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 判刑|鍾沛權囚21個月 林紹桐當庭獲釋 官:非因履行新聞工作者責任被定罪 質疑2人參與抗爭與政府抗衡

分享文章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今(2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偉健指,鍾沛權和林紹桐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責任而被定罪,質疑他們參與抗爭,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郭官指,涉案串謀持續逾1年,11篇煽動文章發布在過半港人最不信任中央、特區或警隊之時,對中央和特區成造嚴重傷害,監禁是唯一選擇。

郭官考慮本案等候一段時間裁決,對被告構成壓力,酌情減刑,判處鍾沛權監禁21個月。至於後期加入串謀的林紹桐,郭官考慮到醫療報告顯示他須不斷接受監察、受感染風險高,入獄或危害其生命,基於其健康狀況給予減刑,判處可以即時獲釋的刑期,當庭獲釋。《立場》所屬公司則判罰5,000元,將於明年3月17日處理充公令。

判刑後,鍾沛權和林紹桐表現平靜,林的太太則不禁落淚,多名旁聽者向鍾揮手,有人表示「辛苦喇啊權」,亦有身處延伸庭的前同事特意前來正庭,為見鍾一面,庭內一片哭聲,鍾則面帶微笑點頭,以再見、雙手合十、豎姆指手勢逐一回應。【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官:被告非因履行報道責任而被定罪 發布者應就評論盡力查證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早前已裁定3名被告在案發期間,串謀發布或複製11篇煽動文章,「本席必須指出,(他們)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責任而被定罪」。

就辯方力陳,在本案之前,並無指引訂下新聞工作者的限制,傳媒不知道甚麼可以報道,鍾沛權和林紹桐不是明知故犯,而是誤墜法網,郭官直指不同意,又指「本案是香港回歸後第一宗涉及傳媒的煽動罪審訊」,但煽動罪自1938年開始已是成文法訂定的罪行。再者,《刑事罪行條例》已列明哪些屬煽動意圖,哪些是法例豁免的情況,法例早已提供指引,即使回歸後沒有涉及傳媒的案例,仍可參考大量海外案例,當中歐洲人權法庭已對編輯職責和責任制作了指引,有關指引在網上垂手可得。

郭官指,任何從事新聞工作的人都應該知道首要責任是「講真話」,不是「講假話」和「半真半假的話」,當相關評論屬事實,或發布者盡力查證,自然有客觀基礎。郭官又認為新聞工作者「考慮的次序可以對調」,例如發布批評政府和政權的文章時,可以先考慮發文章的意圖,若然是抹黑或中傷中央或特區等,自然要承擔罪責。相反,若批評以事實為基礎,並驗證其真實性,再在呈現意見時「保持真誠和公正態度」,即使批評猛烈和尖銳,都不會干犯煽動罪,即使不幸被控,亦可指其批評如何有理有據。

郭官重申:「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因為他不是從意圖出發,而是從言論或文章內容是否可以『偷雞』出發。」郭官提到,《立場》在案發時無疑作出許多報道,涵蓋官方和非官方人物的新聞,但不代表3名被告發布其他文章時無煽動意圖,《立場》本身作為網媒,自然要以「新聞媒體」的形象出現,「但現今媒體吸引讀者的賣點,更多是它如何作出評論」。

官:鍾沛權下架文章非放棄犯罪 只為降低被執法風險

對於辯方指,鍾曾將逾1萬篇文章下架,在被捕前辭任總編一職,顯示他已離開串謀,根據《國安法》第33條,當被告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法庭可從輕處罰。郭官在判刑中表明不接納說法,因鍾沒有放棄犯罪,他移走部分文章,只為降低被執法的風險。

郭官認為,「案發期間,3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對抗、抗衡」,3人的串謀持續1年5個月,即使集中在已被裁定具煽動性的11篇文章,該些文章的發布時間「大部分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基於《立場》有160萬跟隨者,「雖然難以量化」,但文章對中央、特區和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故此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經歷一段時間裁決構成壓力 酌情減刑

就鍾而言,郭官採納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同意本案經歷一段時間才裁決,對鍾構成壓力,減刑2個月。然而,對於辯方指裁決押後,令到被告有機會無法得到獄中行為良好3分1扣減,郭官指裁決雖由2023年10月4日押後至11月15日,但其後出現樞密院判例,令本案須等候「譚得志案」上訴,直至該案有判決,本案裁決再由今年4月押後至8月,即使裁決可於4月進行,《監獄條例》經已修訂,「所以進一步押後沒有令被告處於任何不利位置」。

郭官稱,無論如何,只要被告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便可以得到扣減,對於辯方要求法庭在刑期上作出調節,郭官稱不能代署長行使權力,亦無司法管豁權在這方面作出調節,基於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判處鍾監禁21個月。

郭官續指,早前已裁定林其後才加入串謀,參與約2個月,僅牽涉1篇煽動文章,故採納14個月量刑起點,除等候裁決壓力外,再基於其健康狀況,合共減刑3個月。由於林被還柙10個月零9天,意味他需要再次返回監獄,服畢餘下的21天,然而醫療報告顯示林需要不斷接受監察、受感染風險相當高,「下令第三被告(林)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可能構成危害」,林可隨時得到主診醫生醫生治療亦是重要,故此進一步減刑,「判處他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至於首被告、即《立場》所屬公司,可行的判刑選擇只有罰款,故判罰5,000元,即法例下最高的刑罰。

林紹桐當庭獲釋 晚上離開法院未有發言

判刑後,辯方關注若然法庭沒有清晰下達命令,表明林毋須返回懲教處所,懲教人員或會將林帶走。郭官遂問懲教人員,若然林在此法院離開「有冇問題」,懲教人員回應指「如果你話呢度當庭釋放,就呢度走,但要清楚刑期係咪扣曬,要打返荔枝角問」。

郭官最終命令:「我判處第三被告可以獲得釋放嘅刑期,命令佢即時釋放。」

林紹桐於晚上8時許步出區域法院大樓,登上一輛私家車離開,未有發言。【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馬維騉及管致行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