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上周一因主控伍淑娟確診新冠肺炎,法庭押後至今(26日)讓雙方進行結案陳詞,伍淑娟表示仍在病假,但會盡力處理陳詞。伍在庭上援引逾百年古舊案例,並以1952年控告《大公報》案例,證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具煽動意圖,僅需證明涉案17篇為煽動文章,且被告是否知悉上述17篇文章具煽動意圖。伍又提到,法例詳列轄免情況,包括為矯正而指出政府錯誤,因此條例並非捕捉所有政治或反政府言論,而是針對具煽動或顛覆性言論。【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控方強調法庭需考慮新聞機構的職責 但毋須就此訂標準
甫開庭,主控伍淑娟就上周因感染新冠肺炎告假須押後聆訊一事向法庭致歉,她表示自己仍在休病假,但今天在庭上嘗試盡力而為(try to do as much as I can),必要時將由副手徐倩姿協助陳詞。其後伍在法官批准下,脫下口罩作結案陳詞,其間不時咳嗽,身旁的副手及辯方律師團隊均戴上口罩。
伍淑娟先就本案控罪是否違反憲法的法律爭議陳詞,指法庭在衡量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及新聞自由時,需要考慮新聞媒體的職責和責任,包括其立場及塑造輿論,但法庭毋須為媒體的責任訂下標準,僅需應用法律的控罪元素,裁定各被告是否有罪。
就控罪元素而言,伍指控方有清晰的立場,認為意圖並非犯罪元素,被定罪者亦不需被證明其煽動刊物實際對接收者造成影響。
引用逾百年案例 指政府有責及早阻止具煽動意圖刊物
伍淑娟在庭上追溯條例的歷史,並援引多宗案例陳詞,包括1909年(114年前)印度的《R v Aldred 案》、1868年(155年前)愛爾蘭的《R v Sullivan and Pigott案》等。印度案例的被告被控在一本名為Indian Sociologist 的期刊印刷及發布煽動內容,包括對印度帝國政府具煽動性的誹謗,案例提及若證明被告故意在刊物內使用言語煽動他人作出暴力、顛覆等,不論其意圖為何也應被定罪;愛爾蘭案例則提到政府有責任及早辨別或阻止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法庭亦確認發布煽動刊物的嚴重性。伍認為,比起當時尚未有互聯網、電視甚或電台的年代,現今世代傳媒在網上媒介更具影響力,甚至比電視電台有效,又指沒有一個媒介比《立場》這般網媒更有效。
伍指,辯方在書面陳詞援引了1952年(71年前)《大公報》被控煽動刊物案例,力證控方毋須證明發布者的意圖。伍指出,該案被告認為記者只單純將他人說話刊出,故就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員其意圖上訴,惟法庭拒批上訴,說明相比證明被告的意圖,法庭關注點似乎為被告是否不小心或疏忽發布。
伍續指,及至1996年政府擬修例,當年的立法局並無提議控方要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反映他們都認為若控方需就此舉證,將會變為「almost non-prosecutable(幾乎不能檢控)」的罪行,伍舉例指,若然是檢控商業機構,反問控方又如何能證明他們的意圖?因此,伍認為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具煽動意圖,只需證明他們發布的17篇文章是否屬煽動刊物、是否知悉該刊物有煽動意圖。
控方指法例已列明豁免情況 非捕捉所有反政府言論
伍淑娟續指,雖辯方爭議涉案文章並非由兩名被告鍾沛權、林紹桐所撰寫,但不論由誰撰寫,只要有關文章最終刊出,他們亦須負上刑責。
而事實上,條例第9(2)條已詳列所有豁免情況,舉例指法為矯正而指出政府的錯誤或缺點不屬煽動,因此條例並非捕捉所有反政府的言論,而是針對具煽動或顛覆性言論。
控方結案陳詞下午繼續。【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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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