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前署理總編林紹桐提上訴 指涉案文章屬人物專訪 僅記錄受訪者主觀感受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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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其中林紹桐因其健康狀況,獲判處可即時釋放的刑期。林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今(22日)開庭處理。就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林紹桐接任《立場》總編輯後加入串謀,在任期間發布的中大衝突兩周年專訪具煽動意圖。上訴方今反駁指,文章及林紹桐均無煽動意圖。

至於文章提及一名受訪者聽到警員稱「燒晒佢啦」而感崩潰,法官譚耀豪指,並非警方燒夏鼎基運動場,而是示威者燒軟墊致起火,質疑文章將責任歸咎警方,反問道:「如果編輯明知係錯……你都仍然去報道同發布,呢樣嘢,唔係就係唔啱喇咩?」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指,文章只有一方的偏激說法,質疑報道目的何在。

上訴方指,文章僅記錄受訪者主觀感受,沒有指責警方縱火,當警方批評內容不盡不實,文章已附上警方回應。3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半年內頒下判決。【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上訴人林紹桐今沒有到庭,他由大律師馬維騉、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柯愷欣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鄭頴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譚耀豪審理。

在涉案17篇檢控文章中,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當中11篇具煽動意圖,其中10篇由同案另一被告鍾沛權在任《立場》總編輯時處理,最後一篇、即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則由林署任總編輯時發布。

涉案文章內受訪者 指警一句「燒晒佢啦」感崩潰

上訴方大律師馬維騉今陳詞指,該篇專訪不具煽動意圖,林紹桐亦無相關意圖。由於文章不具煽動意圖,原審法官裁定林加入串謀協議,同屬錯誤。

馬維騉指,涉案文章並非報道各界聲音的新聞報道,而是人物專訪,講述2019年11月中大衝突後兩年,兩名中大舊生重回校園,憶起當時親歷其境的感受,其中受訪者提及對於警員當日一句「燒晒佢啦」而感到崩潰,原審法官認為,警員說出此話時,夏鼎基運動場仍未着火,其後才有片段拍到運動場起火,以及有示威者燒軟墊。

馬維騉質疑原審法官以「後見之明」或「上帝視角」來檢視受訪者當時沒有的資料,如片段及警方聲明等,馬重申「受訪者覺得聽到呢啲說話好崩潰,好主觀嘅感受啫,縱使佢可能錯都好」。

官:「知道唔係事實⋯⋯刊登出嚟嘅目的何在?」

法官譚耀豪即指,事隔兩年,傳媒已清楚知悉當天在中大發生的事,質疑道:「縱使受訪者係錯都好,如果編輯明知係錯……你都仍然去報道同發布,呢樣嘢,唔係就係唔啱喇咩?」譚耀豪亦指:「所謂燒運動場,根本唔係警方,係其他示威者將床褥嘅墊燒著咗,你自己頭先都咁講,但文章似乎顯示係警方嘅錯。」

馬維騉解釋,受訪者因警員說出「燒晒佢啦」而感到「好崩潰」,縱然受訪者感觀可能有錯,但發布者無從稽考受訪者是否「主觀地咁諗」。譚耀豪質疑道:「佢崩潰係任歸咎咗喺警方度囉,呢篇文章,事實上你頭先都提出,當時有啲示威者先至導致嗰度着火嘅。」馬維騉稱,合理推斷是示威者。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說:「而家已經係事實啦,你睇咗好多案件都判過啦。」

潘兆初認為,傳媒有責任作出合理的工夫來查核事實。馬維騉認為,人物專訪講述受訪者感受,難以查證「呢個人事實係咪真係咁嘅感受」,再者,受訪者從無指責警方縱火,「係話有警員講嗰句說話,令佢好崩潰,之後都見到有啲火種」。

彭偉昌質疑「明知佢唔啱嘅嘢或者偏頗嘅嘢,都要去登」,又指文章只代表一方,且說法偏激,包括形容催淚彈如「導彈般降落」,亦有「逃難」及「要保護中大」等字眼,完全沒有提及另一方說法,質疑道:「佢講乜,你就完全登出嚟……你覺得嗰個作為一個純粹報道嘅目的係咩?」、「知道啲嘢過激,知道唔係事實,兩年之後都知㗎,《立場》去刊登出嚟嘅目的何在?」

馬維騉稱報道兩名舊生的感受,又指文章刊出後,警方去信《立場》批評內容不盡不實,文章其後附上警方的回應。彭偉昌認為,警方所言為事實,「睇新聞全部都知嘅,唔需要記者去睇返警方發布反駁信件先知」。

官一度質疑報道新聞價值 後稱只討論是否具煽動意圖

譚耀豪繼而問:「如果一個人當時嘅睇法明顯係錯嘅,尤其兩年之後,你發覺佢好多觀點都係錯,傳媒應該知道㗎嘛……你點解仲要提返佢一啲兩年之前錯嘅觀點呢?有咩新聞價值呢?即係咁講。」

馬維騉指:「有咩新聞價值?我唔敢批評傳媒。」馬續稱,不同人對2019年的事各有感受,兩名舊生說出當日的感受,如歷史印證,譚耀豪即指:「而嗰啲係錯嘅感受,傳媒都知道係錯嘅感受。」馬維騉回應:「感受就唔係會錯嘅。」他又指,原審法官認為警員見到示威者在地上淋火水,於是嘲笑他們,但上述是原審法官的觀感,不能加諸受訪者身上,「法官認為係嘲笑啫,受訪者聽完呢句說話有權崩潰㗎嘛」。

潘兆初關注,如一個人抒發感受,其客觀效果就是煽動,這是否法律所容許,亦指傳媒可決定報道與否。馬維騉同意,如果知悉文章具煽動性內容,並意圖引起煽動,「咁樣係唔得」。

不過馬維騉指,2019年在中大發生的事,中大學生或覺面目全非,在開明社會下,傳媒可報道他們的感受,亦重申「一個傳媒有別於一個人喺街度作出一啲煽動言詞」,傳媒可能不知情或無意圖引起煽動,且享有新聞自由,不應將犯罪意圖(mens rea)的門檻降低,降至律政司一方所指的只須證明「基本意圖」(basic intent)。

馬維騉力陳,發布者須具「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即發布者亦須具煽動意圖才可入罪,又舉例指,如發布者本身不知或不相信文章具煽動性,「將個網開得太闊,將門檻放得太低,會導致有啲唔應該被定罪嘅人被定罪」。

潘兆初則重申不希望引起誤解,法庭只是討論文章在客觀上是否有條例所指的煽動意圖,「我哋唔係評論緊新聞價值」,亦非不必要地探討如何履行新聞自由。

律政司方:文章建基錯誤陳述 縱為感受亦不可越界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則陳詞指,根據法律條文用字及法律框架,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另外,觀乎立法目的,煽動罪是預防性質罪行,如刊物本身具煽動意圖,將其發布已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若再要求證明「特定意圖」,將無效防止發布煽動刊物對國安造成的風險,故認為證明被告有「基本意圖」便可,即發布者知悉該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潘兆初引述上訴方所提及,若控方毋須證明「特定意圖」將影響新聞自由,據此詢問律政司一方的看法。劉德偉指,控方仍要證明被告對煽動刊物知情,儘管有言論或新聞自由,但自由並非絕對,且受法律界線所限。潘兆初遂問:「知道係煽動性質,就唔應該發布,同新聞自由冇關?」劉德偉回答:「係,因為已越過咗有關自由嘅界線。」

就涉案文章而言,劉德偉認為原審法官已仔細考慮所有因素,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裁斷完全正確。劉德偉一度質疑道:「當距離本身嗰件事兩年之後,社會對呢件事係咁清晰之下,依然發布涉及好多錯誤事實嘅文章,咁樣目的係乜嘢?」他指,文章內容建基於錯誤陳述,「即使係感受,都唔能夠越過法律界線」。

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將於半年內頒下書面判決。

【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譚耀豪
上訴人: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馬維騉、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柯愷欣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鄭頴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CACC2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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