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續就第3篇涉案文章——梁晃維的專訪盤問。對於鍾沛權連日來作供多次提及,若政治人物真誠發表其政治主張不屬煽動,控方今提出另一邏輯,質疑是否不是政治人物、不是真誠發表政治主張即屬煽動?鍾認為要視乎文章有否鼓吹引致即時暴力的風險。控方再追問,鍾有何事實基礎判斷梁晃維是真誠相信其主張,鍾指憑其編輯觸覺,能夠讀出文章是否有隱藏議程。當控方繼續連番追問文章有否事實基礎,鍾表示「我覺得我答咗你喇……你不斷問我,有啲問題問接近十次,中間一定搵到我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嘅地方,呢個唔係好好嘅操作」。鍾重申真誠與否屬個人態度,與文章是否有事實基礎屬兩回事,他相信梁晃維真誠地發表其主張。【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主控伍淑娟引述梁晃維專訪其中一段:「在(2019 年) 6月9 之前,我們成立了港大反送中關注組,做文宣、街站,吹人出來遊行。到抗爭正式爆發,就變了抗爭者和文宣機的雙重身份……」,並指出,由此可見梁晃維是激烈的抗爭者,他更自稱既是抗爭者亦是文宣機,換言之「又用手又用腦嘅」?鍾沛權認為字面清晰,毋須多加演繹。伍反問「啫喺你同意我說法」?鍾表示,單從兩句無法判斷梁晃維激烈與否,但「唔想純粹辯論」,以他一向對梁晃維的政治路線判斷,他認為梁晃維是走相對激烈的路線。
控方指參與反送中抗爭者易認同梁晃維理念
伍遂指,曾參與雨傘革命、反送中抗爭的人士容易認同梁晃維的理念,容易起共鳴,文章能夠「sell俾抗爭者,仲喺比較激烈嘅抗爭者」。鍾不同意,皆因梁晃維只是交代他當時參選區議會的原因,屬交代政治決定根源,「唔覺得sell俾咩激烈抗爭者」。伍便稱「或者唔sell啦,同路中人睇咗會好受」,舉例指同為學生、年青人或支持激烈抗爭者會更加接受文章的理念?鍾強調,審批文章時不會考慮這角度。
但伍再追問,從常人角度看文章,上述人士會更加接受文章理念,「作為事實推論你同唔同意?」鍾表示,在該階段,梁晃維提出的主張並非首次出現。伍打斷謂「梗係唔喺第一次出現啦,逐層逐層嚟,我問完之後你有機會解釋,我接受咪唔問你囉,同類認知嘅人更容易接受文章所講嘅嘢,作為事實推論,會唔會同意?」。鍾稱沒有判斷。
鍾沛權在作供期間提及文章是否屬煽動時,多次指出若政治人物真誠表達其政治主張不屬煽動,伍淑娟今天在庭上質疑,「如果嗰個人唔係政治人物,唔係真誠發表政治主張,就係煽動?」
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審批文章時)無諗煽動元素
伍淑娟(伍)鍾沛權(鍾)
伍:如果嗰個人唔係政治人物,唔係真誠發表政治主張,就係煽動?
鍾:你再問多次。
伍:你講過好多次,政治人物真誠表達政治主張不是煽動,如果唔係政治人物,唔係真誠發表政治主張,文章就係煽動?
鍾:睇下表達咩,有冇鼓吹引致即時暴力風險。
伍:如果真誠發表,有暴力風險都唔使理?
鍾:由頭到尾,我作為總編輯(審批文章時)無諗煽動元素,如果政治人物真誠交代政治主張,唔係一種子虛烏有嘅事實、好惡意只喺想去引致某啲佢想出現嘅效果,咁嘅情況下唔可能有煽動概念。
伍續關注,梁晃維是否真誠地相信其政治主張?鍾同意,伍接着就文章有否事實基礎連番追問鍾。
伍:有咩基礎接受(梁晃維提出的)喺真誠嘅政治主張?
鍾:(根據)背景、言談,我嘅判斷係。
伍:(梁晃維)背景喺23歲嘅素人。
鍾:我覺得佢喺一個⋯⋯政治人物真誠相信自己政治信念,可以話喺我嘅編輯觸覺,舉例指⋯⋯
伍:唔好舉例指。
鍾:我想解釋畀你聽點樣判斷真誠,我想答你。有人提出陳述只係可能係一個手段,或者純粹為隱藏議程(hidden agenda)服務嘅操作,我會閱讀到作者或者文章唔係好真誠,或者喺我自己嘅編輯觸覺。
伍:基於編輯觸覺考慮係咪真誠地發表文章,唔係根據事實?
鍾:兩樣嘢嚟嘅,簡單嚟講(真誠相信)喺真誠交代、言行一致,有冇事實基礎又喺另一回事,可以喺錯嘅,但態度上冇隱藏議程⋯⋯呢種就係我講嘅真唔真誠。
伍:呢篇文章,有冇事實基礎?
鍾:我答咗你喇……我反覆講嘅嘢,我覺得我答咗你喇⋯⋯你不斷問我,我不斷組織,有啲問題問接近十次,中間一定搵到我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嘅地方,呢個唔係好好嘅操作。
伍:我喺想清楚你嘅答案,(梁晃維)真誠相信佢發表嘅政治主張?
鍾:好啦,我再答一次,我相信佢真誠地(發表)。
伍:有冇事實基礎?
鍾:唔需要基於乜嘢事實基礎,真誠相信自己提出主張,呢個喺人嘅態度,有冇事實基礎喺另一樣嘢。
伍:即係唔需要事實基礎添啦?
鍾:我答咗你。
伍:一唔需要事實基礎,二都冇事實基礎?
鍾:唔係一回咁嘅事。
伍繼續質疑,鍾所指的事實基礎僅屬編輯觸覺,鍾稱「冇咩進一步答」。伍再問道「你同意?」鍾回應指「基本上唔同意你最後全部嘅說法」。【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黃卉儀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