B以手擋擊,再被拋回床上,案發時另一被告陳玉玲目擊被告行為,但沒有介入或制止。
案情另提及牽涉男童A的3次襲擊事件,過程牽涉數名身分不詳幼童。
2021年12月6日下午,男童A、不知名幼童、連同15名幼童在活動室爬來爬去,被告突然以左手推該名不知名幼童的頭部後方,致其向前仆在地墊上。被告其後步向男童A,拖拉A並將他拋往一邊,同樣令A失平衡倒在地墊上。
被告捉住幼童雙肩搖晃 又以膝壓幼童大腿內側
翌日早上,22名幼童、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職員身在活動室,其中一職員正為幼童穿上鞋襪,A則躺在職員腳邊,原本背牆而坐的被告突然站立,從後捉着A的雙臂並將他拋在墊上,再撿起鞋襪扔向A及附近的幼童,被告又強行跨過前方幼童,其間右腳撞到A的頭部及身體。
同月12日晚上,男童A、另一不知名幼童及17名幼童坐在活動室,被告捉住A的雙肩並搖晃他,A看似大哭,被告遂以膝壓其左大腿內側,A試圖推開被告的右膝不果。其後,被告拍打A旁邊的幼童頭部,再用力拉該幼童的右腿及右臂。
案情續提及涉及女童C的兩次襲擊事件,當時C與其他幼童在活動室內喝水,被告手持故事書拍打C的臉部一下,便其C頭部向後撞到櫃門。數分鐘後,被告捉C的左腿,致C向後跌在地,被告又將C的水樽撞向C的臉部。
至於涉及男童R的襲擊事件,控罪指稱被告從後執R的衣領,將R扯起在半空後,再扔在地墊上。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張潔宜
被告:陳麗娟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控方:檢控官歐陽巽熙
案件編號:DCCC541/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