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就羅冠聰的博客文章〈香港-美麗島〉進行盤問,控方質疑文章資料不全,包括沒有提及47人(初選案被告)的行為或與《基本法》賦予他們行使的職權不符、他們將無差別或一定會否決財政算案等,不知來龍去脈的人,或容易接受羅的評論。伍淑娟稱,閱讀文章後得出「最搶眼、最出」的中心思想為中共隻手遮天、法庭會配合中共進行國家級審訊等,但鍾沛權認為文章重點是羅以台灣美麗島事件類比初選案,伍則反駁指「但就咁睇文章,我唔會明白美麗島意義在哪裡,變咗我會睇到會係中共干預、打壓異見」,鍾表示不同意。【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控方的盤問踏入第4篇涉案文章——〈香港-美麗島〉,就作者羅冠聰的背景,鍾指羅冠聰是2014年「佔中運動」的學生領䄂,後來因當選(立法會)港島區議員後成為最年輕議員而備受注目。對於伍指羅於2019年是海外異見人士的代表人物,鍾則表示印象不深,但記得羅於2020年初選前宣佈流亡海外,同意他是受關注人物,其博客文章亦會引人共鳴。
伍引述文章的其中一段指,羅提到「他們(47名參加初選人士)面對的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指參與了一個謀劃否決財政預算、反對政府議案的立法會初選,而這些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權力構成了顛覆行為⋯⋯最終,他們所希望參與的選舉沒有發生,他們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達到初選所希望達到的目標——當選。」
伍質疑,羅提及35+謀劃時,沒提及幾個「事實」,包括35+將無差別或一定會否決財政預算案,逐步癱瘓及解散立法會,並迫使特首下台,亦無提及47人的行為或與《基本法》賦予他們行使的職權不符。鍾指出,大眾當時廣泛地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控罪元素有很大爭議,「一來單案(初選案現在)審緊,最後法庭點判都唔知,係咪可以蓋棺定論,話35+初選行為構成觸犯國安法裡面嘅顛覆國家政權罪呢?」即使日後有結論,他對公眾或非建制派支持者會否接受仍抱有疑問。
質疑羅冠聰觀點 控方比喻有人串謀飛機放炸彈 「炸唔成,唔可以告串謀?」
伍指,羅在文章表達47人純粹想透過選入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即使選舉未有發生,他們仍被檢控。她續舉例指:「如果有班人串謀放個炸彈喺飛機度,比人搵到,炸彈炸唔成,係咪唔可以告串謀?你唔使以law角度答,以正常人角度睇⋯⋯」鍾表示對此假設性的法理問題「比唔到意見,完全唔知悉」,他補充指,《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利沒寫明限制,故無所謂「有冇差別否決」的分野,而最關鍵內容是議員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該合法手段為何會構成非法的行為,是作者想表達的意思。鍾認為,縱然作者分析未必周全,但文章並沒意思不清或欠缺事實根據,且作者的觀點非單一罕見,議題亦未有結論,故在言論自由下應容許發布。
伍指出,羅的文章至少是資料不全?鍾不同意,認為很多評論文章的寫法都較簡潔精練,在敍述事實中亦會反映意見。伍續指,文章變相令讀者將事實及評論混為一談,正因是評論文章,意見加在事實上時不應有資料不全的情況,鍾表示不同意。
文中有段提及:「這場審訊無關法律,只是中共赤裸地濫用權力,用法庭來展示隻手遮天的威能。從第一天控方亂七八糟的表現可見,政府根本沒有在法理上好好準備,而是依靠著國安法法庭的先天優勢, 來上演一場可以操縱結局的國家級審訊。而四十七名被告所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只比台灣戒嚴時代『美麗島審訊』中的死刑次一級。」
伍詢問,為何羅指「審訊無關法律,只是中共赤裸地濫用權力」?鍾表示,作者將初選案對比台灣美麗島事件,並視初選案審訊為北京政府針對香港民主派人士的政治審訊。
伍追問,為何是來自北京的政治審訊?鍾表示此為作者的判斷。伍一度問及「你識得羅冠聰嘅?」鍾表示他不曾跟羅冠聰交談,但根據他對羅的政治立場想像和理解,羅認為初選及47人被拘控是北京政府針對香港非建制派的政治大打壓。
鍾在控方追問下表示,根據他就中港政府權力關係的觀察,「去到呢種規模嘅拘控,個人觀點覺得一定要得到北京政府支持先可以做檢控、拘控」。至於文中一句「(政府)依靠著國安法法庭的先天優勢,來上演一場可以操縱結局的國家級審訊」,鍾認為《國安法》賦予許多有關保釋、法官安排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司法安排,相信在羅眼中會視為國家級審訊,意味審訊會受國家政治意志操控。
控方批羅冠聰評論文章「資料不全」 鍾沛權憂言論空間萎縮到「好恐怖」
伍指,評論文章作出批評應有基礎,但羅的文章資料不齊全。鍾回應指,在當時的背景下,關注事件的讀者會明白為何有此批評及指控,毋需作者羅列出來,讀者看完亦不一定同意與否。伍追問:「唔知來龍去脈嘅人,咪好易接受佢嘅睇法?」鍾續答不同意,指當時會有人對羅的觀點持相同看法,但認同的基礎不是源自羅的文章,而是在身處的環境經歷一連串事件的認知基礎下得到的判斷。
伍指,台灣美麗島事件牽涉的規模、控罪、審訊過程「有一部分人知,相信好多人唔知」,羅的文章亦沒提及相關資料,當時47人案亦未開審,將兩者相提並論是否合理比較?鍾認為,評論文章很多時會借用同歷史或外地同類事件比較,通常事件是讀者群較熟悉及知名的,作者會用來闡述或解釋論點,給讀者參考。而為方便讀者吸收,作者一般不會將比較對象的細節長篇大論鋪排出來。
伍指出,這正是評論文章危險的地方,亦指在此文章中「資料不全,個人演繹,文不對題,誤導失實⋯⋯咪好易誤導人囉」。鍾均不同意,並稱:「咁嘅形式嘅評論文章都視為危險,如果想法落實喺政府政策同法例就真係好危險⋯⋯好多評論文章都唔可以發表,言論自由空間會萎縮到好恐怖嘅地步。」
伍淑娟又列出她認為文章最顯眼的中心思想,並形容「呢啲idea係好出」、「睇完呢啲唔洗睇其他都明」。
伍淑娟 (伍) 鍾沛權 (鍾)
伍:一,告45+(編按:35+)係非常荒謬;二,中共隻手遮天、一網打盡;三,法庭會配合(中共進行國家級審訊),呢啲最搶眼囉,同唔同意?
鍾:最搶眼應該係用台灣美麗島事件嘅類比。喺一定關注政治議題嘅讀者嚟講,文章最深刻係呢個比較。
伍:如果我唔知美麗島事件係乜嘅話,我根本唔知你講乜㗎喎。
鍾:⋯⋯對比如果相對冇乜認知嘅,文章個效果會係令好奇嘅讀者,簡而言之就係google(上網搜尋)。好普遍,有咗有搜尋引擎後,如果文章畀咗讀者有新嘅想法或信息,透過類比、引用歷史事件、文獻,但喺文章中點到即止,如果被呢篇文章吸引嘅讀者,做法就會係google。
伍:我向你指出咗喇,你假設我理性又識得google又盛,但就咁睇文章,我唔會明白美麗島意義在哪裡,變咗我會睇到會係中共干預、打壓異見。
鍾:唔同意。
鍾另不同意控方指他作為對民情有把握的人,可預計此評論文章會引起對政府的憎恨。
伍指,文中提及「抗爭看見犧牲,更看到光芒」,會理解為之前社會運動那種犧牲,有光芒是因47人被捕。鍾認為,有關作者原意很難作評論。伍續指,除作者個人想法,另一方面也要知讀者在文中讀到甚麼意思。鍾重申,作為編輯只要理解作者是依據其基礎作評論,不論編輯認同與否,作者分析正確與否,只要有討論餘地,在言論自由下,加上有公共性就會刊出,「審批前我唔會想到咁會誤導到讀者」,又指相信讀者理性自主的個體,故審批文章就「唔係諗點解佢要出,而係點解唔可以出」。【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黃卉儀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